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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历史学 > 复旦西方社会思想史课件10市民社会理论
10市民社会理论本章重点本章再次以一当代学者的阐释为据,展开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源流和核心观点,此为叙述方法的重点。市民社会在西方既是历史经验又是规范原理,学生须把握这两向度的区别;市民社会理论发源于西方历史,但并没有统一的理论,多少派多少家向来见仁见智,所以本章取查尔斯-泰勒的洛派与孟派的二分法,只是简明而非唯一的分析理路,在此进路下重温托克维尔、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贡献及后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为一综合话语和方便说法,重点仍在原典内容的把握,而非一固定的叙述程式。查尔斯-泰勒:三层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最基本意义的:当存在着不受国家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时,这就是市民社会。较严格意义的:当透过不受国家支配的民间团体,社会可以完全自我建设及自我协调时,这才是民间社会。作为对第二重意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群民间团体能够有效地左右国家政策的方向时,这就是市民社会了。查尔斯-泰勒:《原民间社会》市民社会的两大传统:洛克和孟德斯鸠Lock:社会具有先于政治的存在,且在所有政治化的社会出现前,人类已根据天赋权利组织为社群。故市民社会决定政治架构。此为市民社会的自由主义模式Montesquieu:社会是通过政治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也是一个平衡,平衡的一边是国家,另一边是一大堆受到保护的权利。孟派观点与亚历士多德和黑格尔构成为一个传统。黑格尔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的综合Hegel:市民社会是独立而不自足的领域。不仅构成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过程需要接受调节,而且市民社会本身只能通过与国家这更高层的组织结合,才能避免被毁灭托克维尔用公民社团生活领域界定市民社会托克维尔把“civilsociety”界定为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活跃的公民社团生活领域,实际上提出了一种“civilsociety”理论的三分法。托克维尔对强大的国家和多数人的暴政都保持警惕,并且认为社团是对抗它们的最强有力的堡垒。建立一种由自我管理的社团组成的活跃的公民社会是必要的。那样一种公民社会培育公民意识,监督国家行为。它有利于权力分配并且可以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提供相应的机制。托克维尔:多元社会与民主政体托克维尔强调一种特定类型的社会对于民主的重要性,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与各种社会功能以一种分散化的方式由众多相对独立的社团、组织和群体来行使。他强调如下因素的极端重要性:独立的报纸、作为一种独立职业的律师、政治社团以及参与公民生活的其他团体,不仅包括商业公司和制造公司,也包括成千上万的其他种类的社团——不管是宗教的还是道德的、严肃的还是轻浮的、涉及面广泛的还是有限的、大型的还是小型。托克维尔是第一个认识到民主的体制与一种多元的社会与政体具有亲和性的人之一。达尔:《民主的前言》译者后记马克思:作为国家基础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外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42页公共领域: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论“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域中,我们能够形成某种类似于公共舆论的东西。凡是公民都享有参与该领域之活动的充分保障。不同的私人个体通过交谈行为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公共团体。在他们之间的每一次交谈活动中,都产生出公共领域之一部分。因此,他们既不像商业人士或专业人士在处理私人事务时那样行事,也不像一个立宪秩序中的成员那样在国家科层组织的法令制约下活动。当公民们不受任何限制地——亦即在集会、结社自由以及表达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得到保障的条件下——就大家共同关心的事情进行交谈时,他们便是以一个公共团体的身份在活动,那就需要有某种特定的手段来传播信息,并对信息接受者施加影响。自由主义的公共领域模式:公共权威/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在最早的几部近代宪法中,有关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的那些条款极好地勾勒出自由的公共领域的轮廓。它们确保社会成为一个私人自主的领域,并将公共权威限定在少数几个职能上。在这两个领域之间,宪法进一步确保了一个私人领域的存在。这些私人个体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公共团体。他们以公民的身份将资产阶级社会的种种需要传达给国家,其目的是要以这个领域为中介,从观念上将政治权威转变为“理性”权威。公众的一般利益成了衡量理性权威的标尺。当私人个体的活动在市场上摆脱了社会强制,在公共领域中摆脱了政治压力时,这种一般利益便根据一个实行自由的商品交换的社会的种种预设前提而获得了保障。福利国家的公共领域模式由于报刊宣传的广泛普及,公共团体不断扩展,终于越出了资产阶级的范围。公共团体不仅失去了其社会的排他性,同时它还失去了资产阶级社会制度以及相对较高的教育水准所造成的内聚力。迄今为止一直局限于私人领域内的冲突闯入了公共领域。那些不能指望在一个自我调节的市场中获得满足的群体需要现在倾向于由国家来进行调节。公共领域现在必须对这些不同的需要进行居间调停,它成了不同利益相互竞争的一个场所,而这类竞争往往又以暴力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些显然在“街头压力”之下形成的法律已经很难再被理解成是出自私人个体通过公共讨论而达成的共识了,它们或多或少不加掩饰地成了诸多冲突的私人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与国家打交道的社会组织无论是以政党为中介,还是直接介入政府的行为过程,均在政治的公共领域内活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彼此交织在一起,在这种条件下,不仅政治当局开始在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内发挥某些特定的作用,而且相反地,社会力量也承担起了各种政治的功能。这就导致了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各大组织竭力与国家、并且也在它们彼此之间达成政治上的妥协,只要有可能,就将公共领域排除在外。但是,与此同时,各大组织表面上又必须摆出公开性的姿态,以确保自身从广大民众那里获得至少是全民表决式的支持。公共领域发生变化并经历考验公共领域作为一项原则被削弱了。不过,与这一倾向形成对照的是,有一些基本权利却得到了扩张。让全体公众都有机会获取信息,这一要求从国家机关扩展到了与国家打交道的一切组织。当这一要求得到满足时,一个由有组织的私人个体组成的公共团体就取代了那个业已失去作用的由众多个别地联系起来的私人个体组成的公共团体。只有这些有组织的个体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共交往的过程中去;只有他们才能利用存在于形形色色的党派社团内部的公共领域的种种渠道,才能利用程序公开化的过程,而程序公开化的目的正是要使各个组织能够比较顺畅地与国家打交道。政治上的妥协必须通过这一公共交往的过程而予以合法化。在实行大众民主的社会福利国家中仍然保存着公共领域的概念,它要求通过私人个体之间的公共讨论而将权利理性化。然而,随着公共领域自身的结构性转变,这一概念正面临着瓦解的危险;在今日,它只有在一种变化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这意味着,社会和政治权力必须在各个互相竞争的组织共同支配下加以理性的重组;并且,这些组织无论是在它们与国家,与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方面,还是在他们的内部结构方面,都必须对公共领域作出承诺。以上各页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探源查尔斯-泰勒的阐释市民社会的历史因素欧洲中世纪的社会与国家分离的社会观基督教的二元世界观:一个是世俗的皇权统治;一个是精神的神权统治。彼此都不能取代对方。法律上的主体权利观,确定宗主与藩属间各有权责的契约关系相对独立的城邦自治体皇帝与诸侯的二元政治局面(详细见后页)中古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社会观一、欧洲中世纪时期的社会观这是对西方历史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的许多观念之一。可以说,这观念要紧之处,是在于其否定式的论述形式:社会并不是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的。“建立一个社会”背后的问题是:一个社会的“身份”(identity)是谁赋予的?什么是一个社会所必需,否则不成其为社会,或者完全变成另一个社会?在许多文明和许多时代里,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答案都离不开政治结构。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人们认为,社会的身份是靠它的政治制度(politeia)而建立起来的。在罗马帝国,大一统局面是帝国政权压制所有境内社会力量的结果,但却美其名曰天与人归。可见,只要人们认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则仅这一点,已足使政权在原则上可以向社会渗透。这样,面对皇朝政权的入侵时,社会便缺乏一种抵抗的理论基础。当然,古希腊城邦的历史已证明,皇朝力量之所以能征服社会,并非仅仅因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这种看法。问题毋宁在于:一旦条件成熟,皇朝力量向社会逼近时,社会找不到一种理论基础来制约皇权。欧洲中世纪的社会观,则不同于其古代版本。在这里,政权只是众多机构之一,且并不显得太重要。例如,皇朝就其本身而言,是独尊的;但就宇宙而言,却是次要的。社会并不等同于其政治组织,这是极重要的分离。这是其后民间社会理论的起源之一,也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根源之一。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二、基督教的二元世界观欧洲中世纪社会观念中社会和其政治组织的分离,在基督教教义中又得到进一步的强化。这是因为基督教视教会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原则上,基督王国的子民都是基督徒,但这同样一群人却被两个社会组织起来,一个是世俗的,受皇权统治;一个是精神的,受神权统治。彼此都不能轻易取代对方。这自然开启了一场永恒的斗争,其间,双方都曾提出过分的要求,包括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III,1198–1216)时教廷宣称拥有全权(plenitudopotestatis)。尽管如此,教皇格拉修斯一世(GelasiusI?-496)的双剑论(TwoSwords),却成为双方的共识:上帝为不同目的而赐予人类两个权力中心。出于某些原因,彼此都从属于对方,出于另一些原因,彼此又超越对方。基督王国在本质上是“二心”的(bi-focal)。宗主藩属制/城市自治/封建政治局面三、法律上的主体权利观(legalnotionofsubjectiverights)我们应把这一点和欧洲封建制度里权力关系的独特性质联系起来。在欧洲的封建制度中,对于宗主和藩属的关系,人们是当成契约来看待的。宗主和藩属双方均有权责。宗主和藩属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负责任,都会被视为同等的罪过。因此,藩属是基于一系列权责而效忠于宗主,藩属所享有的特权,被视为一种财产。这就是西方的主体权利观念的起源。最初,它只是成文法(positivelaw)的观念,直至十七、十八世纪才被“天赋权利”(naturalrights)的原则取代。而这就意味着:欧洲中世纪皇帝所面对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合体,这就迫使他们在采取重大行动前,必须得到藩属的同意。四、相对独立的城邦自治体的存在五、中世纪的脆弱政治局面综合三及四点所描述的特点,就形成了欧洲中世纪的典型政治局面:为了徵得足够的资源来维持统治和发动战争,皇帝只能动辄召集诸侯,但诸侯的支持是间歇和不稳定的。于是,不仅在观念上社会和政治结构形成二元对立,在现实政治结构中,也出现皇帝/诸侯的两头政治局面(dyarchy)。市民社会理论的两大传统洛克传统其中心特色在于:一方面它视社会为一个外在于政治的实体,人们把社会当成一个“经济体系”,即由许多互相关联的生产、交易和消费行为构成的总和,它有自身的内在动态和不受外界影响的规律。另一方面它视社会为一个表达公共意见的所在,它在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它既是完全在政治结构的渠道以外发展出来的,同样独立于欧洲社会的第二个权力核心——教会。孟德斯鸠传统市民社会是以强大的政府和法律为前提,关键是要在一个强大的中央政权、以及此政权必须处理的一大群互相交织的机构和组织之间,取得平衡。(详见后页)洛克传统:市民社会是经济体系被我称为“洛派”的思潮,其中心特色在于:它视社会为一个外在于政治的实体,这观念比上第一点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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