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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 吉林外大国际贸易实务课件第2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交易条件-4仲裁条款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1234主要内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5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四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方式1.协商2.调节3.仲裁4.司法诉讼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二、合同的当事人为什么愿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贸易纠纷?协商与调解所达成的谅解协议因缺乏强制性措施,往往会给执行时造成困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司法诉讼要经过繁琐的法律程序,时间长,费用高,案件的审理要公开进行,不仅会危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外泄,还会由此伤害当事人间的感情。仲裁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的,程序简便,费用较低,案件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又有权选择仲裁员,气氛轻松,裁决的结果又是终局性的。第四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四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三、仲裁协议的含义和作用1.仲裁协议的含义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2.仲裁协议产生的方式(1)争议发生之前签订仲裁协议(合同中便有了仲裁条款,大陆法国家)(2)争议发生之后再签订仲裁协议(合同中便没有仲裁条款,英美法国家)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四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3.仲裁协议的作用(1)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律依据因为世界上任何仲裁机构均不得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案件。(2)是排除法院对贸易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因为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法院不得受理订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案件。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四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3)是确保仲裁裁决终局性的法律依据因为双方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从法律上约束了双方必须服从裁决的结果。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败诉的一方必须执行,胜诉的一方有权请求当地法院强制执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四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四、仲裁地点的选择及法律适用1.仲裁地点的选择原告国被告国双方同意的第三国2.法律适用选择在哪仲裁,就适用哪的法律。(仲裁地法原则/属地法原则)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四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五、仲裁机构国际上仲裁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常设性机构,一类是临时性机构,各国的仲裁机构绝大多数都是常设性的。我国常设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总会设在北京,深圳、重庆和天津分别有分会。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四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六、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行为准则,所以它和仲裁机构有密切的关系,国际上任何仲裁机构都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规定了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具体做法。一般来说,当事人双方选择在某个仲裁机构仲裁,就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1.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的约束力。2.仲裁费用,通常情况下由败诉的一方支付。七、仲裁裁决的效力和费用承担。第四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四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八、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根据国际贸易的特点,经过仲裁裁决的贸易纠纷案件,经常会出现:在A国进行仲裁,而败诉方在B国,这样胜诉方在向外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便可能出现困难,为了解决各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上所存在的分歧,国际上先后缔结过三个有关公约。现在影响最大的是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于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到目前已有145个国家批准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87年1月22日申请加入,并在同年4月22日生效。这就确保了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以在144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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