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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中国法制史 > 华北理工中国法制史讲义09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导论:明代法制概况明朝(1368年1月23日-1644年4月25日)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建立的中原王朝,所谓“山河奄有中华地,日月重开大宋天”。明朝历经十二世、十六位皇帝,国祚276年。明初定都于应天府(今南京市),1421年成祖迁都至顺天府(今北京市),北平布政司升为京师,原京师改称南京。1644年,农民起义军大顺军攻入北京城,崇祯帝明思宗自缢殉国,明亡。其后,清兵入关,击败大顺军,又逐一消灭了南方的南明诸政权,最终统一天下,建立了清朝。明朝是中国封建帝制走向高度集权专制的时代,其法制相比前朝发生了较大变化,从治国思想到立法活动,从国家体制到司法实践,都有了显著的封建帝国后期时代倾向:刑罚开始变得严酷,君权开始变得集权专制,对人民思想的控制变得严厉,这一切都在明朝法制上有明显体现。一、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1.明代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明刑弼教”典出《尚书·大禹谟》(伪):“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指以法律补充教化之不足,以构建和稳定封建社会秩序。“重典治国”源自《周礼》的“刑乱国用重典”,指对社会秩序混乱时用重刑严惩犯罪,以稳定社会秩序。自明以后,中国封建帝国的法制由轻复重,逐渐走向严苛。“明礼导民”和“定律绳顽”明代继承唐宋以来礼法结合的治国思想,主张以礼法定秩序,以刑法禁顽民。2.《大明律》的制定葢太祖之於律令也,草創於吳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示天下,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中外決獄一準三十年所頒。——《明史·刑法志》吴元年律:左丞相李善长修定,律285条,令145条,大理寺卿周祯训释法义作《律令直解》,颁发各州县。洪武六年律:刑部尚书刘惟谦议定,体例条文仿自唐律,但内容较繁杂,共606条。洪武二十二年律:翰林院与刑部将历年条例以六部为分类,与律文一起重整编排,得共三十卷,七篇:名例居首,其后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六篇,共四百六十条,颁行天下。洪武三十年律:朱元璋命刑部将其亲自编定的《律诰》主要条款147条附于《大明律》后,作为补充,至此,《大明律》的编纂工作全部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之所遵守”。“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羣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明史·刑法志》3.《明大诰》的修纂《明大诰》的性质《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刑事特别法,包括《大诰一编》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四编236条。《大诰》规范主要针对的是官僚贵族阶层的贪墨违法行为。《明大诰》的编修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究其原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御制大诰序》《大诰》的特点巧立罪名,严用酷刑重典惩吏《大诰》的废止建文帝后已基本上废弃不用,明代中叶后,《律诰》也废止不用。4.《明会典》的编纂和“条例”的修定明会典的编纂《明会典》的性质,与《唐六典》基本相同,是一部记录明代官制法规的大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始修,孝宗弘治十五年修成,但未颁布。明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正式颁行天下。世宗、神宗时期重加校刊增补,共计228卷。“条例”的修定“条例”的来源仍因袭唐宋以来的“例”,是律外之法。从明宪宗时期开始,例成为正式有效的法律渊源,自此以后,对例的删修刊正在明代基本没有停止。明代著名的条例,有《问刑条例》、《充军条例》等。二、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1.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刑事原则:“轻其轻罪,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唐律中事关风化典礼之罪,明律较唐律为轻重其重罪:唐律中事关贼赃钱粮之罪,明律较唐律为重重典治吏:严惩失职、渎职行为严惩贪墨行为创设“奸党”罪,打击官员结党营私刑罚走向残酷:新刑种的出现充军成为正式刑种(实际上是流刑的一种,也分永远和终身两类)枷号:强制犯人戴枷于监外或衙前示众,刑期有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远五种,枷号重量从十几斤到几十斤不等,最重者有达到一百五十斤的。廷杖:在明代成为正式刑种,由皇帝对违命大臣在殿廷前直接施以杖刑。廷杖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大量法外酷刑的广泛使用文字狱的盛行2.民商经济法制的发展土田:明代的土地所有制以私有制为主,兼有土地公有制。明代继承宋代“不抑兼并”的政策,不实行汉唐时期的均田授田之法。土地租佃关系继续兴旺发达,与宋代相类。户婚与分众:明代的户婚、良贱分众体制与唐宋无大差别明代奉行军户制,军户与民户分开,世代为兵市廛:明代商业法制始终在抑商和不抑商之间摇摆,但总体上说,以抑商倾向为主。与宋代相比,明代的商业税收法制并不十分成功,加上土田制度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到晚明时期,国家财政已经十分紧张,加速了明帝国的崩溃。禁榷:明代国家垄断专营行业进一步扩张,因此相关经济法规更为繁密,有茶法、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3.明代官制4.明代司法体制5.明代诉讼制度的新发展军民分诉的体制:军:百户所→千户所→卫→都指挥司民:县(州)→府(州)→按察司直隶两京:军:五军都督府→三法司民:县→府→三法司6.会审制度:明代的会审主要有:三司会审、圆审(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明代的三司会审、圆审和朝审三司会审源自唐宋时期的“三司推事”。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最后向皇帝奏裁的制度。圆审又称九卿会审。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诏令,可启动九卿会审程序: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及六部尚书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核准的制度。朝审是专门针对秋后处决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从明英宗天顺三年起,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朝审的案件,根据案情不同分别处理:有可矜、可疑的案件,改为戍边;囚犯翻异供词的,移送官府再审;复核律令无疑的,监侯听决。明代的会官审录、大审和热审明代的会官审录是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等中央机关共同审理案件,死罪和冤案奏报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另,《大明律》规定:直隶两京上报案件由刑部委员和监察御史会审,地方各省上报案件从布政司委员与按察司官会审。明代的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参与司法审判的会审制度,每五年一次,由司礼太监一名会同三法司堂官于大理寺审录囚徒。有时也派官到外地会同巡按御史录囚,也称大审。热审是在每年农历小满以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机关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清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者,令出狱听候。重罪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者暂去枷号。以免瘐毙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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