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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二OO七年十一月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普查表格主要内容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生活源普查表格分类、结构与内容生活源普查表主要填报内容、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一、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普查依据普查对象与普查范围技术路线与普查主要污染物普查方式普查表填报规定(一)普查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07〕37号)《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508号国务院令)(二)普查对象与普查范围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和机动车;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对象为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1、普查对象范围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生活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对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进行城镇居民生活普查。设区城市的区是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城(县级市)是指县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在地。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和机动车纳入普查。2、普查对象确定第三产业普查对象确定普查对象划分单位规模低限住宿业床位数≥30张餐饮业餐位数≥30个洗染服务业设备总容量≥20公斤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理发座位数≥3个美容和保健床位总数≥3张洗浴服务业澡堂(桑拿)衣柜数≥20个沐足座位数摄影扩印服务业设备容量有扩印设备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洗车业)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20平方米医院床位数≥20张独立燃烧设施锅炉额定出力≥0.7兆瓦(1蒸吨/小时)本次普查只普查到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普查对象满足普查规模要求均纳入普查范围。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普查对象拥有的锅炉,不论额定出力大小,一律全部填报。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非生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的非社会化运营的供暖锅炉和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包括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纳入普查。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茶炉、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活源的普查对象,都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部分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只选择达到规模低限的普查对象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3、普查范围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中租赁经营的餐饮业、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摄影扩印业等,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但是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只普查其中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的洗车业。专业洗车设备包括高压冲洗、水蜡清洗与自动泡沫的设备,不包括高压水喷枪。无锅炉或餐饮炉灶的茶楼(馆)、酒吧、咖啡馆、会所等经营场所不纳入普查范围。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的城镇生活污染源均纳入普查范围。乡村、集镇的生活污染源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馒头店、烧饼店、面包房、蛋糕房、豆腐房等只有街头门面与底店的不纳入普查范围。餐饮业的早点摊和夜市不纳入普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有的不对外经营的洗染设施,不论设备容量大小,一律不纳入本次普查。(三)技术路线与普查主要污染物普查信息获取普查表不需要填报污染物的量,仅需填报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应用《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各类的产排污系数,在数据软件中自动计算出生活源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普查污染物的种类普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生活源普查技术路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发放各类普查表清查普查表收集与校核普查表填报符合要求数据录入与校核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是是各级质量检查与抽查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否否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普查表格设计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普查对象污染物普查指标住宿业、餐饮业污水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动植物油、氨氮、总氮废气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粉煤灰和炉渣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洗染服务业污水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废气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固体废物粉煤灰和炉渣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污水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铅、汞洗浴服务业污水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废气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固体废物粉煤灰和炉渣摄影扩印服务业污水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氰化物、六价铬、总铬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洗车业)污水污水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磷普查对象污染物普查指标医院污水污水量、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汞废气废气量、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粉煤灰和炉渣独立燃烧设施废气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固体废物粉煤灰和炉渣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粉煤灰和炉渣机动车废气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四)普查方式以环保、统计、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为基础,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清查。通过清查确认辖区内全部生活源的名称、地址、联系人、所属行业、行业硬件特征等信息,建立该辖区基本单位名册(库)。在此基础上,通过入门入户拉网式清查,完善该辖区基本单位名册(库)。将达到或超过普查规模低限的清查对象确定为普查对象。由普查员发放普查表,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对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进行城镇居民生活普查。设区城市的区是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城(县级市)是指县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在地。(五)普查表填报规定1、普查表的填报普查对象按照普查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要求填报普查表。部分第三产业中的个体经营户填报普查表有困难的,可由普查员经询问了解情况后,协助填报。住宿业中含有多个经营单位,如果各经营单位是独立经营的,且各自独立注册的,由业主单位协调各经营单位填报相应的普查表;如果各经营单位不是独立注册的,由业主单位统一填报。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所需的区域性信息,由当地普查机构协调同级统计、城建、发改、经贸、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普查表由普查机构填报。机动车污染源普查表所需车辆分类登记数量信息,由当地普查机构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普查表由普查机构填报。2、普查数据的审核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的要求对普查表进行审核。对于生活源,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自审、普查员初审、普查指导员审核。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更正。为了确保污染源普查的数据质量,必须实行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收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汇总、数据传输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二、普查表的分类、结构与内容(一)生活源总体分类:住宿业、餐饮业——S401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洗车业)——S402表;医院——S403表和S403-1表;独立燃烧设施——S404表;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S405;机动车污染源普查表S406(二)普查表的设计与结构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普查表分别由行业基本信息、公共特征指标与行业特征指标等三个部分组成。城镇居民生活与机动车普查表由普查机构进行填报。(三)普查表格内容住宿业、餐饮业污染源普查表,指标49项。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收集情况、床位数、餐位数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污染源普查表,指标49项。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收集情况、洗染服务业设备总容量、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床(座)位数、洗浴服务业衣柜(座位)数、摄影扩印服务业设备总能力、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洗车业)专业洗车设备数等。医院污染源普查表,指标45项,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等。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普查表,指标19项。独立燃烧设施污染源普查表,指标23项。包括锅炉基本情况、能耗、废气处理设施等。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指标23项。包括常住人口、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生活用水量、生活垃圾产生处置情况等,由设区城市的区、县(县级市)、建制镇的普查机构填报。机动车污染源普查表,指标7项,以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普查单元。包括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基本情况、机动车分类登记数量。其中机动车分类登记数量由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普查机构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四)普查表填报规定1、普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2、填写代码时,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3、普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留位数应按规定填写。4、有填报内容的表格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签名,并注明填表日期,加盖单位公章。5、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对象填报的表格内容、填报页数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三、生活源普查表主要填报内容、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一)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公章)】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个体经营户等没有公章的,由业主或联系人签章。没有单位名称的,按“负责人姓名”+“行业小类名称”进行填报。例如:“张三理发店”★填报与审核要求: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填报注意事项: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对于更名的单位,要求填写现用名,同时用括号注明曾用名。普查对象基本情况、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ˉˉˉˉ校验码|ˉˉˉˉˉ连字符ˉˉˉˉˉˉˉˉˉˉˉ本体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样本对于连锁经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单位条件的,填写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法人代码时,除填写连锁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9位方格后的括号内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内对二级单位编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统一编制。个体经营户有营业执照的填写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注册号。2007年7月1日以后注册或者进行了变更登记和增补、更换营业执照(登记证)等的共有15位阿拉伯数字;2007年7月1日以前注册未更新为15位的填写原13位阿拉伯数字。个体经营户无营业执照的由区(县)普查机构给予临时编码。临时代码的编码原则:临时代码共15位码。前9位为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第10位为汉语拼音S(代表生活源),后5位为区(县)普查机构对其进行编码,从0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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