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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行政法 >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6章 管辖
第16章管辖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管辖的概念、种类和法律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学会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第一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含义.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大小以及被告的级别确定级别管辖。三、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一般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行政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二、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被告所在地来划分案件管辖法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方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对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叫共同管辖。在出现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叫选择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裁定管辖一、裁定管辖的概念由人民法院作出一个裁定或决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二、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三、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的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四、移转管辖移转管辖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把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送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标题: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6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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