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鸡西市建设局行政权力汇总表
1鸡西市建设局行政权力汇总表序号行政权力事项(一)种类(二)依据(三)公开方式(四)公开范围(五)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六)部门最低完成时限(七)收费标准及依据(八)备注(九)1(一)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三)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一)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一)、(四)项、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项除外)、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燃气企业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整顿或者停业整顿,并由原发证机关收缴其资质证书。《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一)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违法燃气器具总价值1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二)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违法器具总价值2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三)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罚款。《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燃气用户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2其委托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个人用户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罚款。(一)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燃气设施造价的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二)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三)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四)项规定的,处以车载液化石油气价值2倍的罚款。《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违反《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妨碍燃气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备案《黑龙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备案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134号令)黑龙江省建设厅文件,黑建设[2004]21号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52号令)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无房产所有权登记费许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筑管理条例》大厅公示社会公开1510元/本国家计财计价[2002]595号工程定额测定费许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筑管理条例》大厅公示社会公开150.1%市物价局财政局鸡价联字[2001]10号房产抵押登记费许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筑管理条例》大厅公示社会公开1525元/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2001]86号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备案《合同法》电子屏幕公开30不收费损坏园林绿化树木赔偿费审批鸡西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社会鸡西市20鸡西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赔偿费审批鸡西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网络公开社会公开鸡西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3挖掘占用绿地赔偿费审批鸡西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网络公开社会公开鸡西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许可《建筑法》第十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15燃气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施工批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燃气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履行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经市燃气主管部门汇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承担燃气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核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已竣工的燃气工程投入使用核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网络公开社会公开改动燃气设施事前备案《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取得燃气企业同意,并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网络公开社会公开市辖县(市)燃气工程集资建设方案核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确需在市、县范围内集资进行燃气工程建设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提供集资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和燃气主管部门核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设立燃气企业核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立燃气企业……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申报,经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燃气企业设置燃气分销站点批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燃气企业设置燃气分销站点应当向分销单位所在地的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燃气供应许可证书……批准。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燃气企业及分销站点中止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以及变更经营场所批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点中止经营活动以及变更经营场所,应当取得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手续。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4管道燃气企业降压供气或者终止供气批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企业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报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批准……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承租、承包、兼并或者购买瓶装燃气企业批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租、承包、兼并或者购买瓶装企业,但必须取得市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办理资质证书等有关手续。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批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经市燃气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活动。……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重大燃气事故停气、恢复供气批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重大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停止事故涉及范围内的供气。事故处理结束,消除安全隐患后,经当地的市燃气主管部门汇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供气。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城市燃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规划批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城市燃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燃气器具经营批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办法准销证后,方可销售……网络公开社会公开不收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建筑施工企业转、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处以五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5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罚款。施工单位越级承包的,处以伍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施监理的,处以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八)网络公开社会公开工程监理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监理单位处以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未经注册,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未设置专兼职监理工程师处以三千元以下至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安全监理检查记录,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网络公开社会公开对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对审查机构提供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审查
本文标题:鸡西市建设局行政权力汇总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6049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