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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 重庆警院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考辅导讲义第4章 律师制度
第4章律师制度第一节律师制度概述一、律师制度的概念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出现过许多帮助当事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他们被称为“讼师”或“刀笔先生”。虽然可以说讼师是中国律师的前身或雏形,但他们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我国古代,“律师”一词为佛家用词,指的是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的人。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一词译自英文lawyer,其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清末政府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就是说,律师应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并由国家授予律师资格,准予开业,为诉讼或非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执业人员。由此可见,律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律师必须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人;第二,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第三,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制度是指法律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规范的总称。律师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相同之处是,它们都不是自古就有的,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同之处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律师制度并不是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的,而是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后,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已有6000余年,但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律师的出现仅有2000余年的历史。律师制度产生以后,不断发展,已成为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主与法制,促进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我国律师制度的特征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律师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我国的律师制度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保障。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制度在服务社会、化解纠纷、维护正义和推动国家法治进程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我国的律师制度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的律师制度确定了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的纪律以及法律责任。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严格遵守和执行律师制度的规定,就能够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的律师队伍,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严守忠于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准则,从而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3.规范和调整我国律师制度的法律既有律师法,又有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行政规章、管理办法,还有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律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因此,对我国的律师法应从广义上来理解,而不仅仅是一部单独的律师法。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管理是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而建立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是确保律师管理工作规范、有效的前提。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它由刚开始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发展到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再到目前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一)律师行政管理我国律师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就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共分四级:中央设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司法厅(局),地区、省辖市设司法局(处),县、县级市、市辖区设司法局。其中,司法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全国的律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通过制定方针、政策和规章等对律师工作实行间接管理。省、地、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执行司法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和作出的决定,对律师工作实行直接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设有专门机构对律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司法部设律师公证管理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律师公证管理处;地、市司法局(处)和县、区司法局设律师公证管理科。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行政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人,授予律师资格,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对律师进行执业注册;2.批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的变更或律师事务所的解散;3.任命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4.接受律师协会章程的备案;5.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7.制定各类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和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8.加强律师宣传工作、改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9.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0.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违法从事律师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二)律师行业管理在我国,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只有律师才能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按照律师法第39条的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1986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根据1999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二节律师执业一、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我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一般地说,资格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律师资格是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是指国家通过考试的方式,授予特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的身份资格。只有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才能申请执业,担任律师,从事律师工作。根据律师法第6条以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国籍条件,即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目前尚不能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第二,政治条件,即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业务条件,即必须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律师资格。对于适用前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为了吸引更多的法律人才加入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律师法第7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特许条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在总结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律师制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实行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即:取得律师资格以后,不从事律师工作的,可以继续保留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仅仅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此时尚不具有律师的身份,只有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并且本人提出执业申请,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担任律师,从事律师业务。二、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具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根据律师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所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2.审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进行审核。3.批准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律师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律师执业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1)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2)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四、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执业活动的全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律师法第3条对我国律师执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指导自己的全部执业活动。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我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工具。因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律师的义务。与其他行业一样,律师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独有的职业道德,并制定了自己的执业纪律,这也是律师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的。(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所有法律工作者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在办理所有法律事务时,都要实事求是,忠实于事实真相。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查阅案卷,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事物的本来面目,弄清事实和情节,并以此为根据来办理各种法律事务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另一方面,还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不能迎合委托人、屈服于外部干涉而歪曲事实真相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办理法律事务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对于律师来讲,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严格适用法律条文,又要尊重立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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