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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诉讼法 > 复旦民事诉讼法课件0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或者在某些主要诉讼阶段上起重要指导作用的准则。3(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第一,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诉讼主体正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因为,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诉法的精神实质,掌握了基本原则,才能了解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规则为什么这样规定。如诉讼保全让原告方提供担保。4第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民诉法的局限性,为法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在民事、经济审判中作中,遇到的问题是十分复杂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还会不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基本原则概括性强、适应性大,如遇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审判人员既可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加以处理。5(三)民诉法基本原则的分类我国民诉法从第5条开始至第16条,以12个条文规定了18项基本原则。根据规定基本原则的法律和适应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基本原则分为民诉法与其他法的共有原则和民诉法特有原则两类。61、民诉法与其他法的共有原则共有原则是指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已有规定,民诉法根据自己的特点重新加以规定的原则。也就是说规定这些原则的法律不止一个,适应的范围也比较广。7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是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仅在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而且只适应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在上述18个“基本原则”中,有的不属于基本原则,而是基本制度,如“两审终审原则”;有的既不属于基本原则,也不属于基本制度,如“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补充或变通规定的原则”。8二、我国民诉法主要应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法条中所占比重之高,创世界民诉法立法之最,这也表明我国立法者对民诉法基本原则的重视程度。但数量庞大的基本原则体系发挥作用极其有限,原因在于,立法者主要将其定位于口号的宣示上,缺乏以诉讼权利制约审判权力的具体内容。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以现代司法理念来重塑我国民诉法的基本原则,使其由空泛的宣示性条文走向精简的制约性条文。9排除那些不具有基本原则特质的原则和已经由宪法规定的原则,我国现行民诉法需要保留的基本原则只有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两项。这两项基本原则在各国民诉法中都处于重要位置,在现代法治国家其内涵亦比较一致,修订时增加其对审判权的制约内容即可。此外,还应增加直接言词这项充分体现程序保障要求的基本原则。这项在法治国家早已存在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对解决我国审判实践中许多暗箱操作和不规范做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能够规定并贯彻执行的话,我国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许多弊端都在很大程度上能被克服掉。10(一)辩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1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从内容上看,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从形式上看,既包括言词辩论,也包括书面辩论。或者说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从时间上看,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12我国学者以往的通常理解与西方法学理论中关于辩论原则的理解与有着根本的区别。西方民事诉讼理论对辩论原则的通常解释是:第一,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以当事人主张者为限,当事人未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另一方没有争执予以承认的,该方当事人无须举证,法院直接予以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认定争议事实所需要的证据,由当事人提出,原则上法院只能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自行收集证据。13国外的辩论原则与我国学者以往所理解的辩论原则的最大的区别即在于:前者对法官的裁判行为及其他行为有约束作用,体现了诉权对审判权的约束。后者对法官的裁判行为和其他行为无约束作用。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论程序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与此有很大关系。14(二)处分原则所谓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处分权的内容包括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151、在纠纷发生以后,是否起诉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决定;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和裁判。163、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增加、变更、撤回、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达成和解。4、是否上诉、上诉范围,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三)增设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诉讼行为近年来,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作伪证等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问题非常突出,民诉法多处对此作出规定,所以,我首先简单谈一下这些概念的关系。恶意诉讼是指起诉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所提起的诉讼。17虚假诉讼则是原告、被告虚构纠纷,通过诉讼以达到损害他人、团体、国家的利益。不论是恶意诉讼,还是虚假诉讼,都是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可能造成对他人、团体、国家利益的损害,也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司法权威。18为制止和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诉法的一大发展。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不仅是为司法解释提供了解释的依据,同时,也是为建设一个诚信社会提供保障。当然,要具体地去落实贯彻它,最好要对非诚实信用的行为进行分类归纳,要把它抽象成可以用司法适用的类型。19增加了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处罚的规定民诉法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该制裁在性质上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与实体法中的法律制裁有所不同。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防止利用法律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不过,该制裁措施的具体落实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细化。例如,关于衡量情节轻重的大体标准。21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诚信原则有必要的限度。我国学界总的态度是,如果具体规定、类推适用等方法可以得出与运用诚信原则相一致的结论时,不适用诚信原则,只有当具体规定或类推适用等方法的适用将违背诚信原则或无此类规定时,才可运用诚信原则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22当然,仅仅规定一个基本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落实和合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对具体规范进一步细化。由于我国法官在审判中很少运用基本原则,最好要对非诚实信用的行为进行分类归纳,要把它抽象成可以用司法适用的类型。此外,还涉及到和现有司法政策的协调问题,否则难以有效运转,如案结事了。2324(四)应增设直接言词原则1、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直接、言词原则本是两项原则,由于两者均以有关诉讼主体在场为先决条件,甚至两者有重叠之处,故学界有时亦将其视为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必须采取口头方式,证人的证言原则上不能有他人代读而由证人亲自讲述;裁判只能由亲自看见并听见案件全部情况的法官来作出,并以庭审中接触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25贯彻该原则,可以使庭审法官获得第一手材料,庭审法官在听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时,可以察言观色,从而能对陈述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其感情变化获得清晰的印象,进而有助于形成正确的心证;可以使法官及时发现疑问,避免误解。同时,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和公开审判。26当然直接、言词原则并排除适度的书面行为和间接审理。适度的书面程序和书面行为,对于系争纠纷的明确化,诉讼行为的确定化都是必要的。出于程序技术上的要求(如固定证据,便于上级法院复查),在程序设计上要平衡书面程序与口头程序之间的关系。间接审理是指法官以间接认识的诉讼资料作为裁判基础的依据。这主要是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等因素考虑的。27三、其他需要重点了解的基本原则(一)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法律依据第8条)1、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该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双方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所谓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平等的。但是,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并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的完全相同或相等。有些诉讼权利、原被告是相同的。有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原被告并不完全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后果也有差别。这是由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同形成的,但这种差异不会给双方在诉讼中造成实质的不平等。28(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均等机会,使当事人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29(3)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不过这一原则的具体实施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当事人的所在国没有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我国才给予平等的对待,即所谓“对等原则”。302、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1)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规定是为了裁判主体发现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决。(2)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3)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4)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对抗式结构的必然要求。31该原则与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区别在于:前指是从整体上讲,任何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都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律都同样受到制裁。该原则是指在具体案件中,原被告诉讼权利平等,人民法院要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松权利。32(二)自愿合法调解原则1、该原则的由来和发展该原则最早是由“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民事审判工作16字方针而来。这个方针是根据地时期和建国后审判工作总结,但调解为主的提法有片面性、调解为主就意味着审判为辅。所以民诉法试行时确立为“着重调解原则”即指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把工作重点放在调解工作上,凡是能够调解的就尽量做调解工作,凡是能够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着重调解还是过分强调调解,所以就发展为今天的自愿合法调解332、该原则的意义(1)调解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对抗,促进当事人和睦团结。民事纠纷的发生,本身已说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某种对抗,这种对抗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即使在诉讼终结后也无法消除。旧社会有所谓“告人一状,十年不忘”的说法。中国人大部分不习惯打官司,不像西方一些国家动不动就诉诸法律。34中国人不习惯打官司,用调解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则可以缓解和消除这种对抗。这是因为,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贯穿着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内容,所以用调解手段比用判决手段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35(2)调解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迅速结案。调解与判决不同,调解手段的运用并不需要等到案件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调解,一审调解结案后也不存在上诉问题,所以调解有利于迅速结案。(3)调解有利于执行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般都能自动履行,不需要强制执行。363、调解与判决的关系(1)调解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方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2)调解并非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法律虽将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但并不等于一切案件都必须调解解决、还要看案件性质,看是否具备调解条件,看社会效果,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37(3)调解无效的要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在审判实践中,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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