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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备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施行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国务院颁布,自2008年1月13日施行2006年2月21日和2008年1月13日两次修订省政府规章《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6年5月1日施行规范性文件《高州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高机编〔2002〕38号—2—行政处罚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高州市物价局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1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2经营者违反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3—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3经营者违反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4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4—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5经营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6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差价度、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7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8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9经营者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它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5—高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备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5年1月1日施行。2006年2月28日修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10月21日施行。规范性文件《高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高机编〔2002〕14号—6—行政处罚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高州市审计局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1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3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4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7—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序号行政行为项目依据备注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4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5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8—高州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备注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部门规章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3、《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颁布,自2006年9月5日起施行省政府规章《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颁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2、《高州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高机编〔2003〕5号—9—行政处罚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高州市粮食局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给予警告;处出库粮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10—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3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5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警告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6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警告《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7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警告《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11—行政许可一览表序号许可项目办理时限依据备注1粮食收购许可证受理后15个工作日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2、《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序号其他行政行为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内容)备注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12—高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备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颁布2004年6月29日起施行部门规章1、《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委颁布,自1994年6月10日起施行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联合颁布,自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自1999年11月22日起施行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颁布,自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6、《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颁布,自1999年2月4日施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颁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执行地方法规《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高州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高机编〔2006〕50号—13—行政处罚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高州市体育局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条款内容)备注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或由文化行政区域主管部门处罚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14—行政许可一览表序号许可项目办理时限依据备注1开办少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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