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初中教育 > 最新行政答辩状范例精编
最新行政答辩状范例精编导语:答辩状是被告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法律文书。下面是网友分享的“最新行政答辩状范例精编”,欢迎参考。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文精编(一)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三、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11)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此致包河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2011年8月9日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文精编(二)答辩人:京华市民政局地址:京华市城东区永安大街147号,100991法定代表人:李××职务:局长答辩人于2011年5月25日收到京华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转来蓝天要求答辩人撤销于2011年2月15日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起诉状。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经京华市民政局调查,证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下称“京华中心”)确实接受了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叶公司”)捐赠1000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在上述公益活动过程中,黄金叶公司确实打出过“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标幅;在赞助活动后,京华中心在周边县域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京华中心为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有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从事公益活动的资质和能力。相关的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认定该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活动现场多处竖立的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大幅标语和各种展示牌均为公益活动的标识,不含烟草促销元素,不构成商业广告宣传。“母亲水窖”和“金色童年快车”两个项目均为国家妇联和教育部等机构大力倡导和支持的全国性公益项目,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是“金色童年快车”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该公司的商业推广或广告宣传活动。因此京华中心和黄金叶有限公司的如上所述的活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而原告在起诉状中称京华中心接受黄金叶有限公司的赞助,与该公司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有限公司的赞助用语为标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的一系列活动是违法的,原告的此种观点是错误的。二、起诉人蓝天不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适格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答辩人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的决定是正确合法的,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在将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没有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起诉人与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起诉人蓝天在本行政诉讼案中不具有原告资格。三、原告认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经经我国的有关机关批准,该公约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起诉状中直接适用该公约第13条的规定,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国虽然已经签署和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禁止烟草公司从事公益赞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该公约的条文不能直接在我国适用。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的决定》、《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和我国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京华中心违法接受黄金叶公司赞助的行为、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予以查处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况且答辩人对于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也不具有行政监管权,无权对其合法的活动进行干预。答辩人不可能因为原告的要求去为非法的行为,而是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所以答辩人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于法有据,而且是合理的。四、尽管蓝天并非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人,答辩人也一直本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向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对其提出的要求尽可能圆满地给予答复。可见,答辩人并非造成其相关复议和诉讼开支的当事人。因此由答辩人承担其诉讼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答辩人不可能承担毫无法理基础的责任;这些费用应由其自己和推动其不断支出上述费用的人和组织来承担。综上,该起诉状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而2011年2月15日《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有事实根据,合情合理合法,故请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以予维持。
本文标题:最新行政答辩状范例精编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45152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