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一)
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至二十二条;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三十四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七至十二条;5、《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第三、四、六、八条。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1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一式2份。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1份。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文件1份(有行业主管部门)。5、专家书面意见。6、公众意见或听证会记。7、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估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记表2份。(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1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一式2份。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1份。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三)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2份。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程序确定环评形式→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将报批申请及全部材料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下达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市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期限报告书60天、报告表30天、登记表15天联系方式0875–516434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程序示意图受理项目送审稿资料目录现场勘查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报审大纲组织专家评审编制报告书(送审稿)组织专家评审报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县)区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审批环评报告书、表、登记表编制环评报告书(送审稿)建设单位填写登记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三同时”检查审批试生产报告办理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工作程序(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证书级别、业务范围相符)的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对环评大纲进行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意见环评单位按环评大纲及评估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评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建设单位环将环评报告书报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有行业主管部门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建设单位向本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本局予以受理本局不予受理,告知理由本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是否同意项目建设的决定(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填登记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将环评报告表报行业主管预审无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向本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本局予以受理本局不予受理,告知理由本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是否同意项目建设的决定有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环评持证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璋影响登记表并报本局本局受理环评登记表并作出是否同意项目建设的决定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审批]名称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审批许可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八条;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第十一条;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第七条。许可条件1、建设单位达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许可决定提出的环保要求;2、进行现场检查后合格。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2、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的自查报告一份。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程序项目完工→建设单位自查→向县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组织或者委托(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县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期限30天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0875–5164340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3、《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第十一条;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三、四、五条。许可条件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3、建设单位自查报告中认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可以验收;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中认为该项目具备条件,可以验收;5、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现场验收合格,公示后公众无肥对意见的。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2、建设单位编制的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汇报资料;3、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监测单位)编制的竣工验收调查报告。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程序试生产期间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编制汇报材料→向县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市环保局现场验收→验收意见公示一周→县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期限30天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0875–5164340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四)(排污许可证)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5、《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20日国家环保局发布)第十、第十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许可条件本局确定的市级重点污染、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属及市属以上排污单位、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1、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控指标的予以批准,核发《排污许可证》;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予以批准,核发《监时排污许可证》;3、建设单位在试生(运行)期间,核发《监时排污许可证》;4、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可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2、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的污染源监测报告;3、本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程序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到当地环保部门领取《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料(排放污染物的新、改、扩、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批准后填报《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县环保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对《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期限20天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0875–5164340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五)(危险废物经营及转移许可)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依据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四十九、五十一、五十四条;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许可条件(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处置技术、设备以及设施和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3、从事处置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4、技术操作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5、具有防治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能力;6、具有预防和处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以及终止经营活动后消除经营设施、场所污染的能力和资金;7、由环保部门认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结论可行;8、申请领取医疗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二)危险废物跨县转移许可:1、接收单位应待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接收单位处置能力评估报告结论可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概况;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内部质量控制,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措施;5、直接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人员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计划;6、由环保部门认定的单位编制的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二)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认可:1、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及转移计划;2、危险废物移出地的市级环保部门的书面意见;3、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接收单位处置能力评估报告。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程序(一)申请经营许可:申请单位将如实填写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受相理→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申请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接收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称申请及相关材料送县环境局→县环保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申请进行批复期限20天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0875–5164340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六)(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三十九条;2、《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许可条件1、在限期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2、《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达到限期治理要求。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验收申请;2、《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登记表》;3、环境监测部门所提供的《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程序提交如实填写的《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登记表》、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环保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或者现场验收→对申请进行批复(或在《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登记表》上签署验收意见)期限20天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0875–5164340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七)(在市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科研、实验等活动的许可)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2、《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许可条件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2、活动计划或方案。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环保局→对申请进行批复。期限20天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0875–5164340
本文标题: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一)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598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