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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政治/理论 > 福州职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第7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育法治精神
第7章增强法律意识培育法治精神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认识到市场经济需要每个公民具有较强的法律素质,而增强法律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之一。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1、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教学难点:1、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2、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授课方式:理论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法律的语言逻辑表达与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课堂法制教育与法庭旁听实践性教学相结合授课时数:4学时基本内容:引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并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产生深远的影响。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振兴中华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重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时代对大学生提出的历史要求。因此,大学生在学习和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结合我国法治现实,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一)法的概念与特征1、法的概念关于“法”,日常生活中可做各种解释,如方法、办法、法则、定律等。而我们在这里所讲的法,是指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具有如下特征:(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点之一是它调整人们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2)法由专门机关制定和解释。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体制定法和对法的解释,则应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实现。(3)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每个社会成员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他社会规范并不都是将权利和义务相对应。(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直接表现为国家意志,谁对法的违犯,表现为对国家意志的挑战,因此对违法者,必须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制裁。这种制裁,表现为一种强制性的制裁,而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5)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法的调控不是针对某个人的,也不是局限于某一个固定的时间,而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连续的某一时期均有效力。法要按程序制定,按程序执行,无论立法还是执法,都要遵循程序,而不允许随意更改或变化。(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2)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3)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5)国家强制力和人们自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6)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三)社会主义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运行的表现。(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其直接的作用就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法的规范作用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指引、评价、预测,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对违法行为的谴责、警戒、预防、制裁等等。而且法作为一种思想、意志、原则的体现,它对人们的观念和品德也有一定的教育影响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在宏观上对社会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的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具有广泛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这些职能都是通过对具体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手段而实现的。也就是说,法所调整、规范的行为,都是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交互行为,法规范具体主体行为的目的就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所以,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是手段和目的关系,即国家通过法的规范作用的手段来达到法的社会作用的目的。2、社会主义法的作用(1)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2)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3)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十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各项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2.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中刑事、民事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5.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仅在本地区内有效。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仅在本地区内有效。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8.特别行政区的法特别行政区的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因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具有一定特殊性。对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做出了具体规定。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建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10.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的体系是一国以所有现行法为基础所形成的,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存在的法的整体。现代法的体系,通常指一国所有现行法按一定标准组合为若干部门法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则是依照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的手段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军事法等。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崐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法]卢梭:《社会契约论》1、法律制定的概念、特点(1)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2)法律制定的特点。第一,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第二,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三,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2、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我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工作的重心和基本任务,集中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也集中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因此是我国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2)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第二,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第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第四,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第五,有选择的汲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立法经验。3、法律制定的程序法律的制定程序又叫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第一,准备阶段。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起草阶段,这一阶段从提出的立法建议被列入起草工作开始,主要是指围绕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有关的调查研究,草拟具体的法律条文,按照立法技术的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同有关机关、组织和人员协商、征求意见等,直到把草案提交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议、讨论,准备阶段即告结束。第二,确立阶段。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各种立法活动主要是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较之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在形式上更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第三,完善阶段。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后续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1、法律实施的概念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法律实施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只有通过法律实施,才能把法律规范中设定的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人们实际的法律活动。法律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守法等方式。其中,前三者又称为法的适用,根据法律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实施的方式分为: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2、法的适用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法律适用有广狭两种涵义。从广义上说,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从狭义上说,法律适用专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3、法的遵守法律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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