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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国际法 > 华北理工国际法学教案06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领土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家领土及其主权范围以及领土的取得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国家领土的组成;领土与领土主权;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方式;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南北极问题这一章共分为三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国际法上的领土概述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第三节两极地区第一节国际法上的领土概述一、领土的概念:领土主要是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但一些不属于国家所有或由整个国际社会所共有的土地具有国际法上领土的含义。国家领土的意义:1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通常是排他权的空间范围二、国家领土主权:1排他的领土管辖权2自然资源的专属权3立法权三、领土的组成:1领陆最基本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不能离开领陆单独让渡的包括大陆领土和所属岛屿2领水包括内水(包括内海和内陆水河流、运河、湖泊)和领海1)河流内河:指一条从河源至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界河:指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并以此河为界。其疆界线一般以界河的主航道中间线或河流的中间线为界。国家对分属于它的界河部分行使主权管辖通过缔结双边协定多国河流:国家对多国河流流经本国境内的河段享有主权管辖权条约规定实践:对所有沿岸国的船舶开放,但禁止非沿岸国船舶航行。国际河流: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具有专门的国际条约确立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2)运河:国际化运河苏伊士运河: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埃及政府巴拿马运河:1977年《巴拿马运河条约》、《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营运条约》;巴拿马政府3)湖泊3领空4底土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原始取得1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主体:国家,先占行为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客体:无主之地必须具备的要素:有效控制(占领)和行政管理效果:排除其他国家对该土地的占取2添附指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3时效:自主、和平、公然占有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或反对,或曾有,但已经停止,从而使该国对他国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行为,而不论最初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客体:他国之土地二、既受取得割让是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移转于另一国。1如一国宪法有关于领土割让的限制,则该国政府必须受这些限制的约束,否则其与别国缔结的割让条约是无效的;2被割让领土的主权转移(赠与、买卖、交换)3土地的割让:河流或海域如果没有土地伴随是不能割让的非强制性割让三、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变更方式:1民族自决2全民投票或全民公决3恢复领土主权四、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1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2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1)共管2)租借3)国际地役构成要件:依条约而产生;主体只能是国家;客体是国家领土;为他国的目的或利益服务。4)势力范围第三节两极地区一、南极非军事化地区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南极条约体系是指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而发展起来的一个区域性国际法律制度,以南极大陆及其沿海以及其中的人类活动作为规范对象。主要内容: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实行南极的非军事化和无核化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5“协商会议”制度二、北极军事化地区北极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双边协议,唯一的多边条约是1973年《保护北极熊协定》本章思考题:一、简述国家领土的变更二、简述边界划分的原则三、简述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本文标题:华北理工国际法学教案06国际法上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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