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组织学习教育 > 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若干问题的思考学校作为校企合作通常的主动方,对企业的需求是多样的,但需求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有所不同。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是改革开放后职业教育领域一直强调的发展方针,也是职业教育作为与普通教育不同的教育类型所体现的主要特色,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研究的必要性。这个方针,职教一线工作者已贯彻实施多年,有体会,有措施,有经验,有成果。现在需要进一步深化,一方面在理念上和思路上要有所提升,政策上要进一步理解贯彻,另一方面就是要解决一直存在的阻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的具体问题,才能更深入更有效地实施。因此,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仅需要厘清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理论内涵,还需要针对政策安排与实践改革过程中的面临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切实破解制约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革的瓶颈性问题,从而为基于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改革方向。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内涵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职教改革发展的主要政策,可以说也是职教作为与普通教育相区分的教育类型的理论根基。但是,关于二者的内涵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有学者指出:“产教融合”的内在机理未被破,导致在操作层面上缺乏理论支撑与指导,难以设计出“产教融合”的相关机制。学校与企业界深度“融合”的内驱力不足,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推动。作为两个特质完全不同的社会系统,双方在惯性思维框架内,难以实现深度融合。实际上现在谈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在内涵上往往交织在一起,到底哪些属于产教融合的领域,哪些属于校企合作的领域?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一)产教融合产教融合的概念偏向宏观,“产”指产业,“教”指教育,二者都是总体领域。产教融合的含义应该比原来的产教结合要深入,“结合”是不同的事物间形成密切联系,“融合”是不同的事物融为一体,即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包容形态。产和教究竟怎样才算融合?哪些方面能够融合?如何做到融合?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指出,深化产教融合,是“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对产教融合的构成定位就是产教的双链衔接,指出这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也要求“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人力资源供给侧自然是教育一方。产教融合的基本原则是“面向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完善教育资源布局”并“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把双链衔接具体化为学科专业体系向产业链的对接,可见产教融合应该是教向产靠拢,而不是产向教靠拢,好像也不是双向靠拢,所以主动方应该是教育、学校。《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4条要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亦即实施主动方是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而且是体现在(或者说限定在)“实施职业教育”的活动中。当然还需要产业方面的响应和配合,而且必须落实到企业。所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且专门有一章“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包括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等等。总的来看,产教融合是一个宏观概念,同时又是归属于职教办学领域,理念与实践兼有。就职业院校而言,落实产教融合,就是要使自身专业建设、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能够与对应的产业发展、转型及就业和创业需求紧密对接,从而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二)校企合作校企合作偏向微观,其含义是明确的,校和企都是实体,合作也有各种内容和形式且高度具体。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6个部门x年2月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校企合作的界定“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规定校企合作机制是“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要求“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也就是学校应该是开展校企合作的主动方,是本着人才培养需要而进行校企合作的。那么,最根本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真正调动起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产教融合到校企合作,应该是从宏观到微观、从全局到具体的链接。校企合作是学校需要努力练成的外功和需要相应落实的办学模式,遇到的问题也更加突出且制约性很强,值得认真探讨。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制度安排与实践困境(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演进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23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正式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同时要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配套有政府部门随后发布的专门文件,就是2017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x年2月教育部等6个国家职能机构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及x年6月人社部、国资委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1月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有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具体措施。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属于比较具体的落实文件。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要求通过市场导向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国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属于细化到具体行业的。此外,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文件。《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继续强调:“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工学结合、知行合一”。《职业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条款,即将成为法定规范。其中“知行合一”属于原则目的,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则是举措行为,成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宗旨。产教融合是职教发展的宏观理念及策略,校企合作是职教办学的基本方针,工学结合是职教的人才培养模式,且集中体现在教学模式上。三者构成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基本特色。(二)校企合作面临的实践困境校企合作自职业教育兴起以来一直是高度受重视、全力在推进的办学举措,各职业院校多年来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丰富了各种合作内容,创造了很多好的合作方式,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得好的典范也不少。但是总体看,普遍有效并可持续性推进校企合作的办法不多,困难和障碍也是明显的。第一,最根本的症结就是,学校肯定是积极主动的,问题主要在企业方面。有学者指出:“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企业参与的动力和积极性不足且参与程度有限;另一方面,那些参与的企业倾向于将实习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最普遍的情况是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即学校经常抱怨的“剃头挑子一头热”。此外,部分校企合作中也存在异化现象。目前很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把学校派遣的实习生当一般劳动力使用,放在缺乏技术含量的简单工作岗位上,学生实际上就是提前就业上岗,学不到什么有价值的东西,甚至有些实习根本就与专业无关。学生质疑:“我既然能顶岗了,为何还要实习?”还可能有违反劳动法和教育法的行为。从实质上来看,学校向企业的单纯劳力输送,违背了校企合作的基本目的。另外也毋庸讳言,学校对企业的这种劳力输送不仅是企业一方需要,学校一方也是能够从中谋利的。校企既然都能谋利,就必然会产生专门的劳务中介来促成这笔交易,吃亏受害的是作为劳力输送的学生,进而会严重影响职业教育的社会声誉。教育管理部门对此一直是高度重视的,多次出台相应的规范制约举措。例如规定学生顶岗实习不得低于本企业在岗新员工的相应待遇,既可以堵塞获利的空间,也可以消除学生的不满。不过这又可能导致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成本提升,何况实习生也不见得都能达到在岗新员工的工作绩效。2021年5月教育部发布了持续加强职业院校实习实训违规问题治理的公告,但这些问题如何能够彻底解决,还需要做深层次的探讨。第二,企业组织的性质和任务是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或者异化的校企合作出现的根源。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面向市场运作,以营利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首先讲究社会责任和效益,性质上就有本质区别。培养人才并不是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难以成为企业的职责。目前没有一部面向企业的法规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也尚无国家级别的《企业法》。1988年制定的2009年修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中没有与人员培养相关的条款,值得注意的倒是有拒绝摊派的条款,其中第23条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国有企业尚且如此,其他企业就更不可能强制性摊派了。1993年制订x年第4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涵盖企业,其中亦无涉及社会义务的条款。第17条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这是明确涉及教育培训的,但仍只是限于企业内部职工。涉及企业的有关合作法规,有1997年通过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其中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就限定了校企之间只能有限合作,而且成为合伙人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也不属于一般校企合作的内涵。可见,要规定企业有培养人才的职责而且还要与学校合作的硬性条款困难很大。所以企业可以与学校合作,也会愿意与学校合作,但不是必须要与学校合作。第三,政策安排尚未实现校企合作提供学校、企业的利益兼顾。校企关系错位由于教育机构属于所谓的“体制内”,思维方式更多的是依赖政府,希望政府出政策、立法规来要求企业执行,由政府牵头来引导落实企业与学校合作。当然靠政府支持可以有力推进与企业建立合作,但是政府颁发的文件属于政策层次,主要发挥提倡、指导作用,达不到法规的强制推行作用,而且在不同行政部门所管辖的领域实际上也不一定能全面落实。例如《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案》提出要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至今只是在部分领域实施。这些年来在国家高度重视职教发展的大好形势下,政府也确实在政策法规的制定,行政管理的推进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行动。其中,有关抵免企业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等优惠政策,也能对企业有所激励。如果要落实到具体的校企合作上,企业必然还要做经济及财务上的估量。企业毕竟也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作为社会组织,有承担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要求企业不能把利润作为运营的惟一目标,还要在生产过程中同时注重对社会的贡献。所以《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希望能“将企业办学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应该更有推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效果。但企业的社会责任毕竟属于出于义务的自愿行为,而且覆盖社会公益层面的广泛领域,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如何将支持和参与办学有效纳入企业做公益事业的既定范畴,还需探索。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本质建构(一)契约关系是确保“有效合作”的前提怎样才能普遍、畅通、切实搞好校企合作?这就需要回归到“合作”的本质建构上。既然是合作,那就必然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
本文标题: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6790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