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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合同法习题集及解答一、合同的相对性案例一甲是一零售水果的个体工商户,乙是一农产品批发商。一天,甲让乙第二天送若干公斤某高档水果,乙同意,当天晚上,甲与丙因琐事发生纠纷,被丙打伤住院,第二天乙送水果到甲处,但因无人接洽,只得拉回,徒劳往返,水果已不新鲜,只得低价卖掉,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案例二乙公司为甲公司在河北的销售代理,双方为此订有合同,约定:乙公司享有甲公司产品在河北的独占销售权,同时负有不得为其他公司代销与甲公司竞争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义务。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相同,但在河北市场尚未打开,见乙公司销售业绩佳,遂许以高额回报请乙为其在河北的销售代理,乙见利润较高,亦与丙订立了合同,兼售丙公司产品。甲见在河北销售业绩下滑,经调查,得知乙丙之事,设若你是甲公司的法律顾问,你认为甲可向何方主张权利?例一和例二都比较简单,大家可以看后面的例子,难度会逐渐增加哟。案例三甲挂靠乙公司承揽装修业务,丙装修房屋找到甲,预付了20万,甲为乙出具了乙公司的收据,甲收款后逃跑,丙见甲迟迟不来装修,于是要求乙公司退款,乙公司主张与甲只是挂靠被挂靠关系,且与甲签有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对甲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此约定属实,丙的权利如何实现?答案:甲与乙的约定不能对抗丙。丙与乙之间有合同关系(注意,是乙公司的收据),当然丙向乙主张权利啰。案例四某日,甲将一明代瓷瓶卖与乙,乙付了定金,双方约定在乙3日内付清余款后,甲才将瓷瓶交付乙,第二天由于丙愿出更高的价钱且能当即付清款项,甲遂将瓷瓶交付丙,第三天,乙携余款来提瓷瓶时,才得知瓷瓶已在丙处,乙认为自己对瓷瓶享有债权,于是向法院起诉丙要求丙交付瓷瓶,乙的主张能成立吗?答案:我们从乙与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就能轻易得得出结论。当然,换个角度,丙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瓷瓶的所有权,乙的主张也是不能成立的。案例五债务人甲胁迫保证人乙与债权人丙订立保证合同,问保证合同的效力?此例有一定难度,可给答案:保证合同是丙与乙之间签订的,胁迫这一不当行为并非发生在当事人丙与乙之间,而是发生在当事人乙与案外人甲之间,所以,不应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当然我们从其他角度也可得出相同的结论,一个角度是保护善意的当事人;一个角度是文意解释,合同效力部分所说的得撤销合同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胁迫行为,而不是当事人以外的人的胁迫行为。案例六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赠与丙,并且乙也同意,后来乙以甲未获得对价为由拒绝向丙履行。对于该案,某法官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理由是:1、丙取得债权没有支付对价,不适用善意取得;基于此,2、乙可以行使甲对丙的抗辩。大家试评析下该法官的理由?答:对于第1个理由:善意取得是基于转让人对权利无权处分,而本案中甲为有权处分人;对于第2个理由:不论甲对丙的抗辩是否成立,乙的抗辩权只能源于乙与甲的债的关系,而绝不能源于甲与丙的债的关系,这是由合同相对性决定的。招投标各行为的意义.ppt分析其中的各行为对我们深入了解与合同订立有关的行为很有帮助哟。比如:法条规定了承诺期限,那有没有要约期限呢?要约生效文义采到达主义,但实质究竟是什么呢?先合同法律关系中有没有可能出现类似合同内容的义务呢,即,有没有一种义务体现在要约邀请的允诺中,而将来不会成为合同义务呢?喜欢发散且抽象思考的同学们来琢磨琢磨这个练习吧?虽然题型很简单,但希望大家籍此可以可窥学界不同的观点。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了价格,张三打算买下此衣服,则商店的行为可视为,如果张三、李四同时打算买下此衣服,而商店只有一件,则商店的行为为。考核点:要约构成要件四--对于后者,产生合同关系不公平,将会导致向多人履约。因此,前一空为要约;后一空为要约邀请。下列关于要约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要约是法律行为;B、要约须具有法律意义;C、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首先看内容是否具体确定;D、要约只能向特定相对人发出。答案:D。注意不选A、C是我们与通说的一大差别。案例一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想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辩论提示防御1:何先生在第一次传真中所说的一个月履行期限还是承诺期限?有没有确定承诺期限?防御2:假设何先生的传真性质为要约,那么要约确定的承诺方式是什么?10天后何先生向甲厂发去的传真性质是什么?案例二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于1995年8月5日向被告某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被告是否有1703人字呢(一种毛呢),如有,希望被告报价,原告欲购买5000米。被告答复: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付10%的预付款。原告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被告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原告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毛呢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0元,同时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被告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天后备齐毛呢5000米,于是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发货。原告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被告再次去函,如原告不能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原告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被告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了预付款。原告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转卖他人,而被告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要点:在履行期限上双方未达成一致。案例三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在签字簿上签名,事后乙向甲表明其签名是误以为签到而不是购买。问:学生乙是否应当购买呢?分析:一个行为的性质究竟是否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在本案中既非由甲的意思来确定,也非由乙的辩解来确定。换句话说,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无从考知。从而,我们只能实行客观标准。什么是客观?就是第三人的角度。乙在签字簿上签名的行为以第三人的角度看,并没有法律意义,因为乙没有义务去了解张贴栏每天都公告了什么内容。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说,如果认定合同成立,就演变成教授强迫学生买书,实为不妥。1、通常来说,合同成立的标志是:()A、当事人缔约目的相同;B、当事人就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C、订立书面合同;D、条款完备、无可挑剔且意思表示真实。2、下列哪些情形下合同成立:()A、甲给乙打电话,称我有复读机一台,九成新,1000元,你要不要?乙未作表示,过了一会儿,乙回电说:成交。B、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1个月内给予答复,过期不回复视为承诺,乙未能如期作出答复。C、刘某依广告上刊登的价格给某厂汇款购买其产品,该厂向刘某邮寄指定的产品。D、乙按要求的时间、方式发出承诺通知,但因邮局的延误,乙的承诺通知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人收到后未作表态。3、甲公司的主营业地为H,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乘本公司小汽车赴M地与丙谈判,在M地收到有经常业务往来的乙公司发来的订货电子邮件,李见还是老条件,经询问本公司销售主管确能依乙要求履行便指示本公司秘书按过去的习惯用电子邮件回复确认,并告知秘书在回复中加上赠送一同类改进产品。李某谈判完后,返H途中经过N地时,收到乙公司表示感谢的电子邮件。另,乙公司的主营业地为K。问:甲与乙合同是否成立?成立的地点?()A、不成立,因此也无所谓合同成立的地点B、成立,成立的地点是NC、成立,成立的地点是HD、成立,成立的地点是K答案:1、B;2、CD;3、D。1999年10月8日,在全国机械产品展销订货会上,白云塑料厂A委托代理人将一份单方拟好的加盖该厂印章的订单交给大会主办单位B,由B协助联系卖方。该订单注明购买某型号的注塑成型机一台,价格为1.3万元,质量依国家最新标准,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买方于收货后10日内验收并以汇款方式付款。B将A订单张贴于信息栏内,1999年10月10日,某省机床厂C在B处看到这一订单,与B签署了一备忘录,其主要内容为:(1)C于签署备忘录后即时交2000元保证金于B,B在收讫保证金后即将订单原件交C收执;(2)3日内B见到A‘货到’证明,全额返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全部没收。备忘录签署后,C、B履行了备忘录第一项内容。1999年10月11日,C将货运到A处,A拒收,C出示A的订单,A认为订单不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其性质为要约邀请,A有权拒收。问:ⅰ、该案中出现了几个合同?你如何给这几个合同定性?ⅱ、A的主张成立吗?ⅲ、保证金作何理解?Ⅳ、货到证明作何理解?Ⅴ、C的2000元能否要求B返还?ⅰ、该案中出现了几个合同?你如何给这几个合同定性?答:A委托B要约的合同;B与C间的涉他预约;C与A的买卖合同。ⅱ、A的主张成立吗?答:A的主张不成立。B完成了A委托的事务,向C发出了要约,C持有A的订单即为证据,C将货运到A处是以行为的方式承诺,C与A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ⅲ、保证金作何理解?保证金是约定违约金,也是金钱质。(注意:不是定金,因为没有双向担保功能)Ⅳ、货到证明作何理解?履行C与A买卖合同证明或履行B与C合同证明。Ⅴ、C的2000元能否要求B返还?可以。因为C已履行了其与B间的合同。六个判断: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中的过失包括故意。2、违反先合同义务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4、不当得利返还财产的责任以过错为要件。5、先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仅限于缔约行为人。6、合同有效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答案:1、对;2、错;3、错;4、错;5错;6、对。A为生产一种新型厨房排油烟机,与B签订了一份定作罩极式电机的合同,与C签订了一份定作塑料部件的合同。A与B的合同约定:B应于1999年12月20日前交付10台样机,A应在B交付样机后20日内验收,如验收合格,B应即在接到A的通知之日起组织生产,每季5000台,供货期2年,一季一结算,A自行提货,A在收到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2000年2月18日,B将10台样机交A,2000年3月2日,A向B以传真出具用户意见书,称B生产的样机主要技术指标基本符合要求,希望B在收到传真后立即组织进行批量生产,B收到传真后一面回复确认,一面组织投产,2000年6月3日,B向A发函要求A提货,A称由于C违约未作出配套塑料部件无法组装,不能提货,B为腾出仓库,遂于2000年6月10日自行组织车辆将5000台电机送至A处,A受领了电机,在B业务员的央求下,支付了一半价款。2000年9月3日,B向A发函要求提货,A仍以C违约为由拒绝提货,B于2000年9月14日通知A其已停止为A生产电机,直到A提完电机付清货款后才继续履行合同,A对B的通知未予理睬。2001年11月5日,B对A提起诉讼,要求A赔偿已受领5000台电机未支付的货款、未受领的5600台电机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为生产定作产品购买专用设备的款项。A反诉B逾期交付样机并自行停产构成违约,要求赔偿损失。问:1、B自行停止生产电机的行为是什么行为?2、B于2000年6月10日自行组织车辆送货,A能否拒绝?3、C的违约假如是事实,能否作为A拒提电机的理由?4、B要求A赔偿为生产定作产品购买专用设备的款项应否被支持?答案:1、B自行停止生产电机的行为是什么行为?答:停止生产电机的行为是避免损失扩大的减损行为。(如果加上B通知A的行为,也可以看作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就重要性上来说,看到停止二字,我们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减损)如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则不应得分,因为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A履行前一期支付价款的义务是B履行后一期生产电机义务的条件。2、B于2000年6月10日自行组织车辆送货,A能否拒绝?答:B以行为就合同该部分的履行方式发出了部分变更合同的要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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