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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2011——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0月1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2一、编制说明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委联合印发的《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统字[2004]56号)的规定,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产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二、《软件制度》的实施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等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且该三项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调查方法: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及所属企业(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月报》由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名单见《2011年(第十届)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督促所在地区企业的报送工作。3.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4.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应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四、上报时间:1.软件统计年报:(1)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企业基层表、汇总表及企业数据库文件,于年后3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3(2)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由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定。2.软件统计月报:(1)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月报汇总表(电软统综1表),于月后1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各相关软件企业及办事机构于月后15日前将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月报表(电软统企4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3)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号文规定,统计月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一律顺延。五、《软件制度》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软件企业统计工作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本《软件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分类、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准确填写,按时报送,保证全国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六、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因特殊需要的统计报表在制定统计调查时应尽量避免重复。七、《软件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解释。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一、年报电软统企1表企业基本情况年报(1)主营业务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2)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且该三项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3)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年后3月31日前磁介质5电软统企2表企业主要指标年报同上同上同上6电软统企3表软件业务收入分类年报同上同上同上7二、月报电软统综1表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同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月后15日前8电软统企4表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月报表月报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月后15日前9三、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一)各单位在填报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改动报表内容。(二)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审核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三)各单位要注意衔接年月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口径一致。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四)各单位在填报“企业主要指标表”时,要严格按报表中各种指标的计算单位填写,不得擅自更改报表中各项指标计算单位、指标名称,以免影响指标的真实性。(五)各单位不得将复印(影印件)不清的基本情况表上报给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免数字模糊不清,造成差错。书写的内容要用正规汉字或国务院历次公布的简化字。(六)各单位要严格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不得虚报、瞒报。(七)本表的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要严格按我部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及报表的份数准确报送。1四、软件产业统计报表表式企业基本情况2011年表号:电软统企1表制表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一、企业标识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51号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省市代码工商登记类型行业代码地市代码单列市单列集团控股经济出口基地软件园区自定义1自定义2二、企业基本情况A.企业名称:B.企业法人代表:C.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D.邮政编码:□□□□□□E.企业开业时间:F.企业地址:G.填表人姓名:H.电话号码:I.传真号码:J.电子邮箱(E-mail):K.企业主页地址(HTTP):L.软件企业认证号:认证机关:M.系统集成认证号:认证机关:N.CMM/CMMI认证级别:认证号:认证机关:O.ISO9001质量认证号:认证机关:P.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划√):□有□无三、企业开展业务情况序号代表业务(产品)主要应用或服务领域(请从下列选项中选择)123*主要应用或服务领域:(1)通用(2)安全(3)电子政务(4)企业管理(5)通信(6)金融(7)能源(8)工业控制(9)交通(10)教育(11)娱乐(12)医疗(13)其他2企业主要指标2011年表号:电软统企2表制表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企业名称: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51号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代码指标名称单位本年完成代码指标名称单位本年完成C01主营业务收入万元C121应收账款万元A0其中:软件业务收入合计万元C13负债合计万元A0a(一)按业务类型分列—C131应付账款万元A1合计中:1、软件产品收入万元C14年末所有者权益万元A22、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收入万元C15年初所有者权益万元A33、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万元C16应交所得税万元A44、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收入万元C17应交增值税万元A5*5、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万元C18出口已退税额万元A66、IC设计收入万元C19研发经费万元A0b(二)按服务模式分列—C20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A7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万元C21软件著作权数件A0c(三)按销售地分列—C22享受优惠政策已退税额万元A8其中:软件业务出口万美元C23固定资产原价万元A81其中:软件外包服务出口万美元T1增加值万元A8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万美元T11其中:劳动者报酬万元C02主营业务成本万元T12固定资产折旧万元C0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万元T13生产税净额万元C04其他业务利润万元T14营业盈余万元C05销售费用万元B1从业人员年末数人C06管理费用万元B11其中:软件研发人员人C061其中:税金万元B12管理人员人C062差旅费万元B15其中:硕士以上人C07财务费用万元B16大本人C071其中:利息支出万元B17大专以下人D01资产减值损失万元B2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人D0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万元B3本年应付职工薪酬万元D03投资收益万元F1附加指标1C08营业利润万元F2附加指标2C09利润总额万元F3附加指标3C11流动资产平均余额万元F4附加指标4C12资产合计万元F5附加指标5注:*A5、A82两项仅由行业代码归属到“E6205”的企业填报。审核要点:1.C01≥A02.A0=A1+A2+A3+A4+A5+A63.A0≥A74.A0≥A8x6.4(参考)5.A8≥A81+A826.A7≥A81x6.4(参考)7.A5≥A82x6.4(参考)8.C06≥C061+C0629.C08=C01-C02-C03+C04-C05-C06-C07-D01+D02+D0310.C14=C12-C1311.B1≥B11+B1212.B1=B15+B16+B1713.B1、B2、B3不能为014.T1=T11+T12+T13+T14,T1不能为负,如出现负值请按0处理15.10T1/C01*10060(参考)16.允许C04、C07、C071、D01、D02、D03、C08、C09、C121、C131、C14、C15、C16、C17、T13、T14为负值。17.A1、A2、A3、A4、A5、A6必须分别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3表)中相应类之和。18.A8必须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3表)中本年出口之和。19.A82必须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E5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合计。3软件业务收入分类2011年表号:电软统企3表制表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51号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软件代码软件分类名称本年收入(万元)其中:本年出口(万美元)出口主要备注国别和地区国别1出口1国别2出口2按《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填报注:“E5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填报时,在“本年收入栏”填报按权数折算的“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收入”的同时,须在“备注栏”上填报硬件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明细。审核要点:本年收入≥其中:本年出口X6.4其中:本年出口≥出口1+出口24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2012年月表号:电软统综1表制表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51号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盖章):代码指标名称计算单位本年本期累计去年同期累计1010单位个数个1020软件业务收入合计万元1020a(一)按业务类型分列—1021合计中:1、软件产品收入万元10222、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收入万元10233、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万元10244、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收入万元10255、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万元10266、IC设计收入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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