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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国际法 > 华北理工国际法学教案05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五章人权的国际保护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人权的历史与现状,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以及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如何看待人权和主权的关系这一章共分为三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人权的国际保护概述第二节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第三节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第一节人权的国际保护概述一、国际法上人权保护的历史形态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二战前人权问题基本是国内管辖事项,二战后进入国际法领域,但历史上一些特定领域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人权保护问题(一)保护少数者是指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在人种、语言、宗教等方面处于少数的团体的权利。(二)禁止奴隶贸易(三)国际劳工保护1889年“第二国际”巴黎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国际劳工立法的决议,提出了八小时工作日、禁止童工、保护女工、结社自由等国际劳工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劳工组织二、人权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对于人权问题的重视首先表现于战后制订的《联合国宪章》三、国际人权宪章(一)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2月10日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日基本上沿袭了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关于人权的观念和国内法律实践,重点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侧重个人公民和政治权利;作为联大决议的形式被通过和公布,由于宣言不断地为国际文件和国内法所确认,现在《宣言》的许多原则可以被看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二)联合国1966年两项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A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B公约),加上B公约《任意议定书》都于1976年生效,这两项国际文书连同《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是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主要内容:1关于自决权和天然资源主权的规定2关于人权的具体规定3两公约关于权利实现方面的各自特点四、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1惩治灭绝种族等危害人类罪2消除种族歧视和禁止种族隔离3消除性别歧视和保护妇女权利4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5难民的地位6保护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7保护儿童权利第二节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一、国际人权机构的设置一般性机构如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专职人权机构又分为:直接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如人权委员会根据国际人权条约而设立的人权机构,如《儿童权利公约》第43条规定设立一个由10名专家组成的“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联合国主要机构的决议或授权而成立的专职人权机构,如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就是根据联合国大会1761号决议于1962年成立的。二、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一)报告及其审查制度赋予各缔约国将其履行条约情况向有关机构提交报告的义务;(二)处理来自国家的来文以及和解制度(三)个人申诉制度一般基于条约中的任选条款,并且必须是在确认用尽国内救济办法以后才能受理个人来文;(四)联合国“1503程序”197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一个题为“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的决议,即第1503号决议,规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不用依据条约,在经证明确系一贯和严重地侵害基本人权的情形下即有权受理个人的来文。第三节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一、欧洲地区建立最早,也比较行之有效1950年缔结《欧洲人权公约》,设立两个执行机构:一个是欧洲人权委员会(常设机构),另一个是欧洲人权法院(司法机构)二、美洲地区1948年5月《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和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是履约的主要机构三、非洲地区1981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执行机构是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四、亚洲地区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区域筹备会议1993年通过《曼谷宣言》本章思考题:一、简述国际人权法保护的主要内容二、简述《联合国宪章》对人权的保护三、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机制四、简述人权和主权的关系
本文标题:华北理工国际法学教案05人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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