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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 吉林外大国际贸易实务第10章 国际贸易方式案例集锦
第十章国际贸易方式案例集锦一、有关合同性质的争议案案例某年10月20日,A公司同B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销某种电子元器件的合肥市。合同规定:代销产品的价格由A公司确定,开具B公司发票,每季度结算一次,代销费为6%,未售出的货物可以退货,合同期为一年。因当时该元器件销路较好,货物很快销完。次年9月4日,B公司与A公司又签订一份经销合同。该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2万套元器件,单价86美元,货到付款,10月底之前交货。签约后不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该产品由畅销变为滞销拖延付款,并要求将存货退回。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均以货未售出为由拖延付款,并要求将存货退回。A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A公司胜诉。[案例分析]本案中,B公司在第二份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为第二份合同在性质上不同于第一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属于寄售合同,货物售出后,由代销人与寄售人结算,未售出的货物可以退回;而第二份合同属于经销合同,A公司将货物卖断给B公司,B公司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对于未售出的货物则不能退回。B公司到期未能付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B公司败诉是正确的。二、补偿贸易争议案案例某年3月,我国内地某乡镇企业通过当地贸易公司的介绍,匆匆与香港某厂商签订了加工生产某种轻工产品的补偿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港商提供生产设备,某乡镇企业将利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返销给港商,以补偿设备价款。补偿期为五年。合同未明确规定设备的型号、产地、生产年代以及技术性能等方面的指标。后港商按期运到设备,但经检验,该设备是20世纪70年代末的产品,而且是二手货。由于合同对此未加规定,该乡镇企业只得接受并进行加工生产。五年之后,补偿期满,但设备已接近报废,该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案例分析]本案中,内地某乡镇企业至少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出现了失误:第一、选择客户不当。补偿贸易属于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对贸易伙伴选择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这项业务的成败。从本案情况看,该企业对于他人介绍的港商事先并不了解,事实证明,这位港商资信很差,利用内地企业缺乏经验和合同上的漏洞,提供以次充好的设备,坑害对方。第二、合同条款订立不当。合同是确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绝不可草率从事,尤其是在补偿贸易合同项下,对于引进设备的具体规定更是关系重大。为了保证返销产品的质量和维护该乡镇压企业的切身利益,对于所引进设备的型号、产地、生产年代以及技术性能指标等,都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还应约定违约条款。另外,补偿期限不宜过长,否则,不仅会增加引进方的利息负担,而且有可能导致设备款偿还完毕之日即设备报废之时的不良后果。本案事实表明,该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特别是应通过本案吸取下列教训:(1)每笔交易都要首先从调查研究入手,尤其是对客户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应当了解清楚,防止盲目从事。(2)要增强法律保护意识,约定好合同条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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