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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国际法 > 华北理工国际法学教案11国际条约法
第十一章国际条约法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条约在国际间的签订、使用和其法律效力,以便确定条约的有效性与无效性,确保国家间往来有法可依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正确理解条约的构成及成立要件;条约的种类及签订程序;条约的生效与保留;条约的修改与终止;这一章共分为五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国际条约法概述第二节国际条约的缔结第三节条约的生效和效力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改第五节条约的无效、终止与暂停施行第一节国际条约法概述一、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条约:是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国际条约的特征:1条约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体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3条约的内容是国际法上的、法律上的4条约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公约》中“条约”仅指以书面形式缔结的条约,但非书面形式的条约,如口头条约如果能被证明,也是条约二、条约的名称广义条约指符合条约定义的一切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不论以何种名称出现狭义指以“条约”作为名称的一种国际法主体间的一致的意思表示1条约:须经繁琐的程序缔结,有效期也比较长2公约3协定4议定书:通常指辅助性法律文件,比协定更具体些,分为独立的议定书(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条约)和附属的议定书(是一个条约的附属文件,用以补充、说明、解释或改变主条约的规定)5宪章、盟约、规约6换文:是两国政府就某一特定事项分别发出或交换两个以上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文件,其中一个文件作出明确的要约,另一个文件对这个要约作出明确的承诺,从而双方就该事项达成意思一致缔结条约7文件、宣言或声明、谅解备忘录、联合公报三、条约的种类:1按缔约方数目双边条约有限制的多边条约:第三方加入必须全体缔约方一致同意一般性的多边条约:开放式2按缔约方性质国家间条约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3按缔结条约程序缔结程序繁复的条约: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公布简化条约:只需前二个环节4按条约的性质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5按条约的内容分类四、条约法及其编纂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地界、解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的总和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是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的一种固有属性,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指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由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每个国家都有缔约能力,国际组织可以以该组织的规则拥有缔约能力,国际组织只有有限缔约权(只能缔结为了实现其宗旨与目的所必需的条约)二、缔约程序(一)双边条约1谈判和议定约文提交全权证书和相互校阅全权证书提交全权证书必须是书面的,通常由国家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并明确规定谈判代表的权限2约文的认证和签署认证即谈判双方确认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认证方式:签署分为草签(仅表示对约文认证,不具有追溯力);暂签(仅具有认证效力,还表示该方已经确定同意缔结该条约,接受其约束;但一旦经本国政府确认后,就有正式签署效力,条约签署日为暂签日);正式签署(除认证约文外,仅表示该方已经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但只有经过批准才受约束)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批准:国际法意义上,缔约方表示最后同意缔结该条约,并将这种同意通知缔约另一方的行为;国内法意义上:缔约方内部权力机关依其宪法或组织文件的程序对签署的条约予以确认,授权行政机关向缔约另一方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行为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条约开始对缔约方发生约束力4条约的登记和公布《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向秘书处登记所缔结条约是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但是,不向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该条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凡在秘书处登记、归档和备案的条约或协定,均由秘书处用原来文字在联合国《条约集》上公布,另附有英、法两种文字的译体(二)多边条约1缔结:谈判,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全权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认证,需要特定多数票决定或协商一致通过签署,依次签字(按缔约方名称字母排列)2加入:以加入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情况1)条约有这样的规定2)另经谈判方协议3)全体当事方嗣后协议加入的法律效果,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应予签署或批准的法律效果相同3保留1)保留应在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2)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辞或名称,其性质属于单方面的声明3)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条约中某些规定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的拘束力不允许保留的三种情况第一,一致反对原则第二,保留的效力具有相对性第三,保留可以撤回,保留的反对的撤回也是允许的,但是负有通知义务第三节条约的生效和效力一、条约的生效、暂时适用、有效期(一)条约生效的意义:条约约束各缔约方,条约成为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双边条约生效方式:4种多边条约生效方式:1自全体缔约方批准或各缔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束之日起生效2自一定数目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在此之后若干日起生效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二)在条约生效前,缔约方本着善意的原则,承担着不破坏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义务;条约可以暂时适用(三)有效期二、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方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旅行,条约必须是合法缔结的(前提)“约定必须遵守”例外: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受“情势根本变更”限制三、条约的适用1时间范围:条约不溯及既往(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2空间范围:通常是条约当事方的全部领土3条约的冲突:1)如果联合国会员国相互间订立的条约,与《宪章》冲突,《宪章》的规定优先2)如果条约明文规定,该条约不得违反先订的或后订的条约,则该先订的或后订的条约优先3)如果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方同时也是后订条约的全体当事方,而先订条约依法并未终止或停止施行,适用后订条约的规定。4)如果后订条约的当事方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方,在同为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人之间,适用后订的条约;而在同为两个条约的当事方与仅为一约的当事方间,适用同为当事方的条约的规定4条约在国内的适用:1)条约在国内法的接受条约必须经转变才能成为国内法;条约无须转变就可以直接纳入国内法2)条约与国内法上的冲突条约优于国内法(我国)5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的原则,例外五点义务:应得到第三方书面明示的接受权利:应得到第三方同意,如果没有相反表示,推断同意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改一、条约的解释解释机关,解释规则二、条约的修订条约得以当事国之一致协议修改之第五节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的无效及其原因相对无效:只能由受害国援引以主张条约无效绝对无效:任何有关第三国都有权援引以主张条约无效原因:1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结权的规定限定:1)所违反的国内法必须是有关缔约权限的规定3)所违反的国内法必须是对该国具有根本重要意义4)所违反的国内法必须是显而易见的2错误:相对无效3欺诈4贿赂5强迫6与强行法规则冲突二、条约的终止与暂停施行1按照该条约规定终止或暂停施行2全体当事人嗣后同意该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3一般国际法规定的原因本章思考题:一、简述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二、简述条约的保留三、简述条约的效力问题四、简述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
本文标题:华北理工国际法学教案11国际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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