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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通行权答辩状相邻通行权答辩状怎么写?请看下面的相邻通行权答辩状范文吧!相邻权民事答辩状1原告:熊XX,男,1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腊树岭组,电话:1317****原告:雷XX(系熊忠福之妻),女,1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电话:151****被告:陈XX,男,1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湖塘组。被告:熊XX(系陈景彪之妻),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继续侵权行为,并排除妨害。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近邻,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XX年建成现房,原告于19XX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现房,原告在建房时为了处理好与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要求国土部门在原告北面墙体距被告南面墙体之间特地预留了2.5m的间隔距离,以保证原告的墙脚不被被告的滴水侵害。20XX年,被告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预留的2.5m的间距范围内修建了约2m高的围墙,其围墙的墙脚侵占了原告房屋北墙的墙脚30cm。之后,被告又于20XX年2月8日在围墙上搭盖了石棉瓦,两原告当时就制止其侵权行为,但两被告的儿子陈顺良拿着钉锤闯进的`原告家中,并叫嚣着要打人,逼迫原告不敢吱声。每逢下雨之际,石棉瓦上的水就冲向原告房屋北墙,导致原告房屋北墙渗水发霉,严重影响原告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上述事实形成之后,原告曾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次找两被告,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彼此间的矛盾,然而两被告却不愿做出丝毫让步。迫于无奈,原告于20XX年3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其不法侵害,拆除侵权构筑物,原一、二审判决,虽然对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了确认,但由于原判决措辞含糊,又未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而至今两被告不但没有停止其侵权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侵害,甚至直接将生活污水排进原告的承重墙,致使原告的墙基下陷造成圈梁断裂,此位置正好在原告的楼梯间承重处。20XX年6月21日,因为下雨时被告排进的雨水导致原告踏步处异常湿滑,原告雷柱德在楼梯踏步处摔倒受伤,其后被送进永州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共计6000余元,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因相邻关系处理不当,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作为原告的近邻,因违法修建的围墙离原告的房屋北墙太近,其搭盖在上面的石棉瓦滴水和被告平时排放的生活污水给原告房屋北墙及其基脚造成了严重损害,己危及到原告和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附:1、起诉状副本2份2、证据清单一份相邻权纠纷答辩状2案情:原被告系上下楼层关系,原告房屋为地下室,2016年1月原告发现因被告家里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破坏,导致生活用水渗漏致使地下室墙面毁损,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答辩意见:被告位于19号楼3单元101户房屋内地面铺设了瓷砖,被告房屋的水管与排污管从未改动,厨房、卫生间等处均未发现漏水、存有水渍等现象,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没有妨碍原告对其地下室的使用,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栋楼房系老式单元住房,房龄较长,可能存在地面防水层年久失修导致的自然渗透,是房体本身质量问题,原告应向承建商主张损失赔偿,与被告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原告在涉案煤屋对外出租并在主体承重墙上私自开凿排烟管道,危及建筑物安全,排烟管道出口正对被告厨房窗户,造成大量油烟排入被告室内,影响被告日常生活,被告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排烟筒,排除妨碍将开凿墙体恢复原状。邻地通行权3邻地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相邻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邻地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相邻通行权”,国外又称为袋地通行权(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87条)、围绕地通行权(日本民法典第210条)、必要通路权(德国民法典第917条),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例如,土地与公共道路无适宜通路,致使土地不能正常使用时,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过周围他人土地,其周围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则负有忍受通行的义务。此类通行权系法律对相邻通行关系最低限度的调节,为相邻权的一种。●《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文标题:相邻通行权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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