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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讲解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首钢税务所一、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的背景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补充的主要内容四、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强调(明确)的填报口径五、纳税人季度申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六、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一、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的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下发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近期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文件,明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对季度申报表进行补充,以京地税企[2008]37号转发了上述文件。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项目新表旧表一、报表种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项目新表旧表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内、外企业适用于内资企业适用于内资企业三、填报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纳税人一般需要填报8行保留的项目:利润总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增加“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增加本期金额列次;删除“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一般需要填报11行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项目新表旧表三、填报项目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保留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税率、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增加减免所得税额;增加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内容;删除“本期数”列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补充的主要内容•(一)对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进行补充。在预缴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增设了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独立纳税等三个选项。•(二)明确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项目。四、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强调(明确)的填报口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表头部分的填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独立纳税三个选项的填报。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3、表内项目的填报要求•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2至9行,18至20行的“累计金额”列。•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21、22行的“累计金额”列。•选择“独立纳税”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2至9行的“累计金额”列。(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4、表内有关行次的填报口径•第5行“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需要注意:不论纳税人享受何种优惠,此行只能填报25%,纳税人享受的有关减免税优惠在本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反映。•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需要注意:本表第4行“利润总额”≤0时,此行填“0”。(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有关优惠、避免征纳双方由于优惠政策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不必要矛盾,同时也减轻汇算清缴退税的工作量,对此行填报口径中列举的几种情况进一步说明: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1)过渡期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明确的过渡期优惠政策,暂不涉及我局分管的纳税人,因此,目前此种情况不会发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2)小型企业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2)小型企业优惠:口头明确填报口径:纳税人季度申报时,只有累计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可选填小型企业优惠(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当本表第4行“利润总额”大于0时,“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利润总额×(25%-20%)。若第4行“利润总额”小于或等于0时,此行为0。(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三条明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填报口径:总局下发《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文件明确:2008年1月1日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证书的企业,无论在园区内、外,在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4)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口头明确的填报口径:新法、条例明确的优惠政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前,纳税人季度申报时,此行暂不计算填写。纳税人2008年1月1日以前经地税机关审批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尚未执行到期的,在没有新文件明确所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停止执行,纳税人季度申报时可以计算填写此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8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需要注意:此行数据不包括企业在本年预缴的上年第四季度税款、本年补缴(退)上年税款、查补的税款。也就是纳税人只填报在本年度所属申报期实际已经上缴的税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1、适用范围:•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表内项目填报要求•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1至3行,11至15行。•凡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12至15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表内有关行次的填报口径•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2)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当期数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口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第8行相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时,代为扣缴的做法。•例如,一家中国企业向另一家美国公司购买一项技术,当谈判成功后,美国企业要输出此技术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就得支付特许权技术引进费,当中国企业支付此笔外汇之前必须代为扣缴所得税,这就是源泉扣缴。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各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2、有关要求•(1)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十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2、有关要求•(2)扣缴税款的申报缴纳及本表的报送时间要求。《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3)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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