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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 北大保险学原理课件05人身保险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2第五讲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引论第二节寿险产品第三节标准保单条款《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3第一节人身保险引论一、人身保险的含义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四、人身保险的分类《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4一、人身保险的含义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5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1、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2、保险事故的发生相对可预测。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在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性。3、死亡风险通常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6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1、多为长期性业务,使用水平费率;2、对每份寿险保单逐年提取准备金;3、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保单调整的难度大;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7四、人身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责任分类国内常见: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国外常见: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2、按保险期间分类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3、按承保方式分类团体人身保险个人人身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8第二节寿险产品话题1:传统寿险产品话题2:新型寿险产品话题3:健康保险话题4:年金产品话题5: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9话题1:传统寿险产品一、定期寿险二、终身寿险三、两全寿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10一、定期寿险(一)含义(二)种类(三)特征《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11(一)定期寿险——含义又称定期死亡保险含义: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65岁、至70岁等等。特点:保险期限固定保险费率较低《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12条款示例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13(二)定期寿险——种类1、定额定期寿险2、递减定期寿险3、递增定期寿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141、定额定期寿险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保费通常或者递增、或者保持不变。《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152、递减定期寿险(1)抵押贷款保障保险(Mortgageprotectionterm)(2)家庭收入保险(Familyincomepolicy)《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16(1)抵押贷款保障保险(Mortgageprotectionterm)它提供抵押贷款偿还保障保险金额与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保持一致随着时间推移,贷款未偿余额逐渐减少,保险金额也相应降低。(图示)《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17图4-2抵押贷款保证定期寿险保单的示意图(每$1,000保额)$0$200$400$600$800$1,000024681012141618202224262830年数保额《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18(2)家庭收入保险(Familyincomepolicy)它提供家庭收入保障被保险人死亡,配偶按期领取收入保险金,至约定年龄,或至保单签发后的固定期限(10,15,20年)末通常适合正在抚养子女的年轻家庭,保证家庭必要的收入为什么这也属于递减定期寿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193、递增定期寿险(1)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2)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COLA(“可乐”保单)Cost-of-living-adjustment可以抵消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20(三)定期寿险——特有条款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2、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21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1)含义在定期寿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续保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续保保费逐期递增,但并非针对个体,且事先确定费率上限(2)续保限制对续保通常有年龄限制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3)评价可续保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calloption)含有可续保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续保的保单,高出部分相当于期权费。《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222、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1)含义转换:将定期寿险转换为带有现金价值的终身寿险转换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2)转换限制对转换通常有年龄或期限限制(3)评价可转换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含有可转换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转换的保单。《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23条款示例康宁定期保险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24条款示例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第十条保证转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前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当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认可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合同而无需本公司核保。投保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缴付转换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转换后新合同的费率计算新合同的保险费,且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以转换日为合同生效日。转换后本合同和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不得低于申请转换时本公司规定的昀低承保金额;全部转换后本合同即时终止。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本公司不接受上述保证转换的申请。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合同的附加合同。《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25二、终身寿险(一)含义(二)分类(三)现金价值累积(四)多生命寿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26(一)终身寿险——含义提供终身保险保障通常以水平费率而非自然费率形式缴纳保费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既提供保险保障,又包含储蓄成分《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27条款示例平安祥福终身保险(A)(9906)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28(二)终身寿险——分类1、连续缴费终身寿险亦称普通寿险(OrdinaryLife)2、限期缴费终身寿险(Limited-PaymentWholeLife)限定缴费期限(期限通常有多种选择,如5年、10年、20年等)限定昀高缴费年龄(例如至60岁等)3、趸缴终身寿险(Single-PremiumWholeLife)《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29(三)终身寿险——现金价值累积三种缴费类型的终身寿险保单,其现金价值累积不同。参看现金价值累积图(图示)《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30保额趸缴保费,10年缴清,20年缴清普通寿险20年缴清10年缴清趸缴保费$0$200$400$600$800$1,000405060708090100年龄解约现金价值图5-1解约现金价值的说明图《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31(四)多生命寿险1、第一生命寿险(First-to-diepolicy)2、第二生命寿险(Second-to-diepolicy)《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321、第一生命寿险亦称联合终身寿险(jointlifeinsurance);通常是两个被保险人(如夫妻);一个死亡,另一个领取保险金,保单责任终止;如,夫妻互为保单受益人通常,第一位被保险人死亡后一定时期内,健在的被保险人可以购买个人终身寿险,无须提供可保证明;如果两个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同时死亡,通常给付两份保险金。因此在第一生命寿险保单中指定受益人同样是重要的。《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332、第二生命寿险(1)含义亦称昀后生存者寿险(survivorshiplifeinsurance)两个被保险人都死亡才给付保险金;(2)保费保费相对较低z联合概率:0.001*0.002=0.000002在第一个人死亡后可能z水平缴费z提高缴费z停缴《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342、第二生命寿险(3)适合于:遗产税现金需要,以及第二位被保险人死亡后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没有经济来源(如伤残的)子女或受养人提供经济保障z第一位被保险人死亡未必导致经济困难z但第二位死亡则会导致经济困难。《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35三、两全寿险(一)含义(二)特点《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36(一)两全寿险——含义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至保单期满日生存,都要支付约定保险金。相当于:一份定期寿险+一份纯粹生存保险市场上许多寿险产品含有两全保险的成分。《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37条款示例国寿福馨两全保险第四条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38条款示例国寿福瑞两全保险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39(二)两全寿险——特点1、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昀全面的一个险种,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结合的产物。2、两全保险的费率昀高。3、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40话题2:新型寿险产品一、含义二、代表性产品三、进一步的分析《保险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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