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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运输应急预案精编5篇【导读】这篇文档“暴雨运输应急预案精编5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暴雨运输应急预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xx〕101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xx〕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和《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xx〕54号),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市交通运输委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制定、依法规范、功能齐全、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行业绩效管理考评体系。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第六条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单位子预案组成。第七条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市交通运输委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应对较大和一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委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市政府部门备案。第八条专项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交通运输委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涉及公路桥梁气象灾害、水灾与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重点物资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重点交通枢纽的人员疏散、施工安全、特大桥梁安全事故、特长隧道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一)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委各相关单位编制,报市交通运输委批准公布实施。(二)各专项应急预案要详细制定各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具体响应措施,明确专项应急机构及相关负责人、联系人,并及时更新和公布。第九条专项预案子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委相关部门或其下属有关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各部门职能职责,为应对该专项特定突发事件而编制的应急预案,子预案的编制以特定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措施为主,注重操作性、适应性、实用性。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第十条应急预案编制的格式规范,一般应符合市政府部门及市交通运输委的公文规范要求。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委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本市及市交通运输委有关规定。(二)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编制原则。(三)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应急预案间的衔接配合。(四)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五)要素齐全、内容完整、行文简洁规范,应急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六)有涉密内容的,应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委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编制的应急预案一般应包括:总则、组织体系、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第十三条预案的编制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职能分工和工作实际,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应急预案、典型事故资料等,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存在的风险源开展风险评估,充分调研分析应急资源,对应急能力实施客观评估,资料大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以部门或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第四章应急预案审批、发布和备案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报审、发布和备案等事项。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委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监管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市交通运输委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应急办)提出编制说明,报送市交通运输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市交通运输委主任办公会审议,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名义印发。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委专项应急预案经委应急办审核后,由牵头起草单位报交委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经市交通运输委主任办公会审议,以行业监管机构名义印发。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委专项应急预案在提交委应急办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编制或修订背景、依据、过程及主要内容等。(二)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三)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委专项应急预案子预案由各单位自行编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市交通运输委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应急办、交通部备案。(二)各区交通运输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备案。(三)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是由各交通运输企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编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四)应急预案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第五章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委和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非涉密的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简本,普及应急预案常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资料,向公众免费发放。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委和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委和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市交通运输委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演练1次,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开展;市交通运输委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演练1次;市交通运输委专项应急预案子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第二十四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第六章应急预案修订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视情简化。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委应急办指导本市行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督促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各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行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委应急办指导各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交通运输委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应急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暴雨运输应急预案2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极端强降雨造成的灾害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完善四川交通运输厅洪涝灾害防范应对体系,特编制本预案。本预案是对综合及防汛应急预案的细化、实化和强化。(二)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暴雨洪涝巨灾是指包括水利工程及江河湖险情灾情、城市内涝、山洪地质灾害、房屋或在建工程受损、人员被困,以及其他方面出现特别重大险情灾情,需要交通运输系统立即参与应对处置的情景。根据《四川省暴雨洪涝巨灾应急预案(试行)》,我省暴雨洪涝巨灾是指以下七种情形:1.气象预警类。省级气象部门对同一区域连续发布2次以上暴雨红色预警(“以上”包括本数,下同)。2.水利工程及江河湖险情灾情类。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坝体溃坝或极有可能溃坝;或1条以上主要江河全流域出现10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2个以上中型以上城市的城区主要防洪工程设施已经或可能发生决口、溃堤、倒闸等特大险情、灾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已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3.城市内涝类。因强降雨导致成都市主城区或全省范围2个中型以上城市道路积水深度大范围在100厘米以上,道路、桥梁、隧道、轨道、地下管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有限空间、城市低洼地、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大范围塌陷或被淹,造成城市大面积停电停水停气和交通大范围中断或瘫痪,严重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市民正常生产生活,内涝已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生命受到严重威胁。4.山洪灾害和暴雨导致的地质灾害类。山区因强降雨引发特大山洪泥石流,出现滑坡、崩塌、堰塞湖等险情、灾情,直接威胁人口密集城镇安全;或山洪灾害、暴雨导致的地质灾害致2条以上国省干线交通严重中断并在1周内难以恢复,或已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5.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灾情类。城镇房屋因强降雨受损造成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建筑物倒塌致30人以上死亡;在建工程浸泡造成10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出现100人以上重伤或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6.旅游景区、河心洲岛险情灾情类。因强降雨造成旅游景区、河心洲岛出现100人以上被困且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或已导致景区游客、河心洲岛群众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7.其他灾害类。因强降雨引发的其他特别重大次生灾害。二、预警响应(一)预警分类分级按照气象、水利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四川汛情特点,分为暴雨、江河洪水、山洪灾害风险等三类预警,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等级。本预案主要在防汛应急预案基础上,重点对应对暴雨洪涝巨灾的超红色预警响应行动进行规范。(二)预警响应发生或即将发生强降雨灾害性天气时,厅直有关部门和属地交通运输局应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获取汛情、雨情、水情等情报信息,动态掌握公路、水路重要路(航)段、道路运输重要客运枢纽和交通建设领域重要结构物的状况,做好信息分析研判工作,提前预警防范。及时采取停工、停运、停业以及人员撤离转移等措施。(三)预警结束险情已经解除,据省指挥部终止预警警报的通知,我厅应相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厅直有关单位、属地交通运输局要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三、应急响应(一)先期处置事发地交通运输局在发现或获知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根据“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管辖范围内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降低后果损害,防止事件恶化。(二)启动巨灾应急响应发生暴雨洪涝巨灾时,厅立即启动暴雨洪涝巨灾应急响应,并成立厅应对XX暴雨洪涝巨灾指挥部。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全体成员立即赶赴四川省交通运输运行调度中心集结。交通运输厅巨灾应急响应属于比防汛一级响应更高级别的响应,应在省防指启动巨灾应急响应后方可启动。应急响应启动时,由厅应对XX暴
本文标题:暴雨运输应急预案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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