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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 常州工程职院焊接专业技术培训课件01国内有关法规
《焊接专业技术培训》第一章国内有关法规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3月11日以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是压力容器的最高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种设备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的定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范围:1、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2、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的定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范围: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的定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记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条例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公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器技术规程》确定。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颁发部门D级压力容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及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第三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安全技术规范之一,是强制性的。它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环节及安全附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从安全技术方面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和检查的依据。现行版《容规》是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颁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容规适用范围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2)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规对材料的一般性规定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壳体材料100%UT的条件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2、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4、GB150第二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5、移动式压力容器。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第2、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III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GB12337的规定。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原材料复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复验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用户要求复验的;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焊接材料的管理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材料代用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20R、Q235系列钢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制造单位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图纸汇审的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信号孔用焊接方法装设在压力容器上的补强圈以及周边连续焊的起加强作用的垫板应至少设置一个不小于M6的泄漏信号指示螺纹孔。常称之为信号孔,其作用是在对补强件、垫板、固定焊缝缝密封试验时检漏及在接管角焊缝、壳体被覆盖的焊缝泄漏时发出信号。密封试验压力一般为0.3—0.4MPa,介质为空气或氮气。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证)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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