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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账户管理制度【推荐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账户管理制度【推荐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户账号管理,规范用户账号的使用,提高信息系统使用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系统账号是指应用层面及系统层面(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信息管理系统、防火墙及其它网络设备)的用户账号。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账号管理包括:1、应用层面用户账号的申请、审批、分配、删除/禁用等的管理2、系统层面用户账号的申请、审批、分配、删除/禁用等的管理3、用户账号密码的管理。第四条系统拥有部门负责建立《岗位权限对照表》(附件一),制定工作岗位与系统权限的对应关系和互斥原则,对具体岗位做出具体的权限管理规定。第五条信息管理中心根据系统拥有部门提交的《岗位权限对照表》增加系统岗位权限控制。第六条用户账号申请、审批及设置由不同人员负责。第七条各信息系统需设置超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监督员和普通用户。超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与系统管理监督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并不能是系统操作用户。1、超级管理员:负责按照领导审定的《信息系统权限申请表》(附件二)进入系统管理员的授权管理。2、系统管理员:负责按照领导审定的授权进行录入,并对系统运行状况以及系统用户数据录入进行管理。系统管理员应对录入的授权和系统运行状态建立台帐,定期向系统管理监督备案。3、系统管理监督员:负责对录入的数据和授权进行监督,并建立用户权限台帐,定期对系统管理员录入的授权和系统运行状态以及用户录入数据进行监督检查。4、普通用户:负责对系统进行业务层面的操作。第八条信息管理中心将定期抽取系统岗位和用户清单进行检查,发现可疑授权、可疑使用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修正,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信息化年度考核中。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二章普通账号管理第九条申请人使用统一规范的《信息系统权限申请表》(附件二)提出用户账号创建、修改、禁用、启用等申请。第十条账号申请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及系统拥有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权限对照表》审核申请人所申请的权限是否与其岗位一致,确保权限分配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符合职责分工的要求。第十一条在受理申请时,权限管理人员根据申请配置权限,在系统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给用户分配独有的用户账号或禁用用户账号权限,以使用户对其行为负责。一旦分配好账号,用户不得使用他人账号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账号。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或员工岗位发生变化时,应主动申请所需系统的账号及权限。第十三条人员离职的情况下,该员工的账户应当被及时的禁用。离职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员工所属部门以书面方式通知系统管理部门,由系统管理部门实施用户帐户及权限的回收操作。第十四条账号管理人员建立各种账号的文档记录,记录用户账号的相关信息,并在账号变动时同时更新此记录。第三章特权账号和超级用户账号管理第十五条特权账号指在系统中有专用权限的账号,如备份账号、权限管理账号、系统维护账号等。超级用户账号指系统中最高权限账号,如administrator(或admin)、root等管理员账号。第十六条只有经授权的用户才可使用特权账号和超级用户账号,严禁共享账号。第十七条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每季度查看系统日志,监督特权账号和超级用户账号使用情况,并填写《系统日志审阅表》(附件三)。第十八条尽量避免特权账号和超级用户账号的临时使用,确需使用时必须履行正规的申请及审批流程,并保留相应的文档。第十九条临时使用超级用户账号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记录其工作内容。第二十条超级用户帐户必须由信息管理中心管理(如没有超级管理员,信息管理中心必须掌握系统管理员权限)。系统管理员和系统管理监督员可通过信息管理中心与系统拥有部门协商管理(如系统管理员由系统拥有部门管理,《信息系统权限申请表》必须以邮件方式电子文档交予信息管理中心备案便于监督审核)。第二十一条信息化各系统交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参考资料,少熬夜!必须由信息管理中心和系统拥有部门共同督促系统开发方删除临时测试帐户。第四章用户账号及权限审阅第二十二条系统拥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对系统应用层面账号及权限进行审阅,并填写《信息系统权限清理清单》(附件四)。第二十三条信息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对系统层面账号及权限进行审阅,并填写《信息系统权限清理清单》。第二十四条员工离职后,账号管理人员及时禁用或删除离职人员所使用的账号。如果离职人员是系统管理员,则及时更改特权账号或超级用户口令。第五章用户账号口令管理第二十五条用户账号口令发放要严格保密,用户必须及时更改初始口令。第二十六条用户账号口令最小长度为6位(系统超级用户、管理员和监督员口令最小长度为8位),并具有一定复杂度。第二十七条用户账号口令必须严格保密,并定期进行更改,密码更新周期不得超过90天。第二十八条严禁共享个人用户账号口令。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与公司相关标准、规范相冲突时,应按照公司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第三十条本制度适用于由信息管理中心归口管理的所有系统。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信息管理中心起草并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帐户管理制度【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参考资料,少熬夜!办理。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部属地的监督项目除外。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消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六、外国驻华机构;七、社会团体;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九、外地常设机构;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和银行取得借款的;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参考资料,少熬夜!款账户:一、外地临时机构;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有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的资金;二、更新改造的资金;三、特定有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文;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三、军队军对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七、俱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消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条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寻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存款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款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第四章账户管理和责任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考资料,少熬夜!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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