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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国际法 > 华北理工国际法学课件第12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二章国际组织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二、国际组织法的历史发展三、国际组织的类型四、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人格者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之间的组织依多边条约创立常设组织机构自主性欧洲协调国际行政联盟国际联盟联合国大会行政院秘书处常设国际法院一、基本文件:独特性二、参与者三、组织结构与职能四、议事规则五、决议依职权和决定事项而定第二节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会员资格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会员资格的取得创始取得纳入取得会员资格的暂停和丧失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大会首脑会议部长会议理事会执行局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加权表决表决制度多数表决协商一致加重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集团投票制国际农业基金发展模式欧盟模式联合国安理会模式一致同意一、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二、联合国的会员国三、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四、联合国改革安理会改革五、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第三节联合国体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增强普遍和平促进国际合作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采取有效集体办法和平解决争端创始会员国纳入会员国参加旧金山会议的国家签署联合国宣言并批准宪章的国家大会经安全理事会推荐以决议行之国家;爱好和平;接受宪章义务除名丧失大会投票权暂停会员国权利暂停丧失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组成与机构职权:审议;讨论;提请注意;建议常会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简单多数2/3多数会议表决程序(一国一票)性质:世界议会组成:15国(中、俄、法、英、美)和平解决争端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表决程序(一国一票)职权会议常会定期会议非程序性事项程序事项:9票否决权弃权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39条基础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第40条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第41条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第42条1.概念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2.特征政府间的组织普遍性同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独立的法律地位一、区域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二、一般性区域组织美洲国家组织欧洲联盟非洲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三、专门性区域国际组织第四节区域国际组织区域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须符合联合国宗旨及原则区域机关优先和平解决地方争端;安理会鼓励执行安理会授权采取的强制行动向安理会报告已采取或正在考虑的行动纳入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合作与补充一、概念非官方的组织二、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咨商地位▲一般咨商地位▲特别咨商地位▲列入名册第五节非政府组织
本文标题:华北理工国际法学课件第12章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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