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行政法 >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6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6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内容,而具体行政行为又是其重中之重。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最为广泛的执法手段,也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要形式本章比较详尽地介绍了七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分类、内容、程序等内容。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种类,性质.本章的重点与难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对人与对事,效力的一次与多次.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规划,行政合同,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区别与假行政行为)(权限则涉及合法性的问题)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区别于行政主体的刑事侦察行为、民事行为)3)法律效果的存在:注意P227的“第二次行为”。(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而且是针对特定相对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4)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将行政主体的意志用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六、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者为外界理解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存在明显的矛盾。1.具体表现误写误算,表述不明,机械故障。2.错误的更正是为了消除错误,是行政主体所表示的意识与真实意思一致。因此更正机关只能是原作出该行为的机关。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在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也有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的1.明显轻微的违法(瑕疵):可以依职权或应申请予以补正。各国的认识存在不同:例如:应举行听证而非经听证的行为,在德国属于明显轻微的程序瑕疵,而在日本则不属于。判断标准:1)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违法(若是实体内容上的违法,则不属于)2)程序和形式上的瑕疵,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以侵权的大小程度为判断标准)3)同一行为的反复: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同一内容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有损行政效率,但在我国当前并不认为其不合理。2.重大而明显的违法(瑕疵)即形式上非常明显,后果上非常严重,以至于行政行为从一作出就无效的(区别与可撤消——依法定程序申请)。如主体资格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权限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内容方面的重大违法;程序和形式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第二节几种具体行政行为介绍一、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一定数量的金钱、财产以及劳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大体分为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两大类。行政征收:政府对相对人征收税、费以及对财产的无偿取得。行政征用:政府有偿取得相对人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注:我国《宪法》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赔偿。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新的制度下,无论征收还是征用,都应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二、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或行政救济,是指行政主体在遇有行政相对人年老、疾病或者其他的困难情况和特殊情况时,依法供给物质性利益的行为。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种类:1.抚恤金:牺牲、病故人员、残疾人、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2.离退休金:军队和地方的退、离休干部。3.社会救济、福利金: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关于政府给付存在的问题:法院对于不公正的给付无能为力。如抚恤金发放的《办法》确定了最低与最高标准的情形。三、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作出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内容包括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与资格的确认、对权利的确认和客观事实的确认。行政确认的类型包括确定、认可、证明、鉴定、登记等。内容:1.法律地位:如颁发身份证、执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2.法律事实:如对产品的质量的检验、体检、事故的等级、技术鉴定等。3.法律关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婚姻、收养关系、合同的效力等。四、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和模范遵纪守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物质的和精神的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包括物质方面的权益、精神方面的权益和职务或职称方面的权益。行政奖励的形式有颁发奖品、奖励金,授予荣誉称号,晋级,通报表扬,记功,晋职等。五、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采取紧急干预措施的行为。行政强制的内容:(一)执行性强制。执行性强制的方式可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限制执行两种。前者又可分为财产的限制和对人身的限制,后者可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二)即时性限制。其又可分为预防性强制和制止性强制两类。行政强制的形式:1)人身:盘问、检查、强制戒毒、隔离、收容遣送等。2)财产:强制检查、强制销毁、强制检疫、强制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等)3)行为:交通管制、限期整改等行政强制的原则包括:1.强制法定原则;2.强制适度原则;3.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一切形式的强制措施,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一定形式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的程序:(一)执行性强制的程序。1.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程序;2.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二)即时性强制的程序。六、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执行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的行为。行政检查的特征。行政检查的内容与方式:(一)行政检查的内容。(二)行政检查的方式。行政检查的程序包括:1.表明身份;2.实施检查;3.提取证据;采取措施;5.告知权利。本章的思考题: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何在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何特点,主要的种类有哪些
本文标题: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6章 具体行政行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68578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