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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民法 > 华北理工合同法课件06合同的履行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一、概述二、合同履行抗辩权三、担保提存(一)含义(二)合同签订步骤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一、概述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一、概述一、理解二、履行的原则三、履行的规则四、风险防范及救济(一)主体(二)标的(一)于先履行方(二)于后履行方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节 合同履行抗辩权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合同履行抗辩权一、法律性质二、不安抗辩权三、后履行抗辩权四、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法律规定(二)评论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不安抗辩权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二、不安抗辩权(一)含义(二)条件(三)权利义务1、权利2、义务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一、三个方面的理解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一)合同的履行是有效的合同在生效后对负有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我们前面提到,合同总是有目的的,而合同的履行就是当事各方以兑现其各自的允诺为手段,以实现相对方的合理期待,从而也实现自己的合理期待。因此,(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义务履行行为与合同目的实现的统一。(三)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并且是正常消灭的原因。因此,合同的履行又称作债的清偿。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首页上一页下一页我给一个评论:仅有诚实信用原则!所谓实际履行、全面履行仍是绝对意思自治的产物;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可包含于诚实信用原则之内。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一)主体首页上一页下一页1、通常情况下,首先是债务人,但债权人有协助的义务(如受领给付的义务,另如承揽时定作人的协助。)。2、于涉他合同情形,可以由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受领给付。3、债权人受领受限的情形:(1)债权人受破产宣告(此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或管理人受领);(2)债权被扣押或者说被强制执行(此时由相应的人民法院受领);(3)债权被出质(但此时质权人亦不得受领?)。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标的首页上一页下一页1、合同设立时的原本义务;2、变更给付标的物后的原本义务;于此情形,我们称之为‘代物清偿’;[个人观点:“代物清偿”协议在履行期限内,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逾期由债权人行使选择权。这意味着,原债并未消灭,这一特点使得它与“债的更新”区别开来。]3、变生义务。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一)先履行义务一方的风险防范及救济首页上一页下一页中止履行设立担保追究违约责任合同成立点履行主要义务分界点合同终止点债的保全上一级解除合同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后履行义务一方的风险防范首页上一页下一页设立担保追究违约责任合同成立点履行主要义务分界点合同终止点债的保全上一级解除合同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一、抗辩权的法律性质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合同的从权利。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拒绝或者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存在(在合同中即以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为前提,作用在于通过这种权利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本讲的抗辩权都是延期的抗辩)抗辩权的传统理论基础来自于“对于不遵守诺言的人无须恪守诺言”的原则。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不安抗辩权是传统大陆法为保护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特设的制度,是指在双务合同情形下,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义务一方难为对待给付时,享有的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首页上一页下一页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1、权利首页上一页下一页(1)中止履行的权利;(2)附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2、义务首页上一页下一页(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嗣后纠纷诉诸法院时有举证的义务。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三、后履行抗辩权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后履行抗辩权,学者也有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或顺序履行抗辩权的,不管怎么称谓,内涵是一样的。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四、同时履行抗辩权首页上一页下一页(一)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评论首页上一页下一页1、由于人性的悲观倾向,促使当事人先履行自己的义务的立法目的实际上无法实现。同时履行抗辩权同其他两种抗辩权不同,它得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目的据说是促使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各方先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如果他不先履行,无权要求对方为相应的履行;但是,该制度设计时,一个理性的人通常有悲观主义倾向的命题还未出现(该观点是罗尔斯提出的),直至今天也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不争的事实是,实际生活中,合同当事各方往往首先考虑的反倒是只要对方不先履行,自己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履行,而不是立法者追求的自己先履行然后再请求对方履行。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评论续首页上一页下一页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会使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彼此的信赖――严重动摇,从而导致合同目的事实上已落空,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在实务中,法官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往往解除双方的合同。同时履行的好处是避免先履行的风险,但任何一方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都会严重恶化双方的关系,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见,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并不有利于鼓励交易,在实践生活中,人们摸索出了担保提存制度――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三节 担保提存首页上一级上一页下一页一、含义担保:以第三方信用作“担保”。提存:当事各方向第三方履行。众所周知,我国国内由于信用机制缺乏,导致金融贸易活动不能有效展开。在这种氛围下,交易各方都谨小慎微,一般都不愿意承担先履行义务,卖方生怕交货后得不到货款,而买方又惟恐付了款卖方不交货甚至卷款而走,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人或物的担保外,以公证机构作为“信用中介”,通过担保提存公证来弥补交易双方信用缺乏的做法便应运而生。与其他担保不同,其他担保只在于侧重保护一方的利益,而担保提存具有双向担保作用。以公证信用替代当事人的商业信用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和信赖,并可以起到促进经济活动,预防纠纷的作用。
本文标题:华北理工合同法课件06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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