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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国际法 > 华北理工国际法学课件第3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SubjectofInternationalLaw)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有能力(capacity)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entity)。能力指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特别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关系2、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或国际程序能力指在国际权利遭受侵害或国际法遭到违反时,在国际机构有提出申诉的能力。上述要件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在当今国际社会里同时具备这些要件的是国家.但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三、国际法的主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的特征决定了国家的基本主体地位。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国家的基本主体地位。国家的根本属性决定的。国家主权(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RepublicofChina)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国际贸易法国内法国际公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广义国际法与狭义国际法国际法学相关学科及其关系文明古国------埃及微型国家(mini-state)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瑙鲁(Naura)位于太平洋西南,海岸线全长19公里。国土面积24平方公里,为世界上最小的岛国。人口1万余人,人口密度为平均每平方公里约416人,是大洋洲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基督教为主要宗教,教徒占人口总数的50%,另有24%的国民信奉罗马天主教。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在1966年至1967年的年度报告中将其定义为: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经济资源都格外小,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这些国家领土面积小,人口很少,资源很缺乏,并且由于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很难承担与其他会员国一样的义务。2、国际组织为派生性主体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亦称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体资格体现在:(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2)国际组织已具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各方面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客观存在且得到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的确认。《联合国宪章》第104条、第105条第(一)项、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承认联合国总部联合国大会1946年决定将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同年,洛克菲勒家族用850万美元买下了哈得逊河河畔这块18英亩的土地,赠送给联合国。1952年这栋大楼正式完工并投入使用。在当时看来,联合国总部大楼无论从设计上还是建筑上都是世界一流。国际组织主体资格的局限性首先,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其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其次,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其组织章程的限制,是有限的。因此,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是具有国家创设的性质,是派生性的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是过渡性的主体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一般是指已控制了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本质上,争取独立的民族之所以被认为是国际法主体,是由于根据国际法它们享有民族自决权(rightofself-determination),在事实上它们是正在形成的国家。法律基础:民族自决权亚西尔·阿拉法特亚西尔·阿拉法特(YasserArafat)于1929年8月4日生于耶路撒冷。1948年参加第一次阿以战争。1949年停战协定签订后,举家移居加沙。1950年,进入开罗大学土木工程系学习,并当选为巴勒斯坦学生联合会主席。开罗大学毕业后,进入埃及军事学院学习。1956年在埃及参加第二次阿以战争。1957年到科威特公共工程部任工程师。后来他同阿布·杰哈德等人开始秘密筹建“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简称“法塔赫”)及其军事组织“暴风”突击队,并于1965年1月1日打响了对以色列武装斗争的第一枪。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在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二战以后,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统治的斗争更加蓬勃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后,联合国的会员国从51个增加到现在的192个,其中绝大部分是新独立的国家。为此,联合国大会在1960年专门通过了一项宣言---《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决议1514号)。它们不是新独立的国家,而是代表该民族为争取独立而斗争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阵线,反对殖民主义的政党或其他代表机构。其法律地位可以概括为: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或接受正式代表参加外交谈判、缔约或出席国际会议、国际组织。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巴解于1964年即被阿拉伯国家联盟接受为正式成员。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现在联合国享有非会员国的地位。根据民族意愿,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因此,民族解放组织是一种准国家的过渡性的国际法的特殊主体。四、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一国发生内战、社会革命、民族解放斗争、武装起义或政变即产生交战或叛乱团体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交战团体及其所控制的地区,仍然是该国的组成部分,只是由于发生武装斗争,它才暂时被其他国家赋予部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与战争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交战和叛乱团体可以被承认为交战者.这种承认会产生国际法上的效果.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并等于它享有与该国政府平行的一切权利。对其承认是可以撤销的。因此,交战团体不是正式的国际法主体,它只有部分的国际人格。灾难深重的索马里五、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外交代表、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家授权的。除欧盟外,国际人权机构一般只给个人以控诉权而非诉讼权。第二节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目前约两百个国家和地区。联合国会员国192个,黑山共和国2006.6.28加入联合国。2008.2.17科索沃宣布独立。一、国家概述一、国家的概念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二、国家的要素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固定的居民(permanentpopulation)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有了一定数量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组成国家。构成一个国家的人口必须是永久性人口,即在国家领土上长久定居的人,主要是本国国民.人民、国民、公民、居民之分。2、确定的领土(definedterritory)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有了确定的领土,才有自然资源,居民才能聚居,生产居民和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国家才能在领土上建立起来,并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3、政府(government):中央政府政府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机构,即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国际交往的组织机构。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没有政府的国家是不存在的。4、主权(sovereignty)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对内的最高权包括对其境内的人和物的属地优越权,以及对国民的属人优越权.在对外方面,表现为国家的独立地位,不受任何别国的管辖和支配.三、国家的类型(一)研究国家的类型,目的是了解不同类型的国家和他们的国际职能,了解它们的国际交往能力和权利能力,以便确定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二)国家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类型按国家结构形式可区分为单一国、复合国;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与附属国,还有主权自愿受到特殊限制的永久中立国;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可分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1、单一国(unitarystate):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和统一的国籍、一个最高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国家内部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2、复合国(compositestates)(1)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合体,是联合国家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联邦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设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联邦与成员邦关系上依宪法划分权限。单一的国际法主体(2)邦联:不同于联邦,它是由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某种特定目的根据国际条约而组成的国家联合.邦联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历史上的邦联有1778-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1815-1866年的德意志同盟,1815-1848年的瑞士同盟等。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英联邦共同体(theBritishCommonwealthofNations)它是英国和其殖民地之间的关系演变而成的一种特殊的国家结合体.其成员国都是主权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其所拥有的英联邦总统议会制度仅仅是通过磋商及协调各成员国的对外政策.3、独立国与附属国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一个国家在外交政策上可以追随另一国,但只要没有在法律上承担将对外关系的权力交给另一国管理的义务,它仍然是独立国。这类国家既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它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4、永久中立国(permanentneutralizedstate)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上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这类国家有以下两个特点: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其永久中立地位是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它不同于战时中立国,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永久中立制度始于19世纪初,1815年在维也纳公会上由英、俄、法、奥、普、葡、西、瑞典等国签订的《维也纳公会宣言》,承认并保障瑞士的永久中立地位。瑞士接受这一宣言,后又经维也纳公会公约、巴黎和约的确认,使瑞士成为永久中立国,这一地位虽历经两次世界大战而未有改变。Switzerland永久中立国承担的义务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或协定。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在这方面承担任何义务。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于损害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5、教皇国梵蒂冈梵蒂冈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作为一个特殊国际人格者的地位不可置疑。1929年2月11日教廷和意大利间签定了《拉忒兰条约》,在该条约中意大利政府承认教廷在国际事务上的主权是其本质固有的,也符合其传统及其在国际上的使命要求,梵蒂冈国家在教皇的主权之下。“教廷条约”梵蒂冈的国际法地位1929年《拉特兰条约》梵蒂冈的大教堂四、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根本性的权利。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47年拟订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对了解阐述其有参考价值。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和自卫权和管辖权(一)独立权(rightofindependence)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独立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二是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全面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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