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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北理工大学国际法学教案一、教学目的:国际法是在学习了国内法的基础上而进一步学习的一门重要的法律分支学科。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包括国际法的基础理论、国际法的主体、渊源以及与国内法的关系、条约法、国家承认与继承、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有关个人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及战争法等部分。《国际法》与同学们已学到的国内法相比,表现出了很多不同,内容庞大,理论性强,因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与同学们的现实生活联系较少,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又作为法学的一门主要课程,《国际法》的学习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通过对国际法的学习能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以及一些重要的国际法规则与制度,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制度、公海制度、处理外交领事关系规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等;能够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评价一些热点的国际问题;学会运用国际法知识捍卫自己国家的主权和世界的和平。二、教学重点:重点讲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与重点部门法、国际法七大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四大要素、国际法上的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上国家条约与债务的继承规则、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居民、国家领土主权及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领土的取得传统与现代方式、国际海洋法、联合国体系、国际条约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三、教学难点: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强制法、国2家主权的相对性、国际法上国家条约与债务的继承规则、国际法上承认的法律效果、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的承担、国籍问题、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引渡的原则与政治犯的庇护、人权问题、领土主权的内容、先占与时效的取得方式、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船舶在公海上悬挂旗帜的规则、登临权与紧追权行使的要件、联合国与专门机构的关系、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及使馆与领馆的区别、大使官员与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的不同、斡旋与调停的不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四、学时安排:54学时其中授课:50学时;习题课:2学时;讨论课:2学时3前言一、该课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二、本课程总体结构基本框架第一章:前言与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概念、性质、效力根据;渊源、历史;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强制法、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责任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问题、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庇护、难民第五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国际保护理论和内容、实施机制;关于区域性人权条约、关于“集体人权”第六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国家领土的取得、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两极地区第七章:海洋法基线;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八章:空间法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损害赔偿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第九章: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基本问题第十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使馆与领馆;外交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第十一章:国际条约法缔约能力;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4第十二章:国际组织法联合国体系、区域性国际组织第十三章:战争法战争与武装冲突状态、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立第十四章:国际争端的解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法律方法;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三、学习该课程的意义与作用四、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五、国际法的三大主题:国际维和与武装冲突、发展与环境、民主与人权六、国际法的三大主旋律:国际合作、对话、改革5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国际法是适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有它的历史及发展规律,是具有鲜明特征的法律;了解什么是国际法,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法和其他邻近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这一章共分为三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及历史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及其调整对象1名称:罗马法中的万民法1650年英国:苏支的万国法1780年英国:边沁的国际法2调整对象:国家、民族解放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间的关系;二、国际法的性质:不同于国际礼让、国际道德关键是国际法是于必要时由外力强制执行的国际道德是调整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伦理性行为规范,国际礼让是适用于国家相互关系的谦让性行为规范,包括礼貌规范、便利规范和友好规范。二者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6法律是命令,与必要时由外来强制力使其有效,而道德则在良知的范围内运行。(一)法律性:什么是法律?国际法究竟是不是法律的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一,无论在通常或学术上的用法,法律往往指的是国内法,即把法律和国内法等同起来,认为只有国内法是法律第二,国际法常常遭到粗暴践踏和公然违反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奥本海国际法》法律的存在有三个主要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1)规范性,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程序性3)强制性,条约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体现在法律本身的强制效力(法律内在属性)和法律的强制执行(为保证实施法律的外力采取的强制措施)两个方面;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有强制效力,他们只存在实施方式上的差异而并无强弱之分4)在实践上,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为国际社会各国所承认国际法,特别是平时国际法,大体上像国内法一样得到遵守;战时对国际法的违反,但是对国际法的拘束力形式上的确认,并不是没有意义的。第一,世界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没有一个国家政府公然宣布不受国际法的拘束;第二,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在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越来越7来广泛的时候,国际法的遵守更有迫切需要;第三,国际法遭到重大的破坏只是少数的例外。对于违反行为,违反的国家不仅应负有法律上的责任,而且还可能受法律的制裁,即使制裁不是强有力的和令人满意的。法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国际法是有强制力的,在国家的主权和利益遭到侵犯、国际法受到破坏时,国家有权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一起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捍卫自己的权益,使国际法得到实施。第四,虽然国际法规则从终极意义上要依赖于各国的确信,即确信有一种服从国际法规则的道德义务,但这种道德义务不是国际法存在的必要条件。(二)普遍性国际法律秩序适用于整个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并在这个意义上具有普遍的性质国际法分类:普遍国际法即一般国际法(适用于一切国家的规则);特殊国际法即区域国际法(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通过条约和习惯所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普遍国际法不排除特殊国际法的存在,特殊国际法必须以普遍国际法为其存在前提,它的效力必须以普遍国际法为依据,而且必须参照普遍国际法进行解释※三、法律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被抽象为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人类良知等概念忽视国家实践,只能为国际法提供道义和伦理说明2实在法学派:国家的共同意志(各国意志合成为“共同意志”或强调每个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决定因素)8导致为强权所用3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在于国家本身,即在于国家的意志特指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因为既然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不仅受国际法的拘束,而且同时还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国际法既是和平共处的法律也是相互依赖的法律,在法律上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来往关系的需要所支配的;国家本身的意志以协议的形式体现;条约的牵制性体现了国际法的效力;※四、国际法的法律特征:同国内法相比1调整对象不同、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2立法上不同条约(通过协议),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或认可共同制定的3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同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即所谓的自助体制;4法律效力范围不同国际法及于整个国际社会五、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它主要是在各国在相互交往中通过协议和惯例形成并认可的、反映一定历史条件下的9国际力量对比关系及与此相应的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体。从国际法的渊源入手,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可以说明国际法的性质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及历史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法律渊源:法的表现形式形式渊源:指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法律程序和方法;法的渊源:历史渊源实质渊源:提供证明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二者关系:同步或不同步国际法中,二者无区别,实践中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规约调和了二者。含义: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特别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第一次出现、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主要为历史渊源)二、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是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非法无效。恶法非法仅指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在形式上是多边条约,其目的和内容在确立某一项法律规则、原则,适用大多数的国际法主体因为:(1)有些多边条约最初的缔约国数目虽然不多,但包括了当时有关10的重要国家,可以通过各国行为的实践形成惯例、而进入一般国际法的范畴(2)有些造法性条约包含的一些规则本身就已经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条约的规定只是宣告的性质,因此,那些规范对非缔约国仍然有拘束力(3)一般认为,凡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主要的国家在内,共同参加的造法性条约,即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拘束力契约性条约:主要是双边条约,只是立约方遵守。如少数国家签订的条约中包含着相同的规则使这种相同的规则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也视为渊源:例如中国和印度在1954年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倡导和平共处无项原则。二者区分是相对的,且后者可以向前者转化与国际习惯相比,次要(条约无论如何普遍,总要通过未参加国在实践上所表示的默示同意而起所谓“立法”的作用)条约只要扩充着或编纂着既存的规则,都应视为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最古老、原始渊源,出现早于国际条约1)定义: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客观要件(物质因素)主观要件(心理因素),有法律确信力二者必须兼备习惯为不成文法(指不系统)必须寻找证据来证明,证据只能在各国实践中寻找2)确定的途径:第一,外交文件(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宣言以及各种外交文书)11第二,国际机构的决议、判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第三,各国国内的立法(国家内部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法院判决等)以上表明国家的实践,国家的意志,从而构成国际习惯法的证据3)确定国际习惯的条件:第一,有关的协定条款必须具有创造规则的性质,即具有造法的性质,从而能够被视为构成一项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的确信力。第二,在其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被包括其中的前提下,国家非常广泛地有代表性地参加公约(客观要素)第三,包括其利益深受影响的国家在内,国家实践应是广泛和实际统一的。(虽无参加,但在实践中采用)三、其他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文明各国指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主权独立国家;承认指明示承认(国际条约)和默示承认(国际惯例)2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1)国际司法判例:是国际法院的判例、国际仲裁机构的重要裁决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加以认证和确定,此种认证不仅为审理以后案件时所援引,而且在一般国际实践中也受到尊重。2)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各国权威最高之国际法学家的著作。只是提供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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