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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范文(四篇)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篇一摘要:军人社会优抚制度是带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社会保障。目前,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等原因,还存在保障资金不足、保障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障标准不规范以及保障权益未完全落实等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依赖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这个经济基础外,从主观努力方面,主要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的主导职责、逐步实现保障的社会化、立足实际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积极发展各项优抚事业,不断提高军人社会优抚水平。关键词:军人保障;社会优抚制度;问题;对策军人社会优抚制度是军人社会保障宏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对传统体系主要内容的继承与发展。该制度从战争年代建立以来,对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转型,军人社会优抚制度凸显出一些问题并亟待解决。一、军人社会优抚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军人社会优抚制度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三项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组织对法定的优抚对象,即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在乡老革命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及现役军人家属等,按照规定提供保证一定生活水平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带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社会保障。目前,该制度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需要,坚持“宣传教育,扶持生产,社会优待,国家抚恤,依法保障”的工作方针,依靠国家、社会和群众三结合原则,经过社会实践,已初步形成标准有别、项目较为完备、服务网络较完善、法规体系较完备的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保障资金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保障标准略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生活水平,优抚对象优先享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优惠政策和社会公共服务的目标。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军人社会优抚保障工作难免受到制约,保障水平整体还不高。目前,军人社会优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保障资金仍有缺口。军人社会优抚制度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单向的,它主要是由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强制实施,国家财政投入是其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国家财政投入不足,资金到位率低;抚恤补助标准在近几年内有所提高,但标准依然较低且增长幅度明显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二是保障社会化程度低。保障社会化是军人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本质特征。当前,军人优抚工作主要还是以政府主导为主,社会力量和资源融入的方式和渠道较少,基本上还是依靠社会统筹优待金。在社会统筹优待金这一块,还存在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及时、不足额及统筹不到位,甚至优待金来源不规范、不平衡的问题。三是保障标准不规范。标准有别是军人社会优抚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现阶段,虽初步形成抚恤补助、社会优待、医疗减免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军人社会优抚制度。但这种保障标准的不同是基于抚恤优待项目不同而建立的,是一种相对的统一的标准。它没有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地域差别及个体的特殊性。因此,以一个标准来优抚不同保障对象,必然形成新的社会保障的不平等。四是保障法规指导性不强。当前,指导军人社会优抚工作的法规体系基础是国务院颁布的《军人优抚优待条例》。但该条例规定的部分具体内容和量化的参照系数、指标,在市场化运作背景下,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同时,它缺乏基本法的强制性,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指导力不强,存在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自定法规、自行优抚、自我保障的情况。五是保障权益未完全落实。受一些因素制约,部分群体或个别保障对象的保障权益难以落实。主要是以在乡复员军人为主的部分优抚对象家庭生活依然困难;优抚对象应享受的部分权益,尤其是医疗减免权益,在一些地方未得到落实。在个别地区,社会统筹优待金也存在落实不足的问题。二、完善军人社会优抚制度的对策建议完善军人社会优抚制度必须准确定位其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全方位的服务功能,形成项目齐备、网络健全、法规完善的运行机制,并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的一体化的优抚保障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还必须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公平与效益相结合、保障标准高于社会成员、国家财政支出为主、社会化优势明显、继承与创新等原则。一是规范政府的主导职责。国家作为军人社会优抚保障制度的主体,应加大对社会优抚的投入。在抚恤补助方面,要坚持国家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的原则,相应划分职责范围;在社会优待方面,应尽快改变保障主要由乡镇统筹或城镇单位负担的局面。地方政府与社区应成为责任主体。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优待金要实现县级统筹。在优待保障组织实施中,应坚持法制规范、政府主导,将具体组织实施责任交给基层组织。二是逐步实现保障的社会化。军人优抚社会化的基本要求,就是把大量军人服务性保障交给社会机构,逐步形成军队与社会结合紧密、完整配套、高效使用的社会优抚保障体系。主要是实行从政府领导、民政主导、部门协助到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优抚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优待金社会统筹,特别要积极探索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优抚保障的途径,解决优抚对象在医疗、交通、住房、入学、参军、补助、救济等方面的困难,真正为其提供现金补助、政策和社区优待,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势。三是立足实际增强自我保障能力。政府、社会团体、各级组织要为优待对象提供发展和创业平台,给予政策、资金、技术、项目、税收、人员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实现货币优抚向发展优抚的社会优抚模式转变;组织开展相应的帮扶和济困工程,并以制度或机制的形式规范下来。同时,优抚对象也要克服单纯依靠抚恤补助的思想,树立自强意识,实现自我保障、自我发展。四是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当前,我国军地制定的优待抚恤法规较多,但还没有一部基本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军人优待抚恤关系。应加快制定军人优待抚恤法,对相关的抚恤标准、优待办法、评定条件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配套进行军人抚恤制度和优待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军人抚恤待遇水平的自然增长机制和规范的遗属抚恤制度,进一步明确界定优待保障内容、责任主体、经费来源和组织实施程序。要完善医疗减免制度,解决优待对象医疗难的问题。要根据优待对象的具体情况,相应采取公费医疗、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开办合作医疗及其他辅助医疗措施,提高社会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的待遇水平。五是积极发展优抚事业。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优抚事业的良好氛围,建立依托基层群众性拥军优属组织、志愿者队伍、基金赞助团体为依托、各行业共同参与的优抚保障服务体系,为优抚对象提供就医、供养、交通、文化、社会公益等生活方面的服务。同时,要依靠国家政策倾斜及各方资金投入,加大优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应的敬老院、福利院、保健院和优抚医院,使优抚对象食有所供、住有其所、病有所医。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篇二近期,区人大常委会对全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了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第26常委会首次听取区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一步推动形成尊崇军人职业的浓厚氛围,增强全社会国防观念。一、基本现状及工作成效成立以区委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3个乡级和311个村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均挂牌成立。其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副科级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定编7名全部到岗;乡镇(街)、高新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为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编2名从所在单位内部调剂;村级服务站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兼职负责日常工作。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经费拔付基本充足,办公场地基本保障,工作责任基本落实。其中,信息采集扎实推进,光荣牌发放有序开展,社保接续圆满完成,帮扶优抚有效落实,双拥创建稳步推进,档案转接高效规范,扶持安置渠道畅通,排忧解困成效明显,规范化建设逐步推进。尤其是平桥乡退役军人服务站作为示范型退役军人服务站“星级站”,受到各级充分肯定。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岗位人员不稳定。根据区编制文件规定,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定编2名,设站长1名,所需编制在乡镇(街)、高新区内部调剂,编随人走。但是部分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系其他站(所)人员兼职,在其他站(所)享受事业编制技术职称工资待遇,并不情愿将编制转至退役军人服务站,造成部分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岗位空编,甚至无人到岗,队伍不强,机构不稳。一些被安置的退役人员由于在岗没有编制,也荣誉感不强,自信心不高,少数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情绪。(二)阵地建设不理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场所不足,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退役军人之家”等建设滞后。没有大型会议室、档案室,办公场地较为拥挤,一定程度影响工作开展。少数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缺少独立办公场所,与社会事务办等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有限,也制约了乡、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三)业务培训不深入。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的部分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够,面对情况复杂的退役军人诉求时没有耐心,就业务办业务的简单方式容易激发矛盾;相关培训工作没有及时、周密组织到位,尊崇军人职业的社会氛围还不浓厚。(四)制度建设不完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立时间不长,制度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比如没有规范的退役军人解困救助制度,现行的解困救助沿用的是从民政转接来的一套流程,审批随意性比较大,容易引发解困群体之间的相互比较和质疑。对退役军人精神上的鼓励和就业上的指导也不够,培训和帮扶需加强。(五)遗留问题不如意。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现实存在较大差别,虽然与当时国情和时代发展有紧密关联,国家也适时出台了优待政策,但“同服役,不同待遇”的遗留问题,易导致部分退役军人出现心理失衡或产生负面情绪,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稳定因素之一,近年尤其以企退军人改制、下岗分流人员、安置补偿等方面诉求突出。三、意见和建议(一)加大投入,着力加强阵地建设水平。各级财政要将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建设、慰问、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持续加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投入。同时,尽快完善服务保障体系相关规章制度,最大限度促进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二)优化配置,着力促进基层队伍稳定。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会同人社部门、编制部门探讨解决办法,向上反映并争取政策支持,提高在岗人员身份认同,妥善解决部分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不稳等问题。可通过定向招考、转业安置等方式,鼓励和吸纳优秀退役军人进入服务保障体系一线。(三)规范流程,着力增强服务管理能力。加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解困救助等工作的工作流程及运行机制,特殊节日走访慰问要彰显人文关怀,加强退役军人的思想交流和就业服务指导,及时准确发放各类优抚优待资金,积极组织开展实用的、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从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待遇等方面给予退役军人更多的关注,避免工作粗疏,防止矛盾上交。(四)创造条件,着力稳妥解决遗留问题。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问题反馈机制等,在强化现有政策有效兑现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变化和时代发展研究完善有关政策规定或意见办法,设身处地稳妥解决事关退役军人的遗留问题,激励现役军人更好地安心国防和军队建设。注重思想政治引领,将优秀退役军人典型宣传融入新时代文明实践系列活动,传递和凝聚退役军人建功立业的正能量。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篇三接转退役军人党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是加强退役军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增强退役军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近年来随着参军人数增多,退役军人逐渐增多,退役军人党组织关系接转也日益频繁。通过调查发现在退役军人党组织关系转接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存在的问题(一)退役军人在退役后在转接党组织关系时,转移组织关系不主动、及时,导致发生“口袋”党员、“隐性”党员的现象。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过程中,退役军人党员因忙于在外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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