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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民法 > 华北理工合同法课件1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本讲内容第十一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清偿第三节 抵销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一节 概述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 上一级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之债的消灭。可分为相对的合同之债的消灭和绝对的合同之债的消灭。相对的合同之债的消灭,指合同当事人原本义务得不必履行,但却产生变生义务的状态;绝对的合同之债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原本义务、变生义务皆消灭的状态。本章讨论的是绝对的合同之债的消灭,相对的合同之债的消灭我们将在合同的解除一章讨论。在本章的讨论范围内,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可分为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终止和合同权利义务的部分终止以及单方义务的终止和双方义务的终止。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合同权利义务(狭义)终止的原因 上一级(一)当事人的行为1、清偿;2、抵销;3、提存;4、免除;(二)事件1、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合并,导致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2、继承,导致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3、作为债务人的组织清算终结。如果是自然人呢?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三、合同权利义务(广义)终止的效力 上一级(一)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相应地消灭。但,(二)产生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合同法》一百零二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解除后的继续履行(可以是避免自身损失扩大的减损,也可能是避免对方利益受损,如412条委托终止后的继续处理)亦是。(三)我国《合同法》和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主要针对广义终止而言。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节 清偿一、清偿的主体[参合同的履行一章] 二、清偿的抵充(一)含义和种类 (二)抵充的规则(三)关于同宗债务的清偿次序 (四)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一)清偿抵充的含义和种类 上一级1、含义: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相同种类的债务,而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现象。2、抵充的种类:1)指定抵充;2)法定抵充。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清偿抵充的规则 1、指定抵充的主体:参德国民法--限于清偿人,不承认清偿受领人的指定。2、指定抵充的时间:清偿人于清偿时为指定。3、法定抵充的次序:(1)已届清偿期之债务先于未届清偿期之债务;(2)如果是均已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有两种设计思路:A、考虑到期先后顺序--先到期的债务优先;B、考虑相关当事人利益(涉及担保时)下一页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考虑各方利益确定抵充次序的方案(外国)A)保护债权人利益,则以无担保债权或担保较少债权尽先抵充。此立法例参德国民法典366条第2款、意大利民法典1193条第2款、法国民法典1236条。在逻辑上与后面讲的同宗债务清偿次序的精神相吻合。B)保护债务人利益,则以有担保债权或担保较多债权尽先抵充。此立法例参日本民法典498条第二款。在逻辑上与指定抵充主体优先债务人的精神相吻合。下一页上一级上一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考虑各方利益确定抵充次序的方案(本人)C)有担保时按以下顺序保护:提供担保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即,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尽先抵充有担保债权;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尽先抵充无担保债权。上一级上一页法 条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上一级上一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三)同宗债务的清偿顺序 (三)同宗债务清偿的顺序:[法定]费用→利息→原本(四)实务中注意的问题1、债务人应注意取得给付系抵充何宗债务的证据。相应地2、当事人间如有经常性业务往来,应有合同编号。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三节 抵销一、抵销的含义 二、抵销权的性质 三、抵销的功能 四、抵销的种类五、法定抵销的条件 六、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抵销的含义和抵销权的性质 上一级一、抵销的含义抵销是指二人因不同债之关系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在抵销中,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二、抵销权的性质:(一)大陆法:形成权。(二)英美法:抗辩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三、抵销的功能 上一级(一)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被动债权具有对主动债权履行担保的作用。如图示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抵销担保功能图示 上一级上一页甲的债权9万甲的债务乙丙丁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四、抵销的种类上一级(一)合意抵销;1、传统的合意;2、一方要约,对方在异议期(3个月)内未反对(视为承诺)。(二)一方行使形成诉权,经有权机关确认。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五、法定抵销的条件上一级(一)须是基于不同债的关系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二)金钱之债。如果仅是限制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一是现实生活中不存在;二是因为非金钱之债的抵销将导致至少其中一债的目的无法实现。(三)债务的标的性质相同。试举一例,大家可作一思考:甲为企业乙的出纳,乙托欠甲两个月的工资(乙对甲负有支付金钱的义务),甲基于职务经手乙的钱款(甲对乙的金钱负有保管义务),甲可否主张抵销?下一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四)关于法定抵销双方债务的清偿期 上一级(四)关于法定抵销双方债务的清偿期1、现行法律规定:主、被动债权均已届清偿期。2、通说: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因为主张抵销一方对其债务履行期限利益可以放弃,但无权损害对方的期限利益。(五)关于不得抵销之债1、为满足债权人基本生活需要之债;2、故意侵权之债。上一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六、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上一级(一)诉讼中可否主张抵销1、在英美,抵销作为抗辩权,在诉讼中可以行使;2、在大陆,主张抵销=认可对方的诉讼请求,即承认被动债权;而主动债权却不在审理范围之内;况且,主动债权是否已为生效的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认也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二)在执行中可否主张抵销于诉讼法不合。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四节 提存一、提存的原因 二、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方面 (二)债权人方面 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一、提存的原因上一级(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一)债务人方面提存的效力上一级1、后合同义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依法设定债权人提取标的物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该条件为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债权人方面提存的效力 上一级1、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负担提存费用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4、权利消灭前提存物孳息归属于债权人。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五节 免除 上一级一、免除以债权人有处分权为前提,如属受领受限情形(参合同的履行),不得免除。二、免除亦不应损害第三人利益,否则第三人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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