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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民法 > 华北理工合同法课件04缔约过程中的责任
合同法第四章缔约过程中的责任首页上一级判断回顾例第四章缔约过程中的责任一、关于先合同义务二、违反先合同义务表现三、责任形式合同法二、违反先合同义务表现形式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表现形式擅自撤销允诺恶意疏忽单方恶意双方恶意欺诈恶意磋商其他合同法三、责任形式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合同法(一)基础首页上一页内容缔约阶段民事主体相互接触,也会产生一种类似契约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应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诚实信用原则仍然有其适用的余地,因此,在缔约阶段缔约主体负有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在于上一级合同法(二)内容首页上一页特点1、不损害对方的信赖利益,也表现为2、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个别情况下,还要注意3、保护自己的利益。违反此种义务,缔约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一级合同法(三)先合同义务的特点(与合同义务对比)首页上一级上一页返回1、内容:具有抽象性。即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行事。2、时间:关于先合同义务产生的时间,笔者认为为缔约主体允诺作成时,以区别于有些学者所主张的要约生效时。3、主体:违反此义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主体,既不局限于合同当事人(如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承担),也不局限于缔约主体(如恶意串通损害的第三人、无权处分)。4、责任:非实际履行性。[违反该义务时,只能要求赔偿损失]5、性质:法定性。合同法(一)恶意:1、单方恶意:(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房产开发商甲慌称其销售的房屋有预售许可,消费者乙支付了首付款,后乙发现甲无销售许可,撤销合同,甲应双倍返还乙所支付的款项并支付利息。合同法(一)恶意:1、单方恶意:(2)恶意磋商首页上一页下一页李某经营的饭馆准备转让,其价格比较优惠。刘某有购买的想法,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此时,陈某也有一饭馆要转让。他得知此事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馆,于是故意以高价购买李某的饭馆为由向李某做出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而陈某则暗地里与刘某签订了转让协议。随后,陈某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购买饭馆合同,造成李某饭馆卖不出去,最终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别人。上一级合同法(一)恶意:1、单方恶意:(3)其他首页上一页下一页《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一级合同法(一)恶意:2、双方恶意:恶意串通首页上一页下一页公司A对银行B负有到期借款债务50万元,A无力偿还,信用社C缺乏资金,急需拆借,A与B商议,由A向C贷款50万元,到帐后归还B的贷款,B遂与C签订了资金拆借协议,约定,C收到B的拆借资金100万元后,必须将其中的50万元贷给A。结果,C对A的债权无法实现。上一级合同法分析首页上一页下一页A公司与B银行的借款合同?有效。B银行与C信用社的拆借协议?B与C协议中的约定“C收到B的拆借资金100万元后,必须将其中的50万元贷给A”对C来说潜藏着风险,对此风险C不加考虑。C疏于对自身利益的注意,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B与C的协议上做文章对C来说不是最佳选择。C信用社与A公司的借款合同?A事实上已无承担责任的能力。上一级合同法分析续首页上一页返回难道C就没有更好的办法来挽回自己的损失了吗?我们再看A与B的还款协议,是不是可以界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C的利益?尽管举证须费一些周折,但在此下功夫,对C最有利。《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上一级合同法(二)擅自撤销允诺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HoffmanV.RedOwlStores一案:霍夫曼希望购买红猫头鹰店的特许权,红猫头鹰店提出霍夫曼必须具备足够的经验,并投资18000美元。霍夫曼为此卖掉了其面包店,购买了一个小杂货店,搬进另一个城市,并购买了一块地,这些行为都获得了红猫头鹰店的赞同。但由于红猫头鹰店要求霍夫曼增加投资,遭到霍夫曼的拒绝,双方未能缔约。霍夫曼要求红猫头鹰店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红猫头鹰店应赔偿霍夫曼因信赖其允诺而支付的代价或费用。合同法(三)疏忽:1、双方疏忽(1)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A公司向B锅炉厂购买了燃油锅炉,但没有配套的燃烧器,B向A推荐C仪器厂,于是A又从C处购买了重油燃烧器,对于燃烧器系用于与A已购买的锅炉配套,C亦知道。A在投入使用后,由于两个设备不配套,险些造成安全事故,被迫停产。由于A、B、C都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A的损失。B、C对A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1、双方疏忽(2)首页上一页下一页A向B定作某产品,但双方未对产品质量作出约定,B交货时,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应互相分担对方的损失。违反注意义务,不仅疏于对自身利益的注意,也疏于对对方利益的注意。上一级合同法1、双方疏忽(3)首页上一页下一页贷款人A与借款人B之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A要求B提供担保,B要求国家机关C为其担保,A遂与C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B不能履行合同,A要求C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A与C的保证合同无效,A、C均有过错,且过错相当,但考虑到C为国家机关,承担较重的保证责任将影响其执行公务职能的实现,A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A对于自己的损失自己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上一级合同法2、单方疏忽首页上一页下一页自然人甲在商店乙处选购商品时,意外摔倒,所受损害。上一级合同法2、单方疏忽案例2首页上一级上一页返回拍卖公司甲发出拍卖公告声称拍卖某古画,公民乙通知甲将参加竞买并以电汇方式交付了保证金,当晚,古画被盗,甲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未通知乙,拍卖前一天,乙从外地赶来,得知拍卖无法进行。不是说要约邀请中的允诺不可撤销,但要注意保护对方的信赖利益,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行事。此例中拍卖公司违反告知义务。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首页上一级上一页法条1、以违反先合同义务〖此为法定义务〗为前提;2、以过错为要件;3、一方受有信赖利益损失;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有信赖利益损失间有因果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有学者主张信赖利益损失不得大于期待利益损失。这是没有理论和法律依据的。在此问题上,笔者同意张长青的观点。合同法缔约过失法律依据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后半段:“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返还财产的责任首页上一页法条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仍可适用。如以前举过的对房屋面积的重大误解案子,A可主张撤销合同,房屋没有必要返还,B基于不当得利应对A给予补偿。有时,合同无效是基于一方的过错,另一方也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如A伪造资质证书对B发包的建设项目竞标成功,工程完工后,A仍未取得相应资质,B拖欠工程款,A起诉B,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A的资质证书系伪造,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完工且经验收合格,不能返还,发包人B应就工程折价补偿承包人A。上一级合同法返还财产责任的法律依据首页上一页返回《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前半段:“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未订立、不成立比照该条处理。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上一级合同法自我总结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场合:未订立?不成立?无效?有效?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财产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合同法判断若干命题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缔约过失责任概念中的过失包括故意吗?违反先合同义务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吗?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吗?不当得利返还财产的责任以过错为要件吗?先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仅限于缔约行为人吗?合同有效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吗?
本文标题:华北理工合同法课件04缔约过程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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