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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 重庆警院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考辅导讲义第2章 审判制度
第2章审判制度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一、审判制度的概念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它是一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制度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都是为审判作准备的,因而侦查起诉程序被统称为“审判前程序”;不管是在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执行的依据,因而没有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就无所谓执行活动,亦即没有审判制度,执行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法院是各国依照法律规定设置的专门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它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机器的强大而逐步专业化。审判制度就是在法院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一整套审判制度,而不同的国家,因政治制度的差异,其审判制度往往有着很大的区别,即使在政治制度相同的国家,由于历史发展、经济状况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其审判制度也会呈现不同的特点。例如,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因而其法院与政府、议会互不隶属但又互相牵制;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法院与政府一样都由立法机关(苏维埃或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又如,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而美国等一些国家则建立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再如,许多国家除了建立普通法院外,还建立了宪法法院和各种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劳动法院、财政税收法院等。至于各国法院的职能、审判组织的产生以及审判程序等,更是各不相同,差异很大。我国的审判制度,是指国家确立的有关人民法院组织与活动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审判组织、审判原则、审判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审判制度的有关内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保证了我国审判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二、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我国的审判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不仅与旧中国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审判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而且也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审判制度。其主要特征是: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实行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监督下进行相应的职能活动。这和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是完全不同的。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工作拥有监督权,如有权审议审判机关的工作报告,有权检查它的工作,有权向它提出质询,有权罢免它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我国这种审判组织体制,既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使审判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人民性特征。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许多国家设立联邦和州两套法院系统或在普通法院之外单独设立行政法院不同,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立人民法院,即我国只有一套法院系统。并且,我国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而是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负责审判行政案件。我国虽然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也设立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但它们不是独立设置的法院系统,其终审法院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而且,我国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专门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更不是法官独立审判。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个特点,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是完全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和审判员独任审判案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经院长或庭长审核签发后,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出,其中重大、疑难的案件还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就保证了人民法院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地作出判决或裁定。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国逐步确立了一些自己特有的审判原则和制度。具体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这些审判原则和制度都具有中国的特色,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三、审判类型审判,按其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三种类型。刑事审判,是指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向其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我国的刑事审判,按其内容划分为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按其进程划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审判,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向其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我国的民事审判,划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特别程序。行政审判,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向其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我国的行政审判,划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二节审判机关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从阶级本质来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在彻底摧毁国民党反动法院,并在解放区人民司法机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自己的法院。它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法院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本质上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二是从人民法院的职能来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就是说,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首先,由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特殊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地位。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并列,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即人民法院不隶属于行政机关。正如宪法第126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人民法院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同时,必须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再次,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我国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可见,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人民法院必须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自觉地接受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是通过审理各类案件来完成其任务的。具体来说,人民法院的任务有以下五项:1.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公诉和自诉案件,对有罪的人判处刑罚,对无罪的人宣告无罪,可以有效地惩治一切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此外,人民法院还要通过刑事审判活动,特别是通过减刑、假释以及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并结合审判实践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2.通过审理民事案件,依法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维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的比例一直最高,而且民事纠纷与人们的生产经营、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而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调处各类民事纠纷,可以防止其因矛盾激化而演变为刑事案件,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和睦,进而推进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3.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自1983年开始受理行政案件时起,人民法院便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审理了大量的“民告官”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4.通过民事、行政裁判的强制执行,实现各类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树立法院权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包括民事裁判、行政裁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裁判)和生效的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又一重要任务。一段时期以来,“执行难”的问题困扰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律白条现象”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如何克服“执行难”问题,如何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法律文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也是各级人民法院肩负的艰巨任务。5.通过审判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对公民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鼓励公民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二、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一)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是: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和派出法庭,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二)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是:1.审判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
本文标题:重庆警院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考辅导讲义第2章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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