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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中国法制史 > 华北理工中国法制史讲义04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导论:秦代法制概况秦王政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军入临淄灭齐,六国一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宣告建立。秦帝国的法制基本沿袭商鞅变法以来的秦国法制,全面贯彻法家“抱法处势”、“一断于法”的“壹抟”、“法治”等主张,在广阔的帝国疆域内推行原秦国的法制。相比前代的法制,秦帝国的法制是全新的法制形态,充分反映了一个全新种类国家形态的特征,为中国后世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制度模板。一、统一后的秦代法制1.秦代主要法律形式律、令(命,制、诏)、式、法律答问、程、课、廷行事秦代的律律是经过专门立法程序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形式,自从商鞅携李悝《法经》入秦进行变法“改法为律”以后,律就成为秦国(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文献所载的律文仍准《法经》六篇之名目。睡虎地秦简中发现的律有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秦《田律》例举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爲灰,取生荔、麕【jūn,獐】[“蠻”之上部下加“鹿”](卵)鷇【kòu,由母哺食的幼鸟】,毋□□□□□□毒魚鱉,置穽【jǐnɡ,捕獸用的陷阱】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紤(近)皀及它禁苑者,麛【mí,幼鹿】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田律》。秦代的令(命)秦代的“令”,或称“命”,为国君(或以国君名义)针对某一特定事项而发布的法律文件。令与律一样,都是秦帝国的主要法律渊源。由于专制皇权位于法律之上,令大多拥有比律更高的效力。秦统一六国后,经李斯等议上,由秦始皇批准,皇帝发布的“命”称为“制”,“令”称为“诏”。按照东汉学者蔡邕【yōnɡ】的说法,“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也就是说,“制”基本上是创制、修改法律制度的命令,而“诏”则是将皇帝的意旨告诫臣民的文书。《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制诏皇帝”尊号秦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曰:“异日韩王纳地效玺,请为藩臣,已而倍约,与赵、魏合从畔秦,故兴兵诛之,虏其王。寡人以为善,庶几息兵革。赵王使其相李牧来约盟,故归其质子。已而倍盟,反我太原,故兴兵诛之,得其王。赵公子嘉乃自立为代王,故举兵击灭之。魏王始约服入秦,已而与韩、赵谋袭秦,秦兵吏诛,遂破之。荆王献青阳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其荆地。燕王昏乱,其太子丹乃阴令荆轲为贼,兵吏诛,灭其国。齐王用后胜计,绝秦使,欲为乱,兵吏诛,虏其王,平齐地。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制曰:“可。”追尊庄襄王为太上皇。制曰:“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巳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集解】蔡邕曰:“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制诏三代无文,秦始有之。秦代的式式是秦帝国国家机构办事程序、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典型的式,在云梦秦简中发现的,有《封诊式》,是有关现场勘验、法医检验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规范。治獄,能以書從跡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爲上;治(笞)諒(掠)爲下;有恐爲敗。——《封诊式·治狱》秦代的程、课程与课,是秦帝国法律中规定劳动者生产额度以及生产考核、督责的法律文件。典型的程,如睡虎地秦简中的《工人程》。典型的课,如睡虎地秦简中的《牛羊课》。睡虎地秦简中所见的程与课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爲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曰。《工人程》——《工人程》牛大牝十,其六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牛羊課》——《牛羊课》秦代的法律答问「害盜別徼而盜,駕(加)罪之。」可(何)謂「駕(如)罪」?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爲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釗(劓)以爲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爲城旦;不盈二百廿以到一錢,(遷)之。求盜比此。——《法律答问》秦代的廷行事所谓“廷行事”就是秦代断案成例。秦代官吏审判案件时,除了适用律、令、程、式等成文法律外,也参照已有的判例断案,这种判例被称为“廷行事”。吿人盜百一十,問盜百,吿者可(何)論?當貲二甲。盜百,即端盜駕(加)十錢,問吿者可(何)論?當貲一盾。貲一盾應律,雖然,廷行事以不審論,貲二甲。——《法律答问》秦代的甲与盾二、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秦代的官制秦建立了中华文明前所未有的庞大帝国,其国家秩序中的君主制度和官制与三代时期相比都有了巨大的变化。与先秦时期的官制相比,秦帝国的官制更加精巧细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色彩十分突出,是一整套以君权为核心的、自上而下的严密统治秩序,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秦代官制奠定了中国帝制时代官制法律的基础。秦代的中央和地方官制2.秦代的刑事法制秦代刑律中的罪名秦代的罪名体系相当庞大复杂,可惜秦律没有完整地保存下来,目前只能根据已有的文献和考古材料窥其一鳞。课本上的罪名种类是根据现代刑法理论进行分类的,虽然并不足以反映秦代罪名的种类体系,但为了现代人方便理解古代法律,也因为没有足够的材料支撑,所以只能采取这种分类方法对秦代的罪名体系展开叙述。需要提醒诸位的是,既然秦律是源自商鞅所携的《法经》六篇,那么秦代法律的罪名分类很可能是在《法经》六篇的类别体系基础上完成的,这是较为合理的推测。根据现代刑法理论对秦代刑律中罪名的分类秦代的刑罚秦代的刑罚体系已经相当完备,但同样因为秦律没有完整地保存下来,目前只能根据已有的文献和考古材料对其概况作一推测。秦帝国是一个鼓吹重刑主义和军国主义的王朝,其刑罚种类繁多,用刑畸重,在“以刑去刑”的口号下,实行“深督轻罪”的刑罚适用政策。后世学者大多认为秦代法律野蛮而残酷,但从文献征稽和考古材料汇总看,秦代的刑罚体系已经非常复杂,这就为后世轻刑治国提供了制度可能,秦代刑罚适用在重刑主义指导下,自然容易科小过以大刑,但只要转变刑事政策,秦代的刑罚制度也并非不能实现宽仁轻刑之治。秦代的主要刑罚体系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刑事原则)刑事责任年龄:秦代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以身高为标准确定的;满六尺(约合公制1.35米左右)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犯意有无衡量:已经认识到犯意的犯罪构成意义;故意与过失的区分:端:故意。从重;不端:过失。从轻;以身份量刑:官爵抵刑;尊亲杀幼从轻;教唆犯加重处刑:教唆犯与实行犯同罪;累犯加重处刑诬告反坐:诬告者以诬告之罪反坐之;重惩共犯和集团犯罪自首及自纠过误者减免刑罚:自出,自首,从轻或减免刑罚;自纠过误者从轻或减免刑罚;连坐:同居连坐什伍连坐职务连坐2.秦代的民政法制秦代的身份法秦代的身份法在传统的礼制身份上既有破的一面,也有立的一面,与周制已大不相同。但从身份法的作用而言,则并无二致:都是为了区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不过,在身份等级划分和权利义务分配的标准和价值取向上,秦代的身份法已经与周代大不相同,秦代基本舍弃了周代的血缘标准,而改以新的军功标准,按照战国以来的“士、农、工、商”这种社会职业分类划分民众的阶级,分配权利义务。这充分表现出秦帝国在立法上的重农主义和军国主义倾向。不过,秦帝国的身份法也并没有完全放弃血缘宗亲身份制度,皇族和贵戚同样在法律上享有一系列特权,但总的来说,秦代的身份法在中国古代仍然是最接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现代式”的法律原则的中国古代身份法制。财货财:中国传统上将所有法律主体可利用的物资统称为“财”,财者,材也,泛指可用之物;土田、庐舍、牲畜、金贝珠玉之属,都在“财”的范畴之内;秦代的土地已经允许私有化,私人所有权得以建立在所有的财物之上;秦代仍然存在公有制,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仍然是当时重要的合法的所有制形式;货:一般而言,货多指可交换的财物,大多是动产,在中文中,货多与买卖有关系。秦代的财货交往产生的债的关系已经非常丰富,初步具备了与现代民法制度中契约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债的担保(人保、财保)等类似的制度,不过,在承担法律责任时,除了要承担财货赔偿责任外,多对违法者附以刑罚处分之。户婚婚姻:秦国的婚俗较为粗鄙奔放,不如关东地区文明发达昌盛,故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婚姻制度逐渐制度化。不过,商鞅对婚姻的态度完全是功利主义的,秦帝国的婚姻法制重点关注的是如何制造更多的人口,而不是感情基础或宗族利益。秦的婚姻制度受儒家影响较少,夫妻关系相对较为平等,当然也存在夫权。家庭:秦律确认和维护家长权与父权的权威,严惩卑幼的不孝行为。这一点与西周并无二致,只不过没有那么复杂的宗法礼制。继承:身份:爵位可以继承。财产:同居之子可以继承亡父的财产,但也必须继承债务。3.秦代的诉讼流程(图片为动画,见幻灯片)秦代的狱政滥刑政策下数目惊人的刑徒“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完善的狱政制度刑徒的服色:赭红色;治狱之吏:断狱都尉、治狱掾【yuàn】吏、令史等官吏;刑具:除前代的刑具外,又出现了木械、黑索、胫钳等刑具;刑徒管理制度:群吏御刑徒,轻罪御重罪;囚犯衣食标准与生活管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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