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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资金支拨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一、国库资金支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财政拨款凭证本身风险。一是凭证签章不全。目前的财政拨款凭证一般为制式四联,第一联留国库做记账凭证,第二联转开户行作收款凭证,第三联退收款单位,第四联给财政拨款部门的回单。但只有第一联加盖财政部门的预留印鉴,其它三联均无任何印鉴或公章。二是凭证防伪风险。财政拨款凭证虽也是专用凭证,但既无凭证编码,也无防伪标识,不是作为重要空白凭证来管理。2、支拨凭证传递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第三章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库外来会计凭证必须专人传递。财政拨款凭证、退库凭证必须由财政或征收机关工作人员送达国库。”但在具体实施中,一些财税部门不按照《规定》要求办理,尤其在基层国库,在多数情况下,指派单位、企业或个人来国库办理支拨或退库,直接干扰和影响了国库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财税库的协作关系,潜在的风险也较大。3、财政资金流向监管风险。由于地方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提供预算拨款单位清单和拨款计划,国库部门难以掌握财政资金流向,因此在拨款审核中就难以发现是否是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和挪用国库资金,使预算收支失去计划依据,国库部门难以实施监督或监督不到位,就容易造成财政部门支拨失控,形成风险。4、财政机关与国库对账风险。按规定,每月国库与财政、税务部门核对报表账务一次,但是只核对余额,不核对发生额,加之基层有些财、库部门对账意识不强,有些单位在次月中旬甚至月底才进行对账,对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5、代理国库监管风险。一些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以赢利为目的,监管意识不强,在办理国库业务时大多只能做到账平表对,对预算支拨凭证的'内容、单位、拨款用途等凭证要素不能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不能充分发挥代理国库应有的作用。二、加强国库支拨风险管理的建议1、开发应用新式的财政支拨凭证。一是增加财政拨款凭证的“防伪性能”,财政部门应使用特殊纸张,重新设计、制作统一的具有防伪性能的拨款专用凭证;二是在填制拨款凭证时,尽可能杜绝或减少手工填写,统一使用微机开票,对一时不能上机,只能通过手工开票的财政部门,其各联凭证的金额要逐一核对;三是财政部门对凭证的签章,至少要在拨款凭证的第一、二、三联上同时加盖预留印鉴,二、三联缺少或没有财政印鉴的,收款单位开户行不得受理。这样无论是国库部门或用款单位开户行,作为记账凭证,均有可鉴别的标识,增强了支拨凭证的真实性;四是财政部门对支拨凭证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设立统一标识、代码、编号等,确定专人保管,领用登记,从源头加强管理,保证资金安全。2、严格执行支拨凭证专人传递制度。要加大对财税部门的宣传协调力度,使财税部门能够自觉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将每日的支拨凭证在人行组织的票据交换之前由专人送达国库。并严格落实往来签收制度,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凭证外部传递的风险。3、加大对财政资金支拨的监管力度。各级国库要正确处理监管和服务的辩证关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一是要严把凭证审核关,对凭证要素不全,财政依据不足或手续不全,超预算、超范围的财政拨款坚决予以拒办。二是要求财政部门按时报送拨款单位清单和拨款计划,掌握财政资金的流向,加强监控。三是建立大额拨款逐级审批制度,对计划外拨款要求财政部门出具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四是加强对拨款凭证交接环节的管理,对凭证坚持做到当面交接,逐笔登记,每月对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抽查,使国库支拨工作环环相扣,无隙可乘。4、增加与财政部门的对账次数。在每月对账一次的基础上,增加不定期对账的次数,对于在对账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清原因,进行处理。5、加强对代理国库办理库款支拨的管理与监督。各经理支库要对辖内的代理支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引进竞争考核机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将平时的检查考核结果同代理资格年审结合起来,对不能认真履行代理库职能的金融机构可考虑取消其代理资格。
本文标题:国库资金支拨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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