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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公司培训中心安全操作规范(线路部分)2014级新员工培训目录第一部分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第二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重点释义。第三部分线路部分案例演示及分析讨论法的特征1.由特定机关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和修订民族自治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政府规章。2.依照特定程序制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4.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广义讲,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图第一部分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宪法》(第42条)《安全生产法》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批准加入的有关安全卫生的国际公约或条约《标准化法》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政府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我国建国以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几百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应急管理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第一部分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一般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法:《电力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劳动法》、《建筑法》、《工会法》、《防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民法》、《刑法》等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供电监管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市)人大制定的条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省(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安全生产标准,具有技术性法律规定的作用,是法律的延伸。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性规定,通常体现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效力,决定了安全标准一旦制定和发布,就必须得到尊重,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任何忽视安全标准、违背安全生产标准的现象,都是对安全生产法律的破坏和违反,都必须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追究。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GB26859-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1-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实验室部分•GB26164.1-201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安全生产企业标准•Q/GDW1799.1--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Q/GDW1799.2--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征求意见稿)2014.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国网公司的标准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3.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5.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6.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7.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8.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9.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10.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第二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重点释义。总体情况•规程正文主要有:•4.总则•5.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6.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7.线路运行和维护•8.临近带电导线的工作•9.线路施工•10.高处作业•11.起重与运输•12.配电设备上的工作•13.带电作业•14.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15.电力电缆工作•16.一般安全措施•附录18个4.总则•4.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定。•4.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4.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4.4教育和培训•4.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立即报告。•4.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4.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4.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4.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4.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4.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4.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4.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4.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4.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4.3.4进入现场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绝缘鞋。4.4教育和培训•4.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4.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4.4.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到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准单独工作。•4.4.4参加公司系统所承担电气工作的外单位或外来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5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a)现场勘察制度。•b)工作票制度。•c)工作许可制度。•d)工作监护制度。•e)工作间断制度。•f)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5.2现场勘察制度•5.2.1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见附录A)。现场勘察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5.2.2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5.3工作票制度•5.3.1工作票种类:•a)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b)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C)。•c)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d)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E)。•e)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F)。•f)填用电力线路事故紧急抢修单(见附录G)。•g)口头或电话命令。5.3.2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停电检修工作票•a)在停电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b)在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c)高压电力电缆需要停电的工作。•d)在直流线路停电时的工作。•e)在直流接地极线路或接地极上的工作。5.3.3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不停电检修工作票•a)带电线路杆塔上且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表3规定的工作。•b)在运行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c)电力电缆不需要停电的工作。•d)直流线路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e)直流接地极线路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5.3.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3、大于表5规定的工作。•右表3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电压等级安全距离电压等级安全距离交流线路100.73304.0201.05005.0661.57508.02203.010009.5直流线路±501.5±6609.0±4007.2±80010.1±5006.8•表5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1035661102203305007501000±400±500±660±800距离m0.40.60.71.01.8(1.6)a2.63.4(3.2)b5.2(5.6)c6.8(6.0)d3.8e3.44.5f6,8注:表中数据是根据线路带电作业安全要求提出的。a220KV带电作业安全距离因受设备限制达不到1.8m时,经单位批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号内的1.6m数值。b海拔500m以下,500KV取值为3.2m,但不适用于500KV紧凑型线路。海拔500m~1000m时,500KV取值为3,4m。c直线塔边相或中相值。5.2m为海拔1000m以下值,5.6m为海拔2000m以下的距离。d此为单回输电线路数据,括号中数据6.0m为边相值,6.8m为中相值。表中数值不包括人体占位间隙,作业中需考虑人体占位间隙不得小于0.5m。e±400KV数据是按海拔3000m校正的,海拔为3500m、4000m、4500m、5000m、5300m时最小安全距离依次为:3.9m、4.10m、4.30m、4.40m、4.50m。f±660KV数据是按海拔500m~1000m校正的,海拔1000m~1500m、1500m~2000m时最小安全距离依次为:4.7m、5.0m。5.3.5填用事故紧急抢修单的工作•事故紧急抢修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紧急抢修单。•非连续性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5.3.6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a)测量接地电阻。•b)修剪树枝。•c)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d)涂写杆塔号,安装标识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4安全距离的工作。表4临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交流线路10及以下1.03305.020、352.55006.066、1103.07509.02204.010
本文标题:安全操作规范(线路部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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