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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行政法 >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3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3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双方当事人由行政关系所决定,一方必定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主体,另一方则是被行政权所管理的对象,即行政相对人。因此,本章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基本部分展开,同时包括公务员法的基本理论。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职责。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行政公务行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第一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诸说由来: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中不使用)。我国原来采用行政组织、行政机关等概念,缺乏一个能够概括在行政法上承担权力、义务的主体的概念,而且《行政诉讼法》89年制定后,如何设定被告制度也是一个问题。20世纪80年代末,从国外引入行政主体概念。中外对行政主体的不同理解和实质区别及法律意义.法国行政主体制度与行政的民主化,地方分权[国家与地方团体互相独立,实行地方自治(无隶属关系)],公务分权[例如教育:公立大学;文化:图书馆、医疗机构等。从而产生公务法人,同国家、地方团体间相互独立。]不可分离。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这三种行政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行为后果的最终归属,并与财产责任相联系。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侧重于解决行政机关对外管理的地位和确定行政诉讼被告。(1)肯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独立人格——(形式上的责任)(西方的行政主体理论否定行政机关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认为行政机关仅是行政主体的代表)——(实质上的责任)(2)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紧密相联: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1.含义: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2.范围: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4)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安局;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10)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二、行政机关及其职责与职权(一)行政机关: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非国家机关——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双重性质:行政机关——人大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二)行政机关的特征有: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的内政外交事务进行管理),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组织体系是领导与从属制;决策上首长负责制;权力运行上的主动性.(三)行政机关的分类常设性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置的非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需要设置,完成后即撤消。派出行政机关:在我国,只有部分省级、县级、市或市区级政府被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区别于“被派出机构”:例公安派出所(乡镇)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其行为又派出机关负责。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组成,包括28个部委行署,19个直属机构如国资委,4个办事机构如国务院侨办,14个直属事业单位如银监会,10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信访局、海洋局.地方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省、市、县、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区、州、县),特别行政区政府.三、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其职责有: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促进文化发展,发展和健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其职权有:行政立法权,命令权,处理权,监督权,裁决权,强制权,处罚权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背景:传统社会:公民——国家现代社会:公民——非政府组织——国家(分权与专业性要求)二)范围: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1)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依《律师法》授予律师协会相应权力,不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2)特定行政职能:授权必须明确。3)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不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并不排除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法定授权组织的特征有三:基本上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行政权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予,依法享有权力也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三)法律地位。1)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能时——行政主体。2)在非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能时——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五、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一)含义:1)受委托方是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权,区别于公务协助。2)受委托方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能,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区别于法律法规的授权。3)能够委托行使的行政权是有限的,例如:公安机关行使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不得转让。二)受托组织的条件:依法成立的公共事业组织、具备相应公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第二节公务员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共18章。新法: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的工作人员。新法与旧条例比较: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外1)英国的文官制度(civilservice):指“公开竞争考试”选拔的人,其选举和政治任命的人员(政务类官员)、军人、法官等都不包括。2)德国:范围很广。在政府部门或其下属机构、社团等任职都是,参议院官员、联邦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法官、高校的领导、教授等都是。二、分类:1.西方国家分为政务类(选举或任命)和业务类(竞争考试)公务员;中央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界限严格)2.我国: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3.关于“政治中立”:针对业务类公务员。1)公务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无“中立”可言。2)公务员在政党竞争的格局中保持中立,不参与竞选,不与其共进退。3)目的:既不妨碍政党政治的实行,又有利于政府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我国:“政治上坚持党的领导”“业务上保持独立”三、公务员职务关系1,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2,内容:一种国家委托关系,属内部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事管理关系(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申诉控告)和特殊的劳动关系(工资、福利、保险).四、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1,义务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命令,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2,权利有:履行职责应有的工作条件,职务保障,工资待遇保障,参加培训,对机关和领导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辞职等五、行政公务行为:1,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民,公务员,行政机关的代表.以行政机关的代表身份所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2,公务行为确认标准:以职务关系和公务人员资格为前提,以公务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为基础.第三节行政相对人一、概念: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参与了行政法律关系,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是一个法学概念,制定法中不用,而是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分类: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1)分类标准:自身的存在形式2)意义:资格不同:例如在社团登记管理法律关系中——组织在身份证管理法律关系中——公民因此,权利义务、行为方式也不同。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1)标准:前者:行政行为明指的相对人(直接对象);后者: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2)意义: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方式可能会有所区别。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1)标准: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作为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不作为行为:2)意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权益受侵犯时,承担责任主体较明确。而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权益受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相对比较困难。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人1)标准: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注意:不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划分,而是以产生的实效划分。区别: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2)意义: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不同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1)标准: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有利还是不利注意:不能以行政行为的种类区别,只能以实效划分例如:行政许可:两家企业同时申请一个经营权,授予一家许可是授益对于另一家则是侵益。2)意义:对相对人的救济方式不同。例如:对授益行政行为要撤消,则要考虑到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被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批评建议权、申述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本章的思考题:一,什么是行政主体二,什么是行政公务行为三,我国行政相对人有哪些权利
本文标题: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3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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