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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行政法 >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2章 行政赔偿
第12章行政赔偿本章教学目的:了解识记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掌握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重点掌握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分析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民事赔偿、司法赔偿、行政补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区别,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分析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赔偿范围与程序,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个人;2.侵权主体实施了违法的职务行为;3.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4.因果关系;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四、行政赔偿的意义第二节行政赔偿范围一、人身权的赔偿范围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强制治疗戒毒、违法强制遣送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基本特征是违法性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削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基本特征是无权限c、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基本要求是与执行职务有关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基本特征是违法e、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基本特征是违法二、财产权的赔偿范围a、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拆除、销毁、拆迁、收兑等行政强制措施;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d、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不作为。三、不予赔偿的范围国家行为、行政立法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公务员个人行为、公民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第三节行政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受害人。请求权人资格转移的情形。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的行政主体;几类特殊的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二、行政赔偿程序1、先行处理程序:a已确认-请求赔偿-赔偿或不赔(不赔引起诉讼)b未确认-请求复议-赔或者不赔(不赔引起诉讼)2、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单独请求赔偿(应先经过行政先行处理程序)或附带请求赔偿(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附带请求可在一审宣判前提出);可调解;举证责任分担第四节行政赔偿方式与标准一、赔偿方式财产(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与非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计算标准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抚慰性赔偿。我国基本上是后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按上年度职工工资;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按一般伤害、残疾、死亡的,赔偿医疗费、收入、残疾金、死亡赔偿金、伤葬费、生活费。财产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实际损失,不赔可得利益。三、效力2年本章的思考题:一、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应符合那些条件二、行政相对人如何申请行政赔偿三、如何理解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本文标题: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2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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