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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申诉状精编导语:行政申诉状是对与行政单位的案件判决不满,依法上诉的法律文书。下面是网友分享的“最新行政申诉状精编”,欢迎学习下载。最新行政申诉状精编(一)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罗××,陈××最新行政申诉状精编(二)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1972年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2042XXX19,联系电话:0539—6463XXX,手机号:15966423XXX。住址、邮寄地址:蛟龙镇前塘村(原前利城村)。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书明,男,1970年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001XXX31x,住址、邮寄地址:蛟龙镇前塘村(原前利城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政府,邮寄地址:沭新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任庆虎,职务:县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前塘村民民员会,法定代表人:尹秀钦,职务:村委主任,住址、邮寄地址:山东省临沭县蛟龙镇前塘村(原前利城村)。申诉人李书明、李文明兄弟俩(以下称:“申诉人”)因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的(2009)临行终字第571号行政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一、申诉请求请求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临行终字第571号行政裁定书。二、申诉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之规定,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诉事由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款“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具体理由如下:申诉人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一期明显的行政侵权经济赔偿纠纷案件。其纠纷因申诉人父亲李秋学生前于1985年秋,公开承包了前利城村集体竹园4﹒6亩,承包期为20年,并一次性买断竹园内几百棵小残竹子。2003年3月20日,申诉人的父亲又续包了20年,共40年,直至2024年12月31日满期。2005年5月20日,被申诉人临沭县政府为修复新华社山东分社诞生地,竟然强占了申诉人继承父亲的`特色风景园林,没给分文赔偿费。迫于无奈,申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起诉。申诉人不服,遂上诉至临沂市中级法院。上诉以后,申诉人才通过互联网搜集到新的证据,但临沂市中级法院以书面审理了本案,维持原判,致使申诉人获取的新证据无法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供。申诉人在互联网搜集的新证据:第一份至第五份,证明了临沭县政府拨专款296万元或总投资300多万元,于2006年开工修复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第六份至第十一份,证明了蛟龙镇政府拨专款296万元或总投资320万元、置地20亩,于2006年6月,开始修复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申诉人搜集的十一份新证据,皆证明了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不是前塘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自治而投资、出力等修复。同时,十一份新证据,足以证实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属临沭县政府或蛟龙镇政府修复。申诉人于一审诉讼主体并不失格,只是一审法院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通知蛟龙镇政府参加本案诉讼,或者依法告知申诉人变更一审诉讼主体,既蛟龙镇政府作为被告,再或者增加被告,既蛟龙镇政府。2、申诉事由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款“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具体理由如下:根据村务公开以及前塘村民联名证实,前塘村委从未收到任何单位款项或以村民自治的形式而投资修复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一、二审法院裁定,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工程属前塘村委修复,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3、申诉事由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款“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具体理由如下: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审判员在庭审时,以下次开庭让申诉人质问本村委,以及暗箱操纵前塘村民委员会为替罪羊的做法与行为,变相剥夺了申诉人的诉权,违法审判程序,影响本案公正裁判。综上所述,申诉人搜集的十一份新证据,既相互完全证实了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属临沭县政府或蛟龙镇政府修复,又能改变原裁定,更能证明原一、二审法院裁定确有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恳请贵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八)项的规定,给予依法立案、裁定再审,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正裁定。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李文明李书明
本文标题:最新行政申诉状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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