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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国际法 > 华北理工国际法学课件第5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五章人权的国际保护internationalprotectionofhumanrights第一节人权概述一、人权人权(humanrights)是指一个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及人权概念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人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权概念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他们认为人权是天赋的,目的在于反对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最初,人权的内容主要指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反抗压迫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等。人权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体系或政治法律概念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人权概念进入国际法领域,一般认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联合国宪章》率先表现出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宪章序言、第1条、第55条。独立宣言独立宣言在此通过ThomasJeffersonwasselectedtodrafta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ItwasinthisdeclarationthatJeffersonassertedthenaturalrightsofallmankind:“Weholdthesetruthstobeself-evidentthatallmanarecreatedequal;thattheyareendowedbytheirCreatorwithcertainunalienablerights;thatamongthesearelife,liberty,andthepursuitofhappiness.Thattosecuretheserights,governmentsareinstitutedamongmen,deprivingtheirjustpowersfromtheconsentofthegoverned.西方天赋人权思想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在一些国家被法律化和规范化.在美国,在人权宣言中提出的那些权利和自由被规定在美国国会1790年以宪法修正案形式通过的《权利法案》。在法国,1791年宪法把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固定下来,1798年宪法中又加以修改和补充。二、人权概念的发展二战以前,人权概念主要包括各国国内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战以后,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人权概念及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还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突破了西方的传统人权概念。1966年两项人权公约都在第1条规定了人民自决权,这又一次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人权作为全人类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享有和应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而且包括集体人权。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人民自决权等集体人权总之,人权概念和理论在以后的二百多年间,经历了从政治、道德概念到法律意识、法律实践,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的演变过程。三、人权的基本内容1、生存权是指人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即人民自由自在地生活的权利。生存权在人权中居于首要地位,常被称为第一人权或者首要人权。《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规定:“人人皆有生存权,此种权利受法律保障。”《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的“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构成了生存权的首要部分。生命权是生存权的基础,保障生命权就是指人的生命不能被非法剥夺,不受蹂躏,并使人们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2、平等权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规定,对于人人享有的尊严及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的确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任何国家都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者其他见解、国籍、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等对人作任何划分。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包括法律上的平等、种族平等、男女平等。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权利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到第21条中,包括: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权;禁奴、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被承认为法律上主体的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司法救济的权利;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公正和公平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和禁止对溯及既往的法律和处罚的适用;隐私权;迁徙自由;寻求庇护权;国籍权;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言论、宗教、和平集会和结社权;参政权及选举权等。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2条至第27条中,其中第22条首先规定,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是享受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实现这些权利要通过国家的相应措施与国际合作,同时还要兼顾各国的资源状况。《宣言》最后宣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同工同酬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休息和闲暇权;维持本人及其家庭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以及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欣赏艺术、共享科学进步及其利益的权利等。5、民族自决权自主权也称民族自决权,指在外国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自主权是国际人权概念的组成部分,构成了实现和享有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它不仅包括尚未独立的国家和民族,而且也包括已获得独立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权利和按照本国情况进行发展的权利,以及不受外国侵略和干涉的权利。发展权是指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自由谋求他们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联合国宪章》为发展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再次确认了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依此权利,“每个人和所有民族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并在其中充分体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发展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集体人权,不应当被解释为仅仅是个人人权,而不属于国家和民族,6、发展权第二节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签定国际条约,确立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行监督,加以保证。因此,人权的保护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家之间签定的有关人权的公约,是人权的国际保护法律依据,每一个人权宣言或公约在确认各种权利与自由时,几乎都有专门条款要求缔约国承担义务。一战后,曾经在和约中列入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条款。在19世纪,欧美一些参与奴隶贸易的国家曾缔结禁止奴隶贸易的多边条约。1926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定立了废除奴隶制的国际公约。二战中,法西斯国家大规模蹂躏人权的暴行,震惊了全人类,促使人们在指定联合国宪章的旧金山会议上对人权机遇了一定重视。《联合国宪章》中列入了关于人权的条款。宪章规定,联合国应促进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会员国承诺同联合国组织合作,以达成上述人权方面的目标。联合国成立后,在经社理事会之下设立了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最初20年中把起草国际性人权文书放在首要地位。1948年12月10日,联大通过了该委员会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第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为国际人权活动提供了一个基础。第三节国际人权法的主要组成部分1、综合性国际人权文书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2、专门性国际人权文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发展权宣言第四节国际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各国政府,国际人权法主要依靠各国政府在自己国家予以实施,一国人权状况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该国国内保护的状况。同时,人权也需要国际保护,需要设置国际人权机构,需要在国际社会实施国际人权法,以补充国内的人1.实施义务2.实施措施3.限制★克减权第4条第1款:如经当局正式宣布紧急状态危及本国,本公约缔约国得在此种危急情势绝对必要之限度内,采取措施,减免履行其依本公约所负之义务,但此种措施不得抵触其依国际法所负之其他义务,亦不得引起纯粹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阶级为根据之歧视。不得克减的权利:生命权,免于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的自由,免于奴役和强迫劳动的自由,免于因债务而被监禁的自由,禁止刑法的溯及效力,法律前的人格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法律规定、保障公共安全或增进公共福利等的必要立法措施司法措施行政措施国际人权法的国内实施(一)联合国有关人权的机构普遍性的国际人权机构,即联合国系统的国际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及其下设的专职人权机构。联合国系统内的人权机构已达40多个。根据这些机构的职能,可以分为一般性机构和专职人权机构两类。联合国直接负责人权事务的机构: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和文化委员会)2006.3.15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秘书处:人权中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1、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的权限很广,因为宪章第十条允许它“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各成员国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特别是,按照宪章第13条第一段(B),联合国大会可以“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在技术层面,联大的建议对成员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然而,要理解联大决议的权威,我们必须记住宪章第55和56条所规定的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即与联合国协同行动。因此,由联大做出,并获一致通过、没有任何异议的联大决议具有极强的影响力。自联合国建立以来,有几项决议便属于这种情况,譬如在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1946和1948年间由联大通过了若干关于人权的决议,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46年联大便确定了与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相关的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被写进了联合国宪章及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书中,这些原则也赋予了国际法委员会解释这些原则并编写《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的权利。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种族灭绝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并同时开始制定相关国际准则,终于在1948年通过了反种族灭绝罪的公约。在联合国大会的促进下,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也参与其中,194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和该项公约草案的筹备工作便是这些努力的结果。其它的联大决议还与男女性别平等,尤其是在政治权力、保护工会权利和禁止强迫劳动有关。工会权利和禁止强迫劳动具体由国际劳工组织监管,联合国大会应其要求、与其在这些方面开展合作。2、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宪章第24条赋予安全理事会的首要职责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宪章第34条规定安理会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争端或情势”要么因长期大规模的人权侵犯而起,要么在其间存在大规模人权侵犯的状况。基于这种认识,安理会也将人权问题纳入其关注范围。在极端的情况下,安理会可以裁定人权侵犯的严重程度是否构成了宪章第39条所述的“对和平之威胁”,并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制裁措施。安理会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拥有最后决定权。尤其是在处理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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