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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国际法 > 华北理工国际法学课件第8章 空间法
第八章空间法第一节空气空间法一、概述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领空主权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五、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基本法律体制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法律体制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制(一)领空主权(二)航空器及其国籍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领空不受侵犯禁区国内载运权航空法律和规章紧急降落权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登记国国籍(三)国际航空运输非航班飞行航班飞行从事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停的权利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双边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1929年华沙公约1952年罗马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2年《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公约》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一)概述(二)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1.非法劫持航空器罪2.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三)国际合作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它行为的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了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3.引渡或起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1.航空犯罪登记国管辖普遍管辖2.管辖权4.合作防止航空犯罪5.司法合作6.引渡合作登记国非登记国东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对在该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和行为有权行使管辖权罪行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罪行是由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的人所犯或是针对该国民或该人的罪行危及该国的安全罪行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作的任何规定或条例为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而有必要行使管辖权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前述罪行应看作是包括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罪行。缔约各国承允将此种罪行作为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列入它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中如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而当该缔约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时,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约是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缔约各国如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下才可以引渡,则在遵守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承认公约所规定的罪行是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为在缔约各国间的引渡的目的,罪行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根据公约规定要求实施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一、概述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三、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四、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五、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问题第二节外层空间法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宣言》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空间论功能论没有解决1.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3.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已有原则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6.国际责任原则7.援救宇航员原则8.对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一)营救制度《营救协定》(二)赔偿责任制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三)登记制度《登记公约》(四)月球开发制度《月球协定》通知援助和营救宇航员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费用负担消除危害1.绝对责任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2.过失责任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的损害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4.要求赔偿委员会(1)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据为已有,月球表面或其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实体或自然人的财产。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开发成为可行,即建立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2)月球专用于和平目的1.卫星直接电视广播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2.卫星遥感地球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3.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1992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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