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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制度(精编5篇)一、典当期限有什么规定典当到期后,5天内,客户可以选择赎当,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续当。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网友收集分享的“典当管理制度(精编5篇)”,欢迎学习下载与收藏。典当管理制度11、着装要求从周一到周四的工作时间,公司员工一律要求着正装,保持仪表及服装端正、整洁。禁止穿牛仔等休闲服装上班。每周五可以穿便装,但不能随便乱穿。2、关于胸牌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一律佩戴公司胸牌。胸牌如丢失,须立即到前台领取胸牌,同时缴纳10元成本费。胸牌所有权归公司,在离职之前,必须将胸牌归还公司行政部。3、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暂时离开办工室要与同事交代,外出办事要经上级主管同意。使用电话应注意礼貌,语言简明,电话铃响应立即接听,一般铃声不得超过三声。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工环境,各类文件要存放整齐,办工设备要经常擦试。下班要把椅子推入桌板下。禁止在办工区域进食或在非吸烟区吸烟(包括公司车内),不得闲聊或高声喧哗。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罚款外,还应按实际经济损失赔偿。禁止在办工场所或在上班时间内(包括让你处理私人事务的有薪时间),从事与无关的工作,也不得使用的资产(包括设备、电话、用品、资源及信息等)从事与无关的工作。工作时间禁止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包括使用个人通讯设备)。工作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索要(或暗示)礼品,严禁在参与公司经济活动过程中接受回扣。一旦发现,如数退还公司,同时公司有权立即解聘责任人。在任何时间不得酗酒,由于酗酒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除罚款外,还应按实际经济损失赔偿。由于酗酒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保密天条:员工薪资、奖金、福利等各项待遇以及公司的各种档案资料(包括客户档案、客户信息、合同、知识产权等)一律保密,不得打探或向他人泄露。公司所有的档案资料均须即时建档保管,员工一律不得外借他人或私自保存。违犯本条保密规定的,公司有权立即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员工需保证上午8:30—晚21:00之间手机畅通联系,若连续3次联系不上,则根据联系的次数予以罚款,即第一次联系不上罚款20元,第二次联系不上罚款50元,三次以上仍然联系不上罚款100元。以下情形例外:①生病期间家装培训网,但须提供有效证明;②刚刚因工出差回来,正在休息时;③前一天加班家装培训网,正在休息时;④正处于山区等没有通讯信号的地方。员工在工作期间的所有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许可不得私自发表,如确实需要发表,且不对公司造成任何危害的,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得公司同意后方可发表。员工应对公司财物倍加爱惜,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家装培训网,损坏及丢失者按原价两倍进行赔偿。员工离职时,不得将公司的任何资料或其复制品带走,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正式员工不得兼任与有竞争性公司的任何职务。典当管理制度21、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2、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了火显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显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3、公司内要粘贴各种防火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警报系统,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与应急照明装置等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期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4、对新老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特别是消防的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5、公司内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6、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7、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8、消防义务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9、部门经理/主管每月进行一次消防自检,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实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部门汇报(书面材料)。10、营业场地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11、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12、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13、要坚持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如黑板报,图片,录象等)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公司内全体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工作的自觉性。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体人员必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自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消防工作的自觉性和高度警惕性,常年处于戒备状态,树立常备不懈的精神,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典当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三章变更、终止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十九条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第二十条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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