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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寨乡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制度为了保障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实现行政决策内容合法化、程序规范化、责任明晰化,提高行政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行政决策机构、权限一、乡政府行政决策中枢机构:乡政府办公会、乡长办公会(党政领导办公会)。二、乡政府行政决策的情报信息收集机构:乡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处理机构和人员:乡政府党政办公室、秘书。三、乡政府办公会由乡长、副乡长、乡政府序列中的各办公室主任和站、所长组成。邀请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副书记、纪委书记、群团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乡长(或乡长委托常务副乡长)召集并主持,其决策范围: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贯彻执行乡党委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2、乡政府的重要工作。3、决定乡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4、其他需要乡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2乡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四、乡长办公会(即党政领导办公会)由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副书记、副乡长组成。邀请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乡长办公会(即党政领导办公会)由乡长(或由乡长委托常务副乡长)召集并主持,决策的范围:1.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提请乡人大主席团的议案;3.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4.各部门请求解决或须乡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5.各部门的重大工程项目安排;6.须由乡政府作出决定给予奖励和处分的重要事项。乡长办公会(即党政领导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五、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副书记、副乡长按照分管范围决定乡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工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涉及民生的重大和重大工程事项决策,事前必须召开专家和各界人士、公民、技术人员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交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3(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乡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二、乡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一)书面审查;(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4面的意见;(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乡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三、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四、乡政府法制部门向乡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乡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五、乡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乡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乡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乡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5六、乡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乡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七、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乡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由乡财政安排解决。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和听取意见制度为了促进乡党委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发挥集体智慧,加强党委、政府集体领导,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一、集体决策的形式集体决策是指召开镇党委会或乡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决策的方式可以一事一议,也可以几项重大事项同时集体研究作出决议。二、参加集体决策的人员集体决策会议由镇乡党委书记召集,须有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因工作需要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三、集体决策的内容1、乡集体资产的处置(包括林地、土地、房产的承包、租赁、拍卖);2、乡财务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3、乡机关和村党组织人事安排及职务调整;64、乡壹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投资;5、救灾款物分配及涉农补贴资金的安排;6、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7、需要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四、集体决策规则1、凡属重大决策的议题,必须事先充分酝酿,调查研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2、决策讨论的议题,应有分管负责同志汇报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对意见不统一的待下次会议决策,也可报上级党委裁决。3、在落实决策过程中,如决策不当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时执行的,应及时提交会议复议作适当调整。4、集体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任何情况下不许用其它形式取代集体决策。任何人都无权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集体决定。5、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不断推进乡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A会前协商。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B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7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C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D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行政首长最后决定。乡党委会议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乡长负责制的会议,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乡长作出最后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情况评估制度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一)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乡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二)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1、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2、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83、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4、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5、决策实施与经贸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6、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7、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三)决策后评价的实施:1、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2、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3、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四)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1、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2、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一、经乡政府办公会、乡长办公会(党政领导办公会)表决作9出的决定、命令,乡长必须对决策的程序承担责任。参与决策的组成人员中,对该决策表决赞成的,必须对决策内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该决策表决不赞成的,对该决策内容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相应责任。二、乡政府行政首长(含副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副书记)必须对其直接作出决策的程序和内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三、乡政府作出的违法决定产生严重后果,被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撤消或中止的,乡政府将上述责任人移交给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给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将依法给予赔偿,而后再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四、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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