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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政治/理论 > 福州职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第5章 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第5章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教学目标明确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增强公德意识,了解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了解课余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1、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2、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教学难点:1、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2、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授课方式: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授课时数:4学时基本内容:第一节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公共生活是指人们在公共环境中的活动和生活,它是相对于职业活动和婚姻家庭生活而言,一种特定的生活领域。公共生活与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高度的社会化决定了每一个人的生存都离不开群体,每一个人都将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参与公共生活,而不可能完全脱离。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活动范围的广泛性。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公共生活的场所和领域不断开展。公交车、图书馆、公园到证交所、人才市场至网络。交往对象的复杂性。“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活动方式的多样性。商场购物、歌厅娱乐、广场漫步、公园休闲、体育健身、网上冲浪等等。非家庭、非职业活动的场所,都可能成为公共生活的场所,并不局限于车站、机场、剧院等特定场所。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在当代社会,维护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愈加突出:(一)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二)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三)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四)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道德和法律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中的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虽然道德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但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道德规范作用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支撑;而法律作用的更好实现,则需要以道德建设为重要条件。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在公共生活中,道德可以用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犯罪的发生。道德是法律的补充。社会是纷繁复杂的,法律的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把复杂而广泛的社会关系全部纳入其调控的范围,因而其发挥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道德发挥作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它能够调整许多法律效力所不及的问题,不仅深入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而且深入到人们的精神世界。个体道德素质和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为法律的实施创造了条件。总之,必须综合运用风俗、道德、纪律、法律等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知荣明耻的良好社会风气。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对公共生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共生活应当文明,公共生活应当有序,公共生活应当诚信,公共生活应当健康等等,这就凸显了公共生活中道德的重要性。所谓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即社会公德,与每一个社会主体都密切相关,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社会公德的建设。第二节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一)社会公德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中,在经济、科技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人类社会信息化的时代,我国社会公德建设方面面临的环境和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第一,一些人的社会公德观念比较淡薄,如肆意破坏公共设施,认为公共设施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必用心爱护,甚至将公共设施作为发泄情绪的对象。有的人丧失了起码的公共卫生和清洁的习惯与准则,对公共生活环境不予保护,随意损害。相反,对个人生活的空间却十分重视,为了整洁和舒适,不惜投入巨额资金,追求私生活的优越环境。这种巨大的反差,足以证明社会公德观念的淡薄程度。第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的规章、制度、公约等不能得到普遍遵守。尽管各级政府、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为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健康发展,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文明公约、乡规民约等,但其约束程度仍然有限,执行的效果仍不尽如人意,有些人视规章、制度、公约为儿戏,我行我素,不以为然,使得对公众有益的规章、公约成了摆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制约作用。第三,对陌生人警惕,冷漠有余,关心、帮助不足,对与自己有亲情、友情的人,方可投入十分的热心,肯于关心和帮助。在这样的道德观念支配下,出现了诸多无视社会公共生活道德的现象,如对处于危难之中的、急需帮助的陌生人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哪怕是举手之劳也不愿相助;与陌生人接触时尽可能保持相当的距离;甚至不惜对陌生人采取欺骗、欺诈等不正当的手段。第四,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上缺乏基本的诚信,只要对自己有利,就不顾及对方的权利,就可以违反契约、承诺、规则,交往中的结果往往是诚实的人成了被利用的对象,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不诚实的人往往从中渔利,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诚实的道德价值自然得不到普遍的认可。第五,在人与人交往中的礼仪规范受到明显的忽视,尊重他人的基本礼仪规范未能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充分的展现,有人甚至以礼仪是一种道德虚伪为由,否定礼仪的道德价值,以粗鲁无礼为荣,表现出道德修养的缺失、对他人的不尊重。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从认识层面上看,表现为对道德之于生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持冷漠的态度;把公德与自身的生活相割裂,从而产生了在对待公德态度上的矛盾;对处于发育之中的现代公共生活道德缺乏主动自觉的认同感。从现实社会的影响层面上看,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使得人们的价值选择呈多元化趋势;作为精神生活动力和归宿的理想与信仰价值受到冷落;部分成人群体公德素质低下对整个社会的公德状况产生了不良影响。(二)社会公德建设时不我待,现实社会环境则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第一,经济状况的改善、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社会公德的建设创造了基本的社会物质条件。改革开放进行到今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人民群众深切地感受到了整个社会经济状况的显著好转,亲身体验到了自身生活状况的明显改善,对未来的发展充满着信心和期待,这种对生活的积极评价和健康向上的心态,不仅蕴涵着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意义和价值,而且具有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意义和价值。能被公众认可的经济生活的变动,本身就意味着对生活之善和对良好社会伦理秩序的要求,有利于社会公德的建设。第二,公民的权利意识、独立意识增强是现时代社会公德建设的基本礼仪规范未能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充分的展现,有人甚至以礼仪是一种道德虚伪为由,否定礼仪的道德价值,以粗鲁无礼为荣,表现出道德修养的缺失、对他人的不尊重。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从认识层面上看,表现为对道德之于生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持冷漠的态度;把公德与自身的生活相割裂,从而产生了在对待公德态度上的矛盾;对处于发育之中的现代公共生活道德缺乏主动自觉的认同感。从现实社会的影响层面上看,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使得人们的价值选择呈多元化趋势;作为精神生活动力和归宿的理想与信仰价值受到冷落;部分成人群体公德素质低下对整个社会的公德状况产生了不良影响。(三)社会公德及其特点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社会公德作为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继承性。千百年来,人类在共同生活、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基本准则。这些准则凝结着人类的道德智慧,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人际交往中尊重他人、信守诺言,在公共场合注重礼貌、相互谦让等,无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都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社会体系的基础层次,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是社会为维护公共生活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社会公德素养。广泛性。社会公德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适用范围。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无论具有何种身份、职业和地位,都必须在公共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简明性。社会公德大多是生活经验的积累和风俗习惯的提炼。往往不需要作更多的说明就能被人们理解,如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等就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不随地吐痰”、“不乱穿马路”等公德规范,更是简洁明了。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一)社会公德的涵义及其特点社会公德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共同生活的客观需要和历史的优良道德积累而形成的,社会中每个成员都应当遵循。其涵义包括两方面:(1)以规则的形式要求全体公民或国民遵守的行为规范。(2)为社会生活所必需,并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公认的公共生活准则。其特点:第一,道德发生场所的公共性。在公共领域内产生的涉及人们利益关系的道德行为属于公德范围。所谓公共领域要有正确的理解,不能局限在传统的理解范围。现代都市开辟的公共领域极其广泛:交通方面的马路、江河、车站、码头;文化娱乐方面的公园、影剧院、图书馆;生活服务方面的商店、银行、证券交易所;住宅建筑方面的城市公共建筑、公共楼房、住宅小区等,这些公共场所满足了人们各种社会活动的需要,同时也提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道德要求。第二,道德对象的公共性。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的社会,在公共场所发生道德关系的主体不局限于私人范围或熟人之间,而是进入公共场所的任何一个人,因此道德对象广泛并且具有不可选择性。第三,道德要求的公共性。公德要求普及所有的社会公众,应一视同仁,不允许特权身份的存在,体现了公德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意识;公德要求来自民意,是公民共同的道德要求。第四,公德评价的公共性。公德评价的方式是公众舆论和公共良心,而公德评价准则依据社会共同的道德要求。(二)社会公德的原则提起社会公德,人人都会想到一些具体细微的公德要求,如文明礼貌、助人为乐、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但是,在培养人们公德意识之前,必须使人们掌握社会公德原则。只有明确原则,才会更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规范。社会公德原则主要体现在“分、和、爱”三个层面上。1、“分”的观念,承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同与差别此有两层意思。一方面指区别公开的社会行为和隐私的个体行为,例如在非私人住宅抽烟就不是完全的个体行为,因此公共场所最好“请勿吸烟”;同样道理,恋人间的亲昵举动纯属个人私事,那最好在不公开的场合进行。另一方面指区别个人所身兼的不同角色。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总是同时具有多重角色的,这些角色又被赋予不同的行为要求,因此,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必须要有明确的角色意识,处理好不同角色所应有的行为规范。在家中或同学聚会,你固然可以放松自己,无所顾忌,但是在公共场所,你就只是一名普通成员,行为应有所约束,言语应有所顾忌。那种大大咧咧、不拘小节、满不在乎的做法都有悖社会公德。从社会公德意义上说,树立“分”的观念就是鼓励“安分守己”,即在公共场所依照公共生活要求而行事,把自己只当作普通一员,不藐视他人,不突出自己,彼此相安无事,守住与他人的界限,从而使每个人得以顺利进行公共生活及活动。过去,我们曾经对“安分守己”这一提法进行批判,认为它是封建落后的东西,这是误会。我们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私自利,也反对不求上进、甘居中游的老好人作风,但是安分守己的本意不是这样。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有它的“分”。在学校中甲是老师的学生,在家中是其父亲的儿子,在人际关系中是某人的朋友。只要社会有分工就会有每个人的“分”,如果大家都当父亲,家就不成其为家;大家都当领导,工作就无法开展。因此职业和地位都决定了人们所具有的“分”。有时有的人所得到的“分”可能与其才能不相符合,有的人怀才不遇或心怀不满,然而,人们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因为安分守己还是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2、“和”的举止,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有序“和”的立足点在于充分肯定任何人在公共场所的一致性和非差别对待性。公共场所本是人们交往、沟通、存续的载体,每个人都借公共活动完成它的各种社会性需要。尽管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财富的拥有量有多寡,社会地位有高低,但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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