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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起诉状关于离婚起诉状关于离婚起诉状【第一篇】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x路x弄xx号xxx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x路x弄xx号xxx室案由:对(x2)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一案的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此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xx年xx月xx日关于离婚起诉状【第二篇】上诉人(原审被告):,女,x岁,汉族,xx省xx市人,系x厂工人,住x市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岁,汉族,x市人,系x厂工人,住x市路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xxxxx法院第xxx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乙方判令双方离婚;3依法判令婚生子由上诉人抚养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原审程序错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xxxxx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xx年xx月xx日关于离婚起诉状【第三篇】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杨某。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xx元抚养费;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杨某相应房屋补偿款;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20xx元抚养费用。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x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x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3、婚生小孩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婚生女儿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萍乡市强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诉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重脑震荡就是实例。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3)婚生小孩杨x、杨Y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问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帮助。由被告对其抚养无论是对其现在还是未来的生活更为适宜。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孩子具有天生的优势。而且被上诉人性格冷漠,平时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如果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也得不到父爱。本来离婚就已经对小孩带来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伤害,那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0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综上,一审法院将婚生小孩杨x、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二、一审法院将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一审法院依据婚生小孩杨x、杨Y判由被上诉人抚养且按揭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判决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根据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继续维持,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据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实究竟后,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此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xx年xx月xx日关于离婚起诉状【第四篇】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北京市代理律师:邓,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电话:被上诉人:,男,67岁,汉族,农民,住址:北京市,电话被上诉人:,女,66岁,农民,住址:北京市电话:上诉人不服xxx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具体上述请求及理由是:上诉请求: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依法对xxx区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上诉理由:上诉人系1992年嫁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前夫,系父亲,系其母亲。上诉人在x年9月跟离婚,系法院判决,法院没有认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进行确认和分割。本次一审诉讼,上诉人主要是要求确认和分割共有财产,但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的判决:错误的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导致上诉人在西东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现在一无所有的离开,还要抚养女儿,上诉人现在在外租房子(见租赁协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一原审法院认定关于分家协议关于认定房屋的分割部分无效是错误的。上诉人跟结婚就在150号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儿一女,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在村领导和父母及即、夫妇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协议,这是铁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明显处分了、财产份额,现和对此协议有异议就认定该协议无效,该认定是不尊重事实的: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分家单,分家单上的参加家庭成员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单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在分家单上明显的写有分家的时间是:x年11月8日晚;地点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员有:xxx二老人及、xxxx分家执笔人是,分家证明人是:王xxx(当时的村领导)、xxx。分家主要内容是:西边院的房产包括屋内的所有物品归所有;原审法院居然认为明显处分了徐、杨的财产,言外之意是分家时徐杨不在场或没有同意,原审法院的看法是错误的,当时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妇不可能不在家,当时分家单上写明参加分家的家庭成员有徐杨夫妇二人;原审法院认为,现在徐杨夫妇对此提出异议,而不认可该分家单,原审法院的认为是错误的,现在上诉人是离婚之人,徐扬夫妇当然会违背事实站在自己儿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当事人签订和履行了协议,现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对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就考虑异议成立,那合同岂不成为了儿戏!派出所分户时,村里已经出局证明,证明房子即150号院有上诉人的份额;二原审的程序违法:关于该院,是以夫妇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原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理和处理;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了录音证据,证明分家单xxx是承认的,但原审法院居然只字没有提,这是重要的证据,原审应当认真分析审理和采纳。是当时分家执笔人,法庭应当让其作证,而居然违背事实站在被上诉人一方,其代理陈述是不真实的。三原审判决没有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信服的;上诉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现在原审判决居然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目前没有房子居住,还要抚养女儿,原审的判决是错误和不公平的。综上,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恳请上一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处理。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xx年xx月xx日关于离婚起诉状【第五篇】上诉人:陈,女,汉族,年月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x村。被上诉人:刘,男,汉族,年月日生,住郑州市xx区·办事处x村
本文标题:关于离婚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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