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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政治/理论 > 北大行政管理学课件16行政责任
2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第十六讲行政责任第一节行政责任概述第二节行政责任的基本范畴第三节行政责任的确定3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第一节行政责任概述行政责任是人类社会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发展史上间接民主阶段的历史产物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4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一、行政责任的涵义1、应为行政责任与不应为行政责任2、广义行政责任与狭义行政责任3、政治责任与行政责任4、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5、国家责任与行政责任5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二、行政责任的意义1、行政权能的扩展(1)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行政委员会从立法和司法机关接受相当多的委任立法权和委任司法权,并扩大了行政立法和司法行政的范围及种类;(2)政府利用宪法对政府职权的抽象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政府的行政性自由裁量权;(3)政府通过加强国家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干预,在扩大国家社会职能的名义下,扩大了自身的权能。6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2、政府自身的变化(1)政府权力和职能明显扩展(2)行政管理内容和方式日趋繁多(3)政府组织结构和行政权力的再分配更为复杂(4)政府公务人员的数量和种类大为增加7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因此,现代国家均通过在行政组织内部建立具体的责任制度,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克服随意性、减少行政失误、提高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使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既分工又合作、既严肃又灵活,从而建立职位、职务、职权、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从基本的工作层次上,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8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三、行政责任的历史演变1、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行政无责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政治生活中,自古相延两种“定律”,一是“国王不可能为非”,二是“朕即国家”,而官吏的权力和行为是国王的权力和行为的延伸。因此,在政治关系上,国王既然无责、不能被控告,那么,官吏也就无责、不能被控告9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2、资本主义国家行政责任(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最早发端于英国政府对议会所负的政治责任。这种政治制度由英国多年使用的议会弹劾程序演变而来。与政府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制度相联系的,是以民主主义责任政治原则为指导的、发端于英国的阁员责任制。在这一时期的初期阶段,无论是政府的行政责任还是官员个人的行政责任都是有限的10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行政责任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责任制度得到最终确立:其根本原则从法理上得到确认、从法律上得到确立、从制度上得到确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责任在西方各国普遍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完全肯定;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并存、政府责任和官员责任并存;第二,国家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开始广泛适用于政府及其官员的行政行为。第三,行政责任发展成为一项概念明确、法理系统、规定细致、制度完备、程序健全的政治法律体系,并与整体国家责任相联系,成为现代民主政治体制国家制度的固定组成部分。11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3)社会主义国家行政责任问题早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第一次伟大尝试—巴黎公社时期,就曾经实行过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被选举者对选举者负责的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原因,社会主义国家行政责任制度的内在机制,一直未能得以明确。近几年来,与社会主义国家普遍进行的改革进程相一致,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受到了更多的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行政争端,防止和反对损害行为有了明显的进展。12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四、我国行政责任法制化程度较低的原因1、在法律制度上,缺乏完整的确保行政责任的体系2、在理论研究上,缺乏完整、清晰、正确的概念和较长远的理论规划3、在体制结构上,国家政治体制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不够清楚,尤其是党政关系不够清楚4、在政府内部,机关各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缺乏明确、细致、稳定、长期的职位、职务、职权、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13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第二节行政责任的基本范畴一、行政责任的特征1、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2、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3、行政责任是一种任务4、行政责任是一种理论5、行政责任是一种制度6、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体系14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二、行政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1、基本权利(1)人格保障权(2)身份保障权(3)职务保障权2、一般权利(1)公物使用请求权(2)行使职务了解权(3)执行公务保障权(4)行政裁量权(5)自由申辩权(6)确认事实权15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三、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1)没有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2)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发生行政责任问题(3)国家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责任,非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4)非行政机关或推行政官员因授权从事国家行政行为也产生行政责任16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2、必须有国家宪法和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法规的确认(1)行政责任是由宪法、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精神、原则和条款所同意、确认和规定的(2)没有法的规定不产生行政责任(3)由法律规定不承担事实后果的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17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3、必须有特定的行为后果(事实)(1)行政责任中受害的一方恒定是公民,包括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2)强调行为后果损害性的同时,还规定行为人须有主观上的过错(3)损害性后果与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4)国家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损害责任18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第三节行政责任的确定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承担者)1、政府官员行政责任的确定官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犯的轻微或一般性过失,官员本人不负责任,而由国家承担;官员故意或犯有重大过失,则必须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官员损害性行政行为的有意和非规定性质,完全按照规定执行职务或在不知情的条件下执行行政指令、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过失,官员个人一般不负责任。19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2、政府机关行政责任的确定第一,确定机关行政责任是为了分清和落实机关责任,而分清和落实机关责任是为了防止和反对肆意妄为或无所作为;第二,确定机关行政责任是为了明确行政诉讼对象或行政惩处对象,以利于奖功惩过、实行有效的考核和执行行政纪律;第三,机关行政责任与官员行政责任互为条件,机关行政责任的产生与追究一般以该机关行政首长或其它官员的个人行政责任的产生与追究为转移。第四,由于获得合法委托而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非行政机关和非行政官员,其行政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20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二、确定行政责任的依据1、宪法2、国家责任统一法典3、民法和民诉法4、判例法5、议会专门法律、法规6、地方法规7、行政法规21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三、行政责任的追究1、主体和程序性问题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与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相一致,在西方国家顺序为议会、法院(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政府自身和公民。其追究的程序一般表现为调查、受理、起诉以及相应的议案、判决和决定。此处着重探讨公民依法对行政责任的追究和法院依法对行政责任的追究。22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2、实体性问题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行政惩处行政赔偿23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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