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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行政法 > 重庆警院《行政法》课件第7章 行政补偿
第7章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补偿的方式、标准与程序第一节行政补偿概述一、涵义行政补偿,也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或者因提供必要的社会协助所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相应补偿的制度。◢与行政赔偿的区别?第四节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补偿的范围,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范围,或者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补偿的范围包括事项范围和权益范围:●事项范围,是指国家应当对行政主体的哪些具体行政事项承担补偿责任--广度●权益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相对人的哪些权益损失承担补偿责任--深度一、行政补偿的事项范围1.公用征收、公用征用与公用征调的补偿《国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第五节行政补偿的方式、标准与程序一、行政补偿的方式我国行政补偿的方式很不统一,主要有:(1)金钱补偿(2)实物补偿(3)返还财产(4)恢复原状(5)减免税费(6)安排就业、解决农转非的户口指标等(7)在人、财、物的调配上给予优惠政策等二、行政补偿的标准(一)行政补偿标准的有关理论1.完全补偿理论法国《公用征收法典》第一部分第一篇中规定:“补偿金额必须包括由于公用征收产生的全部直接的、物质的和确定的损失在内。”2.相对补偿(合理补偿)理论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第3项规定:“征收补偿之确定,应就公众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为合理之衡量。”三、行政补偿的程序(一)主动补偿程序1.个别补偿程序2.集团补偿程序(1)公告(2)补偿登记(3)代表人的推选或指定(4)听取意见(5)与被补偿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由补偿机关单方面作出补偿决定(二)依申请的补偿程序
本文标题:重庆警院《行政法》课件第7章 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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