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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 重庆警院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考辅导讲义第9章 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9章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第一节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依据一、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公证员职业道德,是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履行公证职责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是凋节公证职业内部公证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证职业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公证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公证员具有特殊的约束力。公证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公证机构是公证员的执业机构,对公证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且公证员承办业务,由公证机构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因此公证员职业道德规范也适用于公证机构,以约束其职业行为。第二,公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公证员的执业行为。公证员的根本职责是办理公证事务,因此公证员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公证员的执业行为。同时,由于公证员的一些非执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公证员的职业形象,因此一些与公证员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执业以外的活动,也应受到公证员职业道德的约束。第三,良好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对维护法制尊严具有重要作用。公证员依法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书,其行为本身就代表着公证员职业的形象,反映着公证员队伍的素质。因此,良好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二、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2002年3月3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该基本准则除序言和附则外,共分为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四个部分,共31条,对我国公证员的职业道德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二节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我国公证法第3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这既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公证员进行公证活动的根本要求。为了实现客观公正的根本要求,公证员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具体要求是:1.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真实合法原则。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2.维护法律尊严,履行保密义务。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3.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公证员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如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置若罔闻,听之任之,则不仅谈不上忠于法律,而且是对公证员身份的亵渎。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爱岗敬业、规范服务,这是公证员做好公证工作.提高执业水平,维护职业形象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是:1.珍爱公证事业。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公证效率。公证员应当珍爱公证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首先,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公证事务;其次,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查、出证,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再次,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2.细致耐心,平等、热情地对待公证当事人和参加人。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作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并要充分注意到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误解。3.注重文明礼仪,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其中,公证员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做到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4.积极履行监督义务。如果发现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行为或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公证员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反映,以使其违法行为或有问题的公证书得到制止或纠正。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公证员要切实履行公证职能,真正做好公证工作,进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了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外,还必须注重加强个人修养,全面提高个人素质。具体要求是: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道德修养。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应当具有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的理念和维护平等、弘扬正义的良知,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2.具有良好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为此,公证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应当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应当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3.严格自律,尊重同行,自觉维护公证职业的良好形象。在日常生活中,公证员应当严格自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的楷模。同时,公证员应当尊重同行,自觉维护公证职业的良好形象。为此,公证员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也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四、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公证员是否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公证活动的客观、公正和公证机构的形象;公证员之间能否互相尊重、合作互助,直接关系到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公证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具体要求是:1.保持执业的清正廉洁,妥善处理个人事务。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他利益。同时,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2.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同时,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他同事的威信和名誉;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也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或进行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竞争。第三节公证职业责任一、公证职业责任的概念公证职业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惩戒处分。公证职业责任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现其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公证员作为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法律法规为保障其执业提供了所需的法定权利,因此公证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即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证员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受特定执业范围所决定的行业责任,是对公证职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要求。公证职业责任是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督促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证员执业的自律意识、风险意识,树立公证员良好的社会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公证员的惩戒(一)公证员的惩戒概述公证员惩戒,又称公证员的纪律处分,是指公证员协会对公证员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所给予的处分。公证员协会对会员的惩戒,是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证执业秩序,保证公证员依法执业,树立公证员的良好形象,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公证员惩戒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公证员的惩戒有六种,即: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记过、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其适用条件分别是:1.《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定的公益性公证事项的;(2)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证书的;(3)在媒体上或者利用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对本公证机构或者本公证机构的公证员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公众或者社会舆论的;(4)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的;(5)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6)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的;(7)公证书经常出现质量问题的;(8)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但后果尚不严重的。2.《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3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重警告:(1)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2)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的;(3)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声誉的;(4)利用非法手段诱使公证当事人,干扰其他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的;(5)给付公证当事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6)违反回避规定的;(7)违反公证程序,降低受理、出证标准的;(8)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9)一年内连续出现2件以内错误公证文书的;(10)受到警告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12条所列行为的。3.《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1条第3款规定,公证员有违反本规则第12条至第16条规定的,根据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性质,可以并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4.《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4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1)一年内连续出现3件以上5件以下错误公证文书的;(2)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的;(3)违反公证管辖办理公证的;(4)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拒不改正的;(5)受到严重警告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13条所列行为的;(6)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较为严重的。5.《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5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暂停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1)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收受不当利益的;(2)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3)一年内连续出现6件以上错误公证文书的;(4)受到记过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14条所列行为的;(5)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严重的。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6.《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6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消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的行政处罚:(1)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国家或者公证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2)故意出具错误公证书的;(3)制作假公证书的;(4)受刑事处罚的,但非职务的过失犯罪除外;(5)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后果严重的;(6)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7)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8)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特别严重的;(9)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恢复会员资格12个月内,又有第15条所列行为的;(10)其他违法违纪或者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公证员受到严重警告、记过惩戒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参加外事考察活动。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的,3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参加各级公证员协会组织的外事及具有福利性质的活动。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受到记过和暂停会员资格惩戒的,暂停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对于受到惩戒处理的公证员,将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三)公证员惩戒的实施1.惩戒机构。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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