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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行政法 > 重庆警察学院行政法分章节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行政法1目录第一章行政法概论.........................................................................................................................1第二章行政主体.............................................................................................................................2第三章行政职权.............................................................................................................................6第四章行政行为.............................................................................................................................8第六章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16第七章行政复议...........................................................................................................................18第八章行政诉讼...........................................................................................................................20第一章行政法概论1.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问题: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答案:(1)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归行政法调整;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B: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政职务关系。(2)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理由在于:A: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PS:人民代表大会属于权力机关,县委中的“委”指的是党委)2.某县为了加强社会治安,从企事业单位抽调人员成立治安巡逻大队。原告赵某为该队队员,县公安局为其发了公安局的工作证。原告根据领导的安排,执行巡逻查夜任务。当行至县五金公司家属院时,发现有赌博的,即进入家属院周某家。周某正与邻居打麻将。原告盘查时,周某要求出示证件。原告即出示了工作证。原告认定周某从事赌博行为,双方发生争吵。原告等巡逻人员强行给周某戴上手铐,带往治安队处理。路上遇见县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周某是县公安局民警。原告即为周某去掉手铐。在治安队,周某承认赌博不对,赵某也以不认识为由向周某道歉。事后,县公安局以擅自使用械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由,给予赵某行政拘留15天,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公安局的拘留决定。3.A市城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决定将原有办公楼修缮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与该区居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约行政法2定送货上门。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问:(1)本案中存在着几个争议,它们各属什么性质?(2)本案中居美家具公司可否针对城东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针对城东区工商分局的哪个行为提起行政诉讼?4.某保洁公司在自己负责保洁的超市内悬挂了一个告示,告示上写到“凡在超市内随地吐痰者,一经发现罚款50元。”一日,李某在超市购物时吐痰时被当场抓住,被罚了50元,李某不服,遂提起诉讼。问:李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为什么?答:民事诉讼。因为保洁公司是非行政主体。5.2006年2月24日下午,广州市西华路金平广场对面,佛山来穗打工的女子廖某骑一辆装有两大桶潲水的自行车与周女士的私家车相撞,自行车在崭新的私家车上划出一道长痕。周女士当即要求廖赔偿200元。廖某掏空口袋总共只有30元6角,却被周女士一气之下撕碎。周女士事后表示,当时围观者几乎是一边倒站在廖一方,甚至有市民说“人家没钱,大不了赔两桶潲水给你”之语,她“气晕了”,才撕碎了30元人民币。接到围观群众报警后,越秀区警方对周女士做出罚款9000元的决定。处理此案的越秀区警方表示,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他们认为,作出9000元的处罚是合适的,也可对社会产生警示作用。【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治发挥作用。6.王某和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紧连。1993年8月,王某向市城建局提出将其原有房屋扩建二层楼房的申请,市城建局审查后同意并发放建房许可证,注明每层高度为3.2米。王某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建成并投入使用。同年12月,李某也向城建局提出扩建房屋的申请,城建局予以批准,并且发放了建房许可证,注明每层高度3.6米,在李某建房过程中,王某发现李某建房的高度超过自己房屋的高度,挡光挡风,违反国务院颁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不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即上前阻止,但李某声称有城建局的建房许可,无人可以阻止。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城建局违法行政,许可李某建房高3.6米,违反省政府的建房规定:城镇居民建房一般不超过3.2米。在审理中城建局辩称批准李某建房3.6米属个别情况,城建局有自由裁量权,拒绝说明理由。试结合行政法的原则,对此案加以评析。第二章行政主体1.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行政法3[问题]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与答案]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能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享有行政权力;②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③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2.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村委会被告案【基本案情】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149亩耕地被村委会卖了745万元(5万元/亩),可是补助给村民只有4000元/亩,其余六百多万元卖地款均被村委会截留。村民们认为,邻村卖地每亩补助了2万元,而他们的耕地靠近南昌城区交通要道,却只补这么一点钱,他们以后不知靠什么“致富”?村民不服,以村委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案例分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我国的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包括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水电费的收缴、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等),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等。从本案看来,村民委员会利用职权截留村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得的收益,是村民委员会违法实施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构成了行政侵权。所以,我们认为村民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某县技术监督局(行政主体)委托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对贩卖假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处罚权,技术推广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答:农业技术推广站应以技术监督局的名义进行行政行为,并由县技术监督局承担该行为的法律结果。(受委托组织,是代理人)行政法44.赵某到林业局老松沟抓林蛙,下山时被护林防火检查站检察员截住,发现其无证入山,当即以护林防火办公室的名义对其罚款10元,没收所捕的40公斤林蛙.《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对擅自进入林区的可处10至50元罚款或警告”分析:林业局—护林防火办公室—护林防火检查站、护林员(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被委托的组织及个人)5.2000年5月,胡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委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28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胡某发生争执。2000年6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同时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胡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胡某起诉理由第一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胡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
本文标题:重庆警察学院行政法分章节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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